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文件推进

2024-05-13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文件推进

民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卫生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2月21日以国务院649号令颁布,自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实现和执政根基的稳固,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办法》的颁布施行,从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救助的地位作用、基本原则、主体责任、制度安排、基本程序等,既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公民基本生存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政府各部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规依据,明确了行为规范,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新形势下社会救助事业迈上了法制化、体系化、规范化统筹发展的新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和人格尊严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努力让困难群众不为饥寒所迫、不为灾害所急、不为大病所困、不为住房所难、不为失业所忧,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二、依法完善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办法》以社会救助体系为统领,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确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要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办法,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制定健全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具体措施,城乡统筹实施;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适时开展绩效评估,从制度机制上杜绝关系保、人情保和骗保等违规现象。(二)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做好上下级预案响应标准的衔接,强化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编制实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明确物资储备布局和规模,建立适应本地救灾需要的物资储备机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统计报送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建立健全灾情核查评估机制和统一发布机制。编制和落实各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研究制定出台灾害救助标准,切实有效做好灾害紧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和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等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得到及时、公平、合理的救助。(三)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将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水平,使之真正起到托底保障、救急解难的作用。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患者提供应急医疗救治。加快建立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加快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四)完善教育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覆盖各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完善实施教育救助的具体措施和救助体系,优先将在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纳入现有的学生资助体系,并动态调整资助标准和覆盖范围,努力做到应助尽助。(五)完善住房救助制度。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以及财力可能,制定并及时调整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形成科学规范、可持续的住房救助长效机制。完善实施住房救助的具体措施,规范救助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安排解决。(六)完善就业救助制度。要健全完善实施就业救助的具体政策措施,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摸清就业救助对象底数和就业需求,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精细化、个性化的就业服务,通过鼓励企业吸纳、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救助对象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七)建立临时救助制度。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突出其“救急难”的制度特点,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及时给予救助。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明确救助类型、范围和标准。要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及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消除救助盲区。(八)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各地要细化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的办法。要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设立慈善项目的情况,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一案一策的特点,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急难个案开展慈善救助。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专业优势和服务特长,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健全完善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落实好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引导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和企业设立社会救助公益基金,多渠道、多形式参与社会救助。三、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一)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制度衔接,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整体效益。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的作用,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救助资源的统筹使用、信息共享,以及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之间的合理配置,切实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二)加快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机构研究制定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办法,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能共享的信息核对平台,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对象、教育救助对象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2014年底前全国70%的地区要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十二五”末实现全覆盖。(三)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疾病应急救助除外)。要根据部门职责,制定并不断优化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四)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在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加快建立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民政部门要及时为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众基本信息,为教育、住房、就业、疾病应急等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及时将教育救助对象、就业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对象和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获取相关救助的基本信息反馈民政部门,为民政部门对各项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提供依据。(五)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各地要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将社会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要严格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规范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支付等环节,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六)全面建立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快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绩效评价的具体办法。加大社会救助信息披露力度,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对象公示制度,在申请人居住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会救助家庭获得救助前进行审核公示和审批公示,获得救助后进行长期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四、加强贯彻落实《办法》的组织领导(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贯彻实施《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安排,全面部署,切实把贯彻实施《办法》工作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抓出实效。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二)强化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科学整合基层社会救助管理资源,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经费保障,按照《办法》“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有关规定,落实好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积极探索创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灵活用工等途径,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办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定期、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狠抓政策落实。对落实政策不力,在实施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监测和信息通报,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办法》执行情况,按季度进行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适时进行专项督查。(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结合实际,组织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做到领导干部熟悉《办法》、工作人员精通《办法》、广大群众了解《办法》。要多渠道、多形式做好《办法》宣传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社会救助宣传周等活动建立社会救助宣传长效机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救助政策的宣传工作。要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微博等新媒体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的优势,广泛、深入地宣传《办法》,确保困难群众知晓政策规定,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各地贯彻落实《办法》有关情况请及时上报。  民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6月20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文件推进

2. 遭遇突发,意外,重大疾病等困难时,我们该怎么办

俗话说,不怕万一,就怕一万。人在世上,肯定都会遭遇一些临时性困难,比如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有的困难还会造成一些家庭致贫返贫,会造成一时的困境。此时我们有什么办法?临时救助正是一剂“药方”。近日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接续发布两个文件,对临时救助作出了具体的施救方案。
岳西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我县城乡居民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对区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大范围社会灾害的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区域性临时救助标准执行,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低保标准10倍。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再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 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且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而未履行义务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或个人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临时救助办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八条 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临时救助申请表;
2、申请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3、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4、委托申请的,应说明委托原因,介绍委托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承担委托责任。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第九条 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是临时救助工作审核责任主体,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审批责任主体,负责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并实施救助;不予批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获得临时救助居民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3个月。
救助金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审批决定按季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下拨委托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
对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对于未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并提供救助。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并在救助之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3个月。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各级应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打卡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服务救助为辅。
第五章 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资金。其中,县级财政均按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元标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
(二)城乡低保结余资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如有结余,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城乡低保家庭临时救助支出。
(三)福彩公益金。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应安排不低于8%比例的福彩公益金作为临时救助或救急难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向民政部门或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机构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捐助。
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预算安排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救助资金缺口时,同级财政应通过追加预算、通过春荒冬令款调剂等途径予以解决,确保实际需要。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收到同级民政部门现金发放清单2个工作日内,经复核后通过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实行实物救助和服务救助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实施,实行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先行救助所需资金和物资,实行报账制,县级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审批材料和救助对象收据,按规定程序予以拨付或补充。
第六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第十五条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七章 建立机制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确定一名负责人为召集人,将临时救助和救急难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临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急难”救助包保责任制,安排专人负责办理业务工作,明确各干部职工的包保区域、单位和时段等内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第十七条 建立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主动发现机制。县政府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经常性排查,并建立分析研判制度,乡镇和村(居)委会要分别实行每月和每周1次排查,全面摸清辖区内困难群众,尤其是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重病、重残人员、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儿童的实际状况,及时核实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情况。主动报告、主动帮助,必要时可代为提交救助申请,做到早发现、早救助,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公安、城管、民政和卫生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以及救助管理机构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政务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落实专门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申请的受理、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要协助其申请,需要分办、转办的,应明确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处理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社会救助窗口应及时转介。
县、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可依托社会救助平台,建立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网络。县政府公布社会救助热线电话,畅通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求助、报告渠道。
第八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切实维护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民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应当悉数追回并记录在案,且2年内不予受理其城乡低保等其他社会救助申请,已经享受城乡低保的予以取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岳西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岳西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精神,按照《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办法》(岳政办〔2017〕6号)、《岳西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岳西县健康脱贫工程综合医疗保障补充办法(暂行)》(岳政办秘〔2017〕51号)的相关规定,为缓解群众因患重特大疾病返贫、致贫情况的发生,助力我县脱贫攻坚,结合实际,制定《的补充规定》。
一、主要目标
整合救助资源,利用临时救助政策,通过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提升救助标准,简化救助程序,建立健康医疗社会保障长效机制,防止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因医疗费用支出超出自身承受能力而返贫、致贫,助力打赢扶贫攻坚战。
二、救助对象
全县参加新农合的居民(以下新农合均包含农村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在省内就医,医疗支出经新农合基金补偿、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351”兜底、“1579”再补偿、大病医疗补充商业保险,扣除平台募捐、社会捐赠、企业或单位赞助、社会救助等金额后,年度内合规费用支出仍超过1万元,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处于贫困边缘的人员。
三、救助标准
1、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最高封顶线为10万元;
2、对符合再救助条件的人员,经各种救助后,按个人年度自付合规费用减去1万元起付线后再分档救助:0—5万元的,按50%计算;5—8万元,按60%计算;8万元以上的,按70%计算。
四、救助程序
(一)个人申请。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病患对象,由患者本人或义务关系人向所在地乡镇服务大厅救助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诊断证明、乡镇卫生院打印的《参合居民医疗费用报补信息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填写《岳西县临时救助申请表》;
(二)精准识别。申请医疗再救助对象精准识别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识别过程中应遵守公序良俗,坚持以下程序:
1、民主评议。各乡镇对受理的再救助申请,由乡镇包村干部在患者所在村组织村“两委”,同时适当吸收正直、公正的老党员、组长、村民代表参与对患者申请内容真实性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村级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公示有异议的,应组织再调查、再核实,调查核实结果应书面回复申请人。
2、乡镇审定。个人申请经民主评议无异议后,由乡镇分管扶贫工作的负责人牵头组织民政、财政、扶贫、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等单位经办工作人员集中审核,审核无异议的,报乡镇主要负责人审签。乡镇审核或审签结果有异议的,应再组织核查,并回复申请人。审签结果应公示5天以上。
(三)县级审批。各乡镇将经精准审定后的申请,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于经测算,医疗再救助金额少于2000元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救助,再报民政局审批;医疗再救助金额大于20000元的,县民政局提出审批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核准。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1、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资金列入临时救助资金管理,县财政按500万元/年预算增加临时救助资金,年度资金不足时由县级财政补齐。
2、县民政部门每年预拨一定数额临时救助资金到乡镇民政基本户,用于支付乡镇人民政府先行救助,乡镇先行救助资金应通过金融部门打卡发放;县级审批资金由县低保局组织打卡发放。
3、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资金接受社会及个人捐赠,捐赠款应根据捐赠者个人意愿使用;
4、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资金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加强组织领导
1、乡镇应成立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领导小组,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临时救助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申请对象精准识别机制。
2、县级民政、财政、卫计委、扶贫办等部门要加强领导及信息沟通,通力协作,按部门职责为乡镇精准识别提供技术支持。
3、加大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对象准确和资金安全。对在工作中违反规定,存在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补充规定》由岳西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补充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

3. 实施办法和实施意见有什么不同?

1、含义不同
实施办法: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
实施意见: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
2、特点不同
实施办法:具有很强的法规约束性,办法的条款都具体、完整,不能抽象笼统。
实施意见:
①、灵活性。意见的行文方向具有灵活性,既可以作为上行文,也可以作为下行文和平行文。
②、广泛性。意见广泛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它对行文机关没有限制。
③、指示性和参考性。下行文的意见具有指示、指挥、指导的性质和功能。而上行文和平行文的意见具有参考和协商的功能。
④、时限性和连续性。一个问题解决了,一项工作完成了,有关意见也就自动失效。有的问题、工作、活动是长期的,有关意见的时效期就也会很长,而且还可以陆续出台补充意见或修改意见。


3、法律效力不同
实施办法:按照我国广义的法律文件按效力高低排序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办法一般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
实施意见:行文机关可以是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法律效力没有实施办法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办法(法规名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意见(机关公文体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法规

实施办法和实施意见有什么不同?

4.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文件影响

今年5月1日,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开始施行。记者24日从民政部了解到,一段时期以来,各地按照部署,加大各项工作推进力度,让社会救助安全网编得更密,织得更牢。27省份建立省级协调机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已有27个省份建立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机制,259个市、1598个县建立了社会救助部门协调机制。以吉林为例,全省所有市(州)、县(市、区)已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长春市绿园区,联席会议制度使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了分级解决:对资金安排、项目整合等重大问题,由主管副区长召集协调;对责任分工、任务落实等比较重大的问题,由民政局局长召集协调;对事务安排、具体事宜等一般性问题,由民政局副局长召集协调。各地还加快了配套法规政策的制订步伐。浙江在全国率先出台《社会救助条例》,山东、湖北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出台《社会救助办法》《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内蒙古、广西、甘肃等地以省(区)政府名义印发了《办法》贯彻实施意见,山西、黑龙江、四川等地制定了细化《办法》重点任务分解方案,上海、陕西、宁夏等11个省份印发了加强低保规范管理的政策文件,北京、海南等地制定了加强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政策措施。3万余个街道(乡镇)设立救助申请窗口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破题之要在于敞开求助之门。来自民政部的数据显示,截至8月底,全国已有36076个街道(乡镇)设立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24391个街道(乡镇)制定了社会救助申请分办、转办流程,26310个街道(乡镇)明确了办理时限,分别占全国总数的88.3%、59.7%、64.4%。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居民李文翠离婚后带着两个孩子生活。由于居无定所,母子三人住过窝棚,也住过工地。正是通过向当地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求助,她和孩子申请到一套43平方米的廉租房,有了属于自己的新家。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些群众因为突发变故陷入困境,乃至面临生存或心理危机的现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首次将救急难作为社会救助的基本方针予以明确。民政部门也积极部署救急难工作,研究制订试点方案。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为困难群众兜底线救急难。记者从民政部了解到,目前全国所有省份制定了救急难工作试点方案,确定了试点单位,主动发现后实施救助20.6万人次。内蒙古、辽宁等地则正在研究建立救急难公益基金(专项基金)。低保对象复核覆盖4718.1万人一直以来,人情保关系保错保等现象广受诟病。低保对象信息的真实准确、公开透明,是防止各类问题保的重要手段。《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目前,全国所有省份已全面开展低保对象复核工作,共完成复核4718.1万人,通过动态管理退出256.6万人,新增184.8万人。全国2805个县(市、区)设立了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热线;2778个县(市、区)建立了低保经办人员和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所有的县(市、区)初步建立了低保对象长期公示制度。此外,各地也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的核对机制和核对机构,推动部门间救助信息共享。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份成立了省级核对机构,地市一级的核对机构有176个,县级核对机构1121个。 

5.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 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中国,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尽管我国现行的社会救助政策已基本完备,但与法制化、科学化的要求尚有很大差距,制度“碎片化”问题突出。社会救助制度的“碎片化”问题折射了立法的滞后和欠缺,也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社会保障这张民生保障中国的编织进程。有必要立法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中国,把已有的成功做法和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发挥社会救助法的纲领性作用,给“碎片化”的社会救助制度打上法律的补丁。   社会救助制度并非是“养懒汉”,而是授以“鱼”更授以“渔”。《办法》摒弃了过去只注重发放救助金、轻视提高生存和就业能力的做法,今后不仅要“输血”,还要引导救助对象自己“造血”,实现真正长久的“脱困”。   另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是《办法》的一大亮点。政府救助与动员社会力量救助并举是社会救助的应有之义。需要强调的是,社会救助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救助社会化是政府拓宽救助渠道和丰富救助方式的一种方式,政府不仅不能因此转嫁责任,反而还需在其中更好地履行整体规划、救助监管等职责。目前社会救助存在社会参与不足的问题。立法应该赋予慈善机构、扶贫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社会救助团体更多的空间,形成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和其他民间力量协同参与的社会救助中国络。   行政法规性质的《办法》的出台,也意味着社会救助法的立法进程放缓。备受关注的社会救助法曾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计划,而《办法》出台,也意味着,拟议多年的社会救助法立法进程已宣告暂停,并将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出台。   当前在社会救助立法中,存在着不同部门的利益分歧,这也是社会救助法立法进程受阻的重要原因。社会救助投入由财政全额拨款,政府主导性很强。各方面都认为社会救助必须办好,但具体由谁来办、怎么样才能办好、中央和地方责任如何划分,仍然有分歧。   社会救助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均想将自己负责的相关工作纳入法律,利益协调不一致,自然会牵制社会救助的立法进程。希望有关部门从保障民生的大局出发,切勿以部门利益之争耽误立法大计,尽快达成基本共识,形成立法合力,强力推动社会救助立法进程。   《办法》毕竟只是一部低位阶的行政法规,在法律效力上不及社会救助法。期望以《办法》的实施为契机,社会救助立法继续升级提速,进一步化解社会救助法的部门利益纷争,早日出台更具有权威的社会救助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 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6.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颁布实施有哪些意义

《办法》颁布施行,是促进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庄严承诺。我国《宪法》规定,人民群众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救助承担着依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困难群众手中,使改革发展成果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办法》将社会救助上升为根本性、稳定性的法律制度,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编织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落实了党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落实了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宪法权利,是党和政府对促进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庄严承诺。
《办法》颁布施行,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深入,社会救助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还存在着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等问题,与建设法治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予以解决。《办法》总结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把成熟的改革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用法规形式巩固改革成果,使各项社会救助有法可依,实现了社会救助权利法定、责任法定、程序法定,为履行救助职责、规范救助行为提供了法制遵循。《办法》是社会救助领域统领性、支架性法规,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作用,为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法治化水平、释放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红利奠定了坚实基础。
《办法》颁布施行,是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重大举措。《办法》对社会救助进行全面规范,将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各项托底制度,统一到一部行政法规之中,使之既各有侧重,又相互衔接,兼顾群众困难的各个方面,覆盖群众关切的各个领域,构建了完整严密的安全网。《办法》在资源配置上坚持统筹优化,在程序安排上保障“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努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避免陷入生存窘境,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悲剧事件,也让人民群众消除后顾之忧,安心创业就业,对于推进市场化改革,促进社会公正,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