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合同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效

2024-05-16

1.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合同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合同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效

2. 借贷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人在银行贷款合同是否有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人在银行贷款合同仍然有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涉案人,在银行贷款,与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其在银行的贷款是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的,并没有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除非银行明知道其贷款用途是违法犯罪行为,否则该贷款合同就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人在银行贷款合同是否有效

4. 借贷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是否有效

一种观点认为,借贷行为已被确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当然无效。刑事上构成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即构成损害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则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借贷行为虽然被确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但民间借贷合同不能因构成刑事犯罪而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之情形的,应当有效。

5. 借贷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贷合同是否有

借贷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借贷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贷合同是否有

6.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合同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效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1.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3.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4.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5.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7.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担保人有担保责任吗

如果主债务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有效,除非担保合同本身存在瑕疵,担保合同应认定有效,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理由是: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法律事实是数个“向不特定人”借款行为的总和,从量变到质变,而单个借款行为仅是引起民间借贷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行为事实,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当事人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可能确实基于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同时,向不特定多数人举债的行为最终构成犯罪并不必然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与单个民间借贷行为并不等价,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之间的行为极有可能呈现为一种正当的民间借贷关系,即贷款人出借自己合法所有的货币资产,借款人自愿借入货币,双方自主决定交易对象与内容,既没有主观上要去损害其他合法利益的故意和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对其他合法利益造成侵害的现实性和可能性。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角度来看,债权人当初的真实意思明确为借款,并有借条为书面凭证,单个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发生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如果该先发生行为因债务人之后与他人发生其他行为而被认定为非法行为,导致所有的相关民事行为都被认定为无效,使他们失去通过民事诉讼救济途径维护合法利益的手段,那么对每一个与此案相关的善意债权人都是显失公平的。
(2)借贷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本身不存在瑕疵,民间借贷中的担保合同也属有效。从维护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法理上分析,将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交叉的民间借贷合同认定为无效会造成实质意义上的不公,造成担保人以无效为由抗辩其担保责任,即把自己的担保错误作为自己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这更不利于保护不知情的债权人,维护诚信、公平也无从体现。在现实生活中,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进行民间借贷时,往往由第三者提供担保,且多为连带保证担保。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这是降低贷款风险的一种办法。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应当推定为充分了解行为的后果。若因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认定借贷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前提下的担保合同也应当无效,保证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尽管同时规定了“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很难就担保人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因此,将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交叉的民间借贷合同认定为无效事实上会使大量担保人免予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旨在降低贷款风险的努力没有产生任何效果,造成事实上的不公。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担保人有担保责任吗

8.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担保人有担保责任吗

如果主债务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有效,除非担保合同本身存在瑕疵,担保合同应认定有效,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理由是: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法律事实是数个“向不特定人”借款行为的总和,从量变到质变,而单个借款行为仅是引起民间借贷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行为事实,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当事人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可能确实基于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同时,向不特定多数人举债的行为最终构成犯罪并不必然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与单个民间借贷行为并不等价,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之间的行为极有可能呈现为一种正当的民间借贷关系,即贷款人出借自己合法所有的货币资产,借款人自愿借入货币,双方自主决定交易对象与内容,既没有主观上要去损害其他合法利益的故意和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对其他合法利益造成侵害的现实性和可能性。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角度来看,债权人当初的真实意思明确为借款,并有借条为书面凭证,单个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发生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如果该先发生行为因债务人之后与他人发生其他行为而被认定为非法行为,导致所有的相关民事行为都被认定为无效,使他们失去通过民事诉讼救济途径维护合法利益的手段,那么对每一个与此案相关的善意债权人都是显失公平的。
(2)借贷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本身不存在瑕疵,民间借贷中的担保合同也属有效。从维护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法理上分析,将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交叉的民间借贷合同认定为无效会造成实质意义上的不公,造成担保人以无效为由抗辩其担保责任,即把自己的担保错误作为自己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这更不利于保护不知情的债权人,维护诚信、公平也无从体现。在现实生活中,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进行民间借贷时,往往由第三者提供担保,且多为连带保证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这是降低贷款风险的一种办法。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应当推定为充分了解行为的后果。若因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认定借贷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前提下的担保合同也应当无效,保证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尽管同时规定了“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很难就担保人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因此,将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交叉的民间借贷合同认定为无效事实上会使大量担保人免予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旨在降低贷款风险的努力没有产生任何效果,造成事实上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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