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相关规定

2024-05-15

1. 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相关规定

事业基金是对于事业单位而言的,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分为一般基金与投资基金.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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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相关规定

2. 事业单位专用基金设立的权限是什么?

  1. 目前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科学事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科委共同研究制定了《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发展,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国有科学事业单位。
  第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经济管理的核心,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科学配置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是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 国家对科学事业单位实行核支收支、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给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国家根据科技事业发展计划和科学事业单位特点、财务收支状况、承担国家科技任务情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对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的管理办法。
  (一)对主要从事理论研究、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单位,以及国家服务和管理职能的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
  (二)对主要从事技术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单位,实行定项补助,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八条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 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预算编制内容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内容。
  第十条 预算编制要求
  在科学事业单位负责人主持下,财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单位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单位预算,由财务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可以报请财务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 收 入 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单位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评ㄍ蹲适找妗⒗⑹?入、捐赠收入、收取的违约金等。
  第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
  (一)科研收入,即单位承担科研课题(项目)和接受委托研制样品样机取得的收入。
  (二)技术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承包取得的收入。
  1技术转让收入, 即单位有偿转让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
  2技术咨询收入, 即单位提供专业信息、可行性研究、技术和经济论证等智力服务取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设计、工艺编制、分析测试、标准配方、标准审定、分析化验、摄像制图等专业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4技术培训收入, 即单位接受委托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取得的收入。
  5技术承包收入, 即单位承包工程中的技术合同项目和技术引进中的消化吸收项目取得的收入。
  (三)学术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科普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试制产品收入,即单位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科学事业单位上述五项收入中属于从财政专户领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同时,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中反映。
  第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包括:
  (一)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即单位通过销售定型、批量产品(不包括试制产品)和经销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餐饮、住宿和交通运输等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工程承包收入,即单位承包建筑、安装、维修等工程取得的收入。
  (四)租赁收入,即单位出租、出借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房屋、场地等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经营收入,即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
  第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组织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理合法。
  (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单位应当加强帐户管理,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防止收入流失。
  (五)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四章 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单位在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单位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对同一期间发生的各项支出, 应当按用途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在统一的会计帐簿中专项予以核算,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并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为加强支出管理,主要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科学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经济管理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科学事业单位,应以研究室、业务部、课题组等为核算单位,以科研课题、项目、产品等为基本核算对象,进行多层次的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开支划分为:
  (一)直接费用,即单位在科研、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材料、支付的工资及其他直接支出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科研课题、项目、产品等成本中。
  (二)间接费用,即单位内各研究室、业务部、车间等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间接费用按一定比例分配计入各课题、项目和产品等成本中。
  (三)期间费用,即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期间费用计入当期结余。
  第二十二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实验厂、 中试车间以及其他生产经营部门,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并参照执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因规模较少或者承担的科研试验和研制任务较重,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应当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国家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科学事业单位,其成本费用应当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产科目中。
  第二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单位自行规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单位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二)单位应当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安排各项支出。
  (三)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报支出。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五条 结余是科学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 ,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单位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按照规定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 ,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按规定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直接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业务费中列支,以及在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五)其它基金,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 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 产 管 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科学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第三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等。
  存货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产成品和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
  单位应当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发生的盘亏、报废和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对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按照合同要求或者完成进度情况及时结算或结转。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标本、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财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三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物、卡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报废和转让的固定资产, 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报废和转让大型的、精密或者贵重的设备,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拥有的、 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和其他财产权利。
  单位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的保护。单位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 计入事业支出。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科学事业单位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论证,坚持投资回报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单位利用实物、 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对外单位投入的要求回报的投资,应当用于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签订投资协议或者合同,明确投资者、受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责任、 权利和利益。 
  第八章 负 债 管 理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科学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一)借入款项,即单位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以及其它单位借入的款项。(二)合同预收款项,即单位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外单位签订研究和试制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后,按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包括政府专项合同款项和委托合同款项及其他合同款项等。(三)应付款项,即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应付而暂时未付的各种款项。(四)暂存款项,即单位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的代为保管或者暂时尚未确定性质的款项。(五)应缴款项,即单位按照规定应当上缴而未缴的款项。包括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应缴税金以及其他应缴款项。
  第三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限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对借入款项应当按时清偿;对合同预收款项在合同完成或者阶段性完成后及时结转为收入;对应付款项,要按时清付;对各项应缴税费,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计缴。
  第九章 财 务 清 算
  第四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划转撤并时, 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期间, 应当在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机构。财务清算机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仅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和划转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 财务清算意见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务清算机构妥善处理单位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结束后, 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单位,其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单位,全部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科学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集中、总括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调整以及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的情况,是国家制定科技政策的重要依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 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财务收支变动对科研事业发展的影响,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单位应当定期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 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收入计划完成率、总收入增长率、事业收入增长率、经营收入增长率、支出计划完成率、专用基金增长率等。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中国科协和地方科协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本制度; 非国有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下列科学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经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
  (二)科学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十条 军工科研单位财务制度另行制定,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可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和本制度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规定, 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和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3. 事业单位专用基金包括哪些内容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修购基金、住房基金等

事业单位专用基金包括哪些内容

4. 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特点

来源的特定性,按规定主要从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及单位结余中提取形成;用途的特定性,按规定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与购置、职工集体福利设施与待遇、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等。

5. 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介绍

事业单位专用基金(special funds non-profit organizations),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

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介绍

6. .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特点包括( )。

全选,ABCD。

7. 事业单位专用基金 各项专用基金如何形成

资产清查工作重点事项操作方法(一)

  一、单位自查中基本情况清理要点

  工作目标:

  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对所属单位户数和编制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工作内容:

  1、户数清理是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人事处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范围,并依据机构编制等部门批准单位成立文件等,对所属事业单位户数情况进行清理核对,把应纳入范围的资产清查基本单位按隶属关系、单位性质进行汇总。

  2、编制及人员状况的清理包括对行政事业单位定编人数、实际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人员等的清理,以及单位人员的编制状况(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其他编制)、在职状况(在职、离休、退休、带薪学习、等待分配、长休、内退、提前离岗等)、职务、级别等情况的清理。

  3、对清理编制及人员状况进行登记后,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与有关档案及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单位编制的批文相核对,保证编制及人员状况清理结果的真实、准确。

  4、填报事业单位人员基本情况表。

  二、单位自查中账务清理要点及清理方法和程序

  (一)单位自查中账务清理要点

  1、工作目标: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2、工作内容:对各类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单位的各项内、外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3、工作方法:账务清理应当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单位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4、单位可能存在的会计差错主要有:

  (1)账账不符,账表不符;

  (2)会计技术性错误,如输错凭证、记错账等;

  (3)截止基准日前的经济业务入账不及时;

  (4)收支挂账现象等;

  (二)单位自查中账务清理方法和程序

  1、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账账相符、账证相符,单位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必须认真做好账务清理工作,即:对局机关及其下属单位所有账户进行清理,以及资金往来、存借款余额、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各项账务的全面和准确。

  2、行政事业单位的账务清理应当以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账的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做好账户结算和资金核对工作。

  3、行政事业单位对在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种人民币账户等要进行全面清理。

  4、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应当认真清理单位的各种违规账户或者账外账,按照国家相关金融、财会管理制度规定,检查本单位在各种金融机构中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合规,对违规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坚决清理;对于账外账的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坚决纠正。

  5、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应当认真清查单位的各项账外现金,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的收入,或者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进行全面清理,应当认真予以纠正,及时纳入单位账内。

  6、行政事业单位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关于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三、单位自查中财产清查要点及清查方法和程序

  (一)单位自查中财产清查要点

  1、工作目标:完成取证

  2、工作内容: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和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主要是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的清查。

  对各项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合法证据,以备中介机构鉴证。

  3、工作方法:在财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净资产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固定资产、各类应收款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和核查,以及做好单位有关担保、出租、出借资产等事项的清理。

  (二)单位自查中财产清查方法和程序

  1、现金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库存现金。(填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清查表、事业单位资产盘赢、财产损失表)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现金的清查以财经处为主,具体清查工作由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共同进行。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现金清查明细表”,并与现金日记账、总账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盘点清查日实有库存现金,填写现金盘点表,将盘点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说明。在非资产清查基准日进行盘点时,应倒轧截止2006年12月31日金额。若有充抵库存现金的借条、未提现金支票、未作报销的原始凭证,需在清查表中备注说明。

  ④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现金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2、银行存款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设在金融机构的结算基本账户、一般账户、房改资金专户等。(填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清查表、事业单位资产盘赢、财产损失表)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以财经处为主,房改和其他等相关部分配合。

  (1)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银行存款清查明细表”,并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取得银行对账单,并与银行日记账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检查未达账项的真实性,逐笔落实未达账项的形成原因、时间、金额以及资产清查基准日后的进账情况,对长期挂账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或取得相关依据后进行处理。

  ③所有银行存款必须进行函证,函证范围包括所有清查基准日所在会计年度曾经有过存款的所有账户,包括余额为零和已清户的账户。

  ④对定期存款或限定用途的存款,要查明情况,在清查明细表中的备注说明。

  ⑤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银行存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3、应收账款的清算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应收账款。(填事业单位应收账款清查明细表)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应收账款的清查由财经处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根据应收款项的性质、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应收账款清查明细表”并与应收账款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在资产清查实际工作中,应收款项应该采取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对账,并关注回函不符的情况,作出相应记录。

  ③对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应查明原因,并在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

  ④核实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有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的、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以及债务人长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等情况。

  ⑤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应收账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4、预付账款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预付账款。(事业单位预付账款清查明细表)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预付账款的清查由财经处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根据预付账款的性质、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预付账款清查明细表”,并与预付账款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预付账款必须按规定函证或取得相应法律证据。

  ③分析预付账款的账龄购成。对于同一债务人因业务往来较多,欠款及还款滚动发生的,应本着“先采购,先销账”的账龄分析原则,分析预付账款余额的账龄构成的正确性。

  ④检查长期挂账的款项的原因,区分预付账款的业务内容进行填列,并在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

  ⑤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预付账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5、其他应收款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其他应收款。(事业单位其他应收款清查明细表)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其他应收款的清查由财经处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根据其他应收款的性质、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其他应收款清查明细表”,并与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分析其他应收款的账龄购成。对于同一债务人因业务往来较多,欠款及还款滚动发生的,应本着“先欠款,先还款”的账龄分析原则,分析其他应收款余额的账龄构成的正确性。

  ③其他应收款应该采取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对账,并关注回函不符的情况,作出相应记录。

  ④查明其他应收款各明细项目的挂账原因。

  ⑤核实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有无对方单位破产或者死亡的,以及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或者对方单位长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等情况,对这些情况所形成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需在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

  ⑥对于备用金的清查,应由备用金的使用单位进行备用金盘点。

  ⑦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其他应收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6、材料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的材料。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主要由财经处负责清查,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材料明细表”,并与材料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核对是否相符。

  ②财务部门材料明细账余额与物资管理部门的材料登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③参照“存货清查盘点指引”,确定清查盘点日,制定妥善、周密的盘点方案,全面清查、盘点材料。

  (4)编制“材料清查盘点表”。

  <1> 对清查出的盘盈、盘亏、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材料,应当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形成有关资料,作为申报库存材料清查损溢的附件上报;

  <2> 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材料,查明原因,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

  <3> 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材料清查明细表”编制。

  7、对外投资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债券投资及其他投资。具体包括国库券和其他各种债券以及以各种方式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对外投资的清查由财经处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对外投资清查明细表,并与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核实对单位进行投资的合同、协议、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投资的真实性,必要时对投资方式及金额进行函证。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对外投资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8、固定资产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固定资产。(填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汇总表、土地清查明细表、房屋及构筑物明细表、通用设备清查明细表、专用设备清查明细表、交通运输设备清查明细表、电气设备清查明细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清查明细表、仪器仪表及其他设备清查明细表、文艺体育设备清查明细表、图书文物及陈列品清查明细表、家具用品及其他清查明细表、事业单位其他单位土地资产明细表、事业单位已使用未转固定资产房屋及构筑物明细表)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固定资产的清查由办公室、财经处负责。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财务部门填写各“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检查固定资产的分类是否正确,并与明细账合计数、总账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办公室、财经处参照“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指引”,对各资产使用部门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与基准日“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进行核对,并对盘点中出现的差异情况进行说明:

  1)在实物盘点过程中,应采用以账对物、以物对账的核对方法盘点实物资产,并在盘点中同时粘贴固定资产标签(牌),以便核对,对固定资产卡片中固定资产信息不全或存在错误的,要根据清查结果进行修改、完善;

  2)在实物盘点过程中,需同时关注固定资产的状态;

  3)对实物盘点情况进行整理(考虑清查日至基准日之间的变化),确定实物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毁损等事项,在此基础上,完成基准日“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4)在“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中,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及毁损等状况须提供有关详细依据(如:技术鉴定资料),作为申报固定资产清查损溢的附件上报。

  ③检查房屋产权证、车辆运营证等权属证明文件,明确固定资产的产权归属,对于权属不清的固定资产需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或专门提供依据上报。

  ④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的填制。

  9、借入款项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借入款项。(事业单位借入款项清查明细表)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由财经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借入款项清查明细表”,并与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对所有借款进行函证。

  ③检查借款合同、协议及授权批准或其他有关资料和收款凭证,确认其真实性,并与会计记录核对。

  ④对预收账款账龄进行分析,检查长期挂账的原因,并做出记录。

  ⑤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预收账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10、其他应付款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其他应付款。(事业单位其他应付款清理明细表)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财经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其他应付款清查明细表”,并于其他应付款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其他应付款必须按规定进行函证或取得相应法律证据。

  ③检查是否存在借方余额的项目,并结合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明细余额,查明有否双方同时挂账的项目。

  ④检查是否存在未及时入账的其他应付款。

  ⑤对其他应付款账龄进行分析,检查长期未结的其他应付款及其原因。

  ⑥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其他应付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11、应交税金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应交税金。(事业单位其他负债清查明细表)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由财经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应交税金清查明细表”,并与应交税金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核对期初应交税金与税务机关的认定数是否一致。

  ③取得税务部门汇算清缴或其他确认文件(若有)、有关政府部门的专项检查报告(若有)、税务代理机构专业报告(若有)、纳税申报有关资料等,并与上述明细表及账面情况进行核对。

  ④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应交税金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12、事业基金的检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事业基金。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由财经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事业基金清查明细表”,并与事业基金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对于对外投资中形成的事业基金,结合对外投资的审查,检查相关合同、协议,判断该项事业基金形成的合理性及真实性。根据当期期末未分配结余数额,确定应转入事业基金的数额。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事业基金清查明细表”。

  13、固定基金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固定基金。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由财经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固定基金清查明细表”,并与固定基金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结合固定资产的检查,判断固定基金形成的合理性及真实性完整性。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固定基金清查明细表”。

  14、专用基金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专用基金。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由财经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专用基金清查明细表”,并与专用基金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检查专用基金的计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各种专用基金是否均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安排开支;各单位是否编制收支计划,支出是否超出资金规模。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专用基金清查明细表”。

  15、事业结余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事业结余。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由财经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并与事业结余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检查本年度除经营收支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确定事业结余的数额。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

  16、经营结余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经营结余。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由财经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并与经营结余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检查本年度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确定经营结余的数额。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

  17、收入、支出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12月填报单位各种收入及支出情况。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由财经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并与各项收入、支出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检查本年度各项收入、支出项目核算范围是否正确,确定相关收支项目数据的真实与完整。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

事业单位专用基金 各项专用基金如何形成

8. 事业单位专用基金包括的内容有( )。

正确答案:A,B,C,D
解析:【解析】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修购基金、住房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