支票应记载的事项哪些可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

2024-05-14

1. 支票应记载的事项哪些可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

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1、绝对记载事项:
①表明“支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绝对记载事项是票据法规定必填的记载事项如欠缺某一项记载事项则该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
①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则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3、非法定记载事项:
①支票的用途;
②合同编号;
③约定的违约金;
④管辖法院等等。
非法定记载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支票应记载的事项哪些可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

2. 支票的金额不是授权补记事项吗?为什么也是必须记载事项

虽然支票的金额可以授权进行补记,这主要是从发挥支票的灵活便利来考虑的,但是金额仍是属于必须记载的事项。
为了发挥支票灵活便利的特点,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应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一是关于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支票的金额本是绝对应记载事项,但在使用中,往往发生难以确定支票金额的情况,如果事先就确定一个固定金额,就会发生所载金额与所用金额不一致的情况,给支票使用人造成极大不便。因此,《票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这就是说,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补记;在支票金额未补记之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二是关于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都是记名式票据,故无收款人名称记载,票据即为无效。但是,在实际中,出票人往往不能事先确定收款人,无法在出票时记载收款人名称。为了方便人们的日常生活,《票据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便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如前所述,未补记这一内容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此外,由于实践中存在出票人兼任收款人的情况,如单位签发支票向其开户银行领取现金,故《票据法》第八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这是一种例外性规定。

3. 支票的哪些要素可以授权补记

1、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这两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的授权补记其实是指收款人抬头和金额可以补记,其他项目是不能的。实务中没有“使用什么”这么一说,一般企业发生这种情况是由于收款人抬头和金额还不能确定,采购人员外出带一大笔钱又不方便,所以经管理层许可后,出纳会开一张未填这两项的支票给采购以用于外出采购。

支票的哪些要素可以授权补记

4. 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有确定的金额,但是授权补记的也有金额,这是怎么回事?

是为了解决支票使用过程中的签发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符而采取的变通形式。
《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确定的金额是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欠缺金额,支票无效。
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往往发生难以确定支票金额的情况,如果必须要求出票时记载上确定的金额,就会发生支票金额与所用金额不符的情况,给支票的使用带来不便。因此,《票据法》第86条又规定,支票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以解决现实生活的难题,极大的了促进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

5. 支票的金额可以授权补记为什么还是绝对记载事项

金额是必填要素,如果没有金额,你的密码器如何产生密码?支票的编号、开支票的日期、支票的金额都要有。
一、大写日期
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月:如果是壹到玖这样的单数的话要在月份前加零零壹月、零贰月
如果是拾月、拾壹、拾贰要在前面加壹壹拾月、壹拾壹月、壹拾贰月。
日:同上。零壹日、零贰日……零玖日
壹拾壹日、壹拾贰日……壹拾玖日
贰拾壹日、贰拾贰日……贰拾玖日
叁拾日、叁拾壹日。
二、金额:大写比如壹仟伍佰陆拾捌万叁仟贰佰壹拾壹元伍角贰分记住,金额到元要写整,到角可写可不写,到分绝对不能写。
三、密码器产生的密码不要写错。密码器的密码是根据开票日期、支票号码、金额等输入密码产生的。
四、印鉴没有盖错(和银行预留印鉴一致、没有油墨涂抹或者模糊等)
五、银行账户余额不能低于支票金额(不然就是空头支票)
只要以上要素正确,银行就会兑现。

支票的金额可以授权补记为什么还是绝对记载事项

6. 支票授权补记事项如何做

答案:
支票授权补记事项指的是支票的记载事项可以授权补记,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这两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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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支票法定记载的事项已包括金额,否则无效,为什么要授权补记金额

原因如下:
未补记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这两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支票的授权补记其实是指收款人抬头和金额可以补记,其他项目是不能的。实务中没有“使用什么”这么一说,一般企业发生这种情况是由于收款人抬头和金额还不能确定,采购人员外出带一大笔钱又不方便,所以经管理层许可后,出纳会开一张未填这两项的支票给采购以用于外出采购。

支票法定记载的事项已包括金额,否则无效,为什么要授权补记金额

8. 支票出票人可以授权补记的是

法律分析:如果丢失,需要本人(注意是户主本人)带身份证去挂失。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