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香港法律有哪些是和中国法律有很大不同的?

2024-05-13

1. 询问香港法律有哪些是和中国法律有很大不同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蓝 图

《 基 本 法 》为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勾 划 了 发 展 蓝 图 。 下 文 载 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对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基 本 方 针 政 策 的 主 要 条 文 。 

总 则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实 行 高 度 自 治 , 享 有 行 政 管 理 权 、 立 法 权 、 独 立 的 司 法 权 和 终 审 权 。 ( 参 考 《 基 本 法 》 第 2 条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立 法 机 关 由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组 成 。 ( 参 考 《 基 本 法 》 第 3 条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不 实 行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和 政 策 , 保 持 原 有 的 资 本 主 义 制 度 和 生 活 方 式 , 五 十 年 不 变 。 ( 参 考 《 基 本 法 》第 5 条 )


香 港 原 有 法 律 , 即 普 通 法 、 衡 平 法 、 条 例 、 附 属 立 法 和 习 惯 法 , 除 同 《 基 本 法 》 相 抵 触 或 经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立 法 机 关 作 出 修 改 者 外 , 予 以 保 留 。( 参 考 《 基 本 法 》 第 8 条 )


中 央 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关 系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管 理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防 务 和 外 交 事 务 。 ( 参 考 《 基 本 法 》 第 13 至 14 条 )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自 行 处 理 有 关 的 对 外 事 务 。 ( 参 考 《 基 本 法 》 第 13 条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负 责 维 持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社 会 治 安 。 ( 参 考 《 基 本 法 》 第 14 条 )


全 国 性 法 律 除 列 於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三 者 外 , 不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实 施 。 任 何 列 於 附 件 三 的 法 律 , 限 於 有 关 国 防 、 外 交 和 其 他 不 属 於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自 治 范 围 的 法 律 。 凡 列 於 附 件 三 的 法 律 , 由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在 当 地 公 布 或 立 法 实 施 。 ( 参 考 《 基 本 法 》 第 18 条)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所 属 各 部 门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均 不 得 干 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根 据 《 基 本 法 》 自 行 管 理 的 事 务 。 ( 参 考 《 基 本 法 》 第 22 条 )


保 障 权 利 和 自 由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依 法 保 护 私 有 财 产 权 。 ( 参 考 《 基 本 法 》 第 6 条 )


香 港 居 民 在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依 法 享 有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 ( 参 考 《 基 本 法 》 第 25 至 26 条 )


香 港 居 民 的 人 身 自 由 不 受 侵 犯 。 ( 参 考 《 基 本 法 》 第 28 条 )


香 港 居 民 享 有 言 论 、 新 闻 、 出 版 的 自 由 , 结 社 、 集 会 、 游 行 、 示 威 、 通 讯 、 迁 徙 、 信 仰 、 宗 教 和 婚 姻 自 由 , 以 及 组 织 和 参 加 工 会 、 罢 工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 ( 参 考 《 基 本 法 》 第 27 至 38 条 )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 《 经 济 、 社 会 与 文 化 权 利 的 国 际 公 约 》 和 国 际 劳 工 公 约 适 用 於 香 港 的 有 关 规 定 继 续 有 效 , 通 过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法 律 予 以 实 施 。 ( 参 考 《 基 本 法 》 第 39 条 ) 


政 治 体 制
行 政 机 关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行 政 长 官 由 年 满 四 十 周 岁 ,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连 续 满 二 十 年 并 在 外 国 无 居 留 权 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担 任 。 ( 参 考 《 基 本 法 》 第 44 条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行 政 长 官 在 当 地 通 过 选 举 或 协 商 产 生 ,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 行 政 长 官 的 产 生 办 法 根 据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循 序 渐 进 的 原 则 而 规 定 , 最 终 达 至 由 一 个 有 广 泛 代 表 性 的 提 名 委 员 会 按 民 主 程 序 提 名 後 普 选 产 生 的 目 标 。 ( 参 考 《 基 本 法 》 第 45 条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 对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立 法 会 负 责 : 执 行 立 法 会 通 过 并 已 生 效 的 法 律 ; 定 期 向 立 法 会 作 施 政 报 告 ; 答 覆 立 法 会 议 员 的 质 询 ; 徵 税 和 公 共 开 支 须 经 立 法 会 批 准 。 ( 参 考 《 基 本 法 》 第 64 条 )


立 法 机 关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立 法 会 由 选 举 产 生 。 立 法 会 的 产 生 办 法 根 据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循 序 渐 进 的 原 则 而 规 定 , 最 终 达 至 全 部 议 员 由 普 选 产 生 的 目 标 。 ( 参 考 《 基 本 法 》第 68 条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立 法 会 的 职 权 主 要 包 括 :

制 定 、 修 改 和 废 除 法 律 ; 
根 据 政 府 的 提 案 , 审 核 、 通 过 财 政 预 算 ; 
批 准 税 收 和 公 共 开 支 ; 
对 政 府 的 工 作 提 出 质 询 ; 
就 任 何 有 关 公 共 利 益 问 题 进 行 辩 论 ; 
同 意 终 审 法 院 法 官 和 高 等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的 任 免 。 ( 参 考 《 基 本 法 》 第 73 条 ) 



司 法 机 关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终 审 权 属 於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终 审 法 院 。 终 审 法 院 可 根 据 需 要 邀 请 其 他 普 通 法 适 用 地 区 的 法 官 参 加 审 判 。 ( 参 考 《 基 本 法 》 第 82 条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院 独 立 进 行 审 判 , 不 受 任 何 干 涉 。 ( 参 考 《 基 本 法 》 第 85 条 ) 
原 在 香 港 实 行 的 陪 审 制 度 的 原 则 予 以 保 留 。 任 何 人 在 被 合 法 拘 捕 後 , 享 有 尽 早 接 受 司 法 机 关 公 正 审 判 的 权 利 , 未 经 司 法 机 关 判 罪 之 前 均 假 定 无 罪 。 ( 参 考 《 基 本 法 》 第 86 至 87 条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可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其 他 地 区 的 司 法 机 关 通 过 协 商 依 法 进 行 司 法 方 面 的 联 系 和 相 互 提 供 协 助 。 在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协 助 或 授 权 下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可 与 外 国 就 司 法 互 助 关 系 作 出 适 当 安 排 。 ( 参 考 《 基 本 法 》 第 95 至 96 条 )

询问香港法律有哪些是和中国法律有很大不同的?

2. 询问香港法律有哪些是和中国法律有很大不同的?

一,香港法律属于英美法系。中国大陆法律属于大陆法系。
二,区别:
1,大陆法系的法律主要是制定法,香港主要是普通法,衡平法,法官的判例可以成为法律。
2,香港法院在审判时可以引用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作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中国只能用中国的法律和签署的国际条约。
3,陪审团制度是香港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审理要案,中国大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3. 拥有普通法的香港和内地法律有何不同

普通法与大陆法的不同

香港于1841年至1997年期间作为英国殖民地,英国殖民者将英国的普通法(或称:英美法)传统移植到香港,而中国内地为大陆法传统,因此,中港两地的法律思维截然不同。

虽然香港主权已经在1997年回归中国,但是中国承诺香港依然可以保持原有的法治传统,例如《基本法》第8条明文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另外基本法第86条亦明文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

商业社会需要有一套具有预测性的法律规则来调适经济关系,有产阶级希望政府为他们提供相对稳定的、统一的法律制度,这是英美商业社会发展出普通法系统的原因。

由于普通法地区判案不需要遵循成文法条,而是尊重过往判案先例,过往的判例就为社会划定了一条清晰而稳定的法律界限,而普通法地区重要案件又由陪审团判案,陪审团成员来自于普罗大众,因此又可以表达社会普通人的心声和直观反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社会矛盾。

由此,遵循判案先例和陪审团制度可以让普通法地区的法律即保持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又使得社会普适的善良风俗可以在判案过程中体现,这就是其优势所在。在审理已经有判案先例的案件中,可以由法官遵循过往先例而直接判决。目前,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死因裁判法庭都使用陪审团审理案件。

而在中国内地这样的大陆法地区,如果出现一种新兴的犯罪手段,则原有的成文法律条文会无所适从,除非针对新形势而重新立法;而普通法地区则可以借助判例来造法,简单而有效。

拥有普通法的香港和内地法律有何不同

4. 香港是实行什麼法律?有一个是基本法?普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5.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效力只及于香港地区。这句话错在哪里?

首先,从法律渊源角度来看,《特区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由于法律(广义)的制定主体不同,具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空间效力也是有差异的。全国人大作为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其制定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生效,所以“效力只及于香港地区”的说法是错误的。《特区基本法》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法律效力,这是关于法律效力之效力范围的问题。
其次,《特区基本法》规定的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经济、文化问题,具有特区“准宪法”的性质。该法与其他法律(狭义)的最主要区别就在于《基本法》仅在特别行政区适用。
再次,具有类似于上述“适用生效之间的矛盾”的法律还有《警察法》《戒严法》,他们均属于法律(狭义),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但是前者仅针对特定的人适用,后者仅在特定的时间内适用。
最后,法律的效力谈的是约束力或拘束力,例如中国人某甲不得在国外或者外国人某乙不得在大陆地区违反《基本法》;法律的适用谈的是具体实践应用法律规则,例如大陆地区某直辖市不得依《基本法》中的规定设定权利义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效力只及于香港地区。这句话错在哪里?

6. 有人说,香港是我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全国性法律在香港都适用这一观点是否正确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目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共12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其他全国性法律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本回答可能具有时效性,写于2017-7-17

7. 下列关于香港的经济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D
本题主要考查的是香港的相关知识。香港与大陆隔河相望,以大陆贸易为主,香港与日本、北美、西欧有便利的海运和航运,因此以转口贸易为主,香港第三产业发达,是世界著名的转口贸易中心。

下列关于香港的经济说法正确的是

8. 香港法律和大陆的法律有什么不同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执行权不同、设立不同、要求不同。
1、设立不同:大陆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香港法律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2、执行不同:大陆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香港法律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3、要求不同:大陆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香港法律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
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宪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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