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原则

2024-05-14

1.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原则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原则:
1、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按下列原则管理。
2、法人统一核定。银行头寸按照法人监管原则统一核定,不对银行分支机构另行核定(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3、限额管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实行正负区间限额管理。
4、外汇局按照以下规定核定、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限额。

含义
(一)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三)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结售汇综合头寸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原则

2. 结售汇综合头寸的介绍

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由银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所形成。

3. 结售汇综合头寸的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银行的结售汇业务量和本外币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以及资产状况等因素,核定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并实行限额管理。外汇局按照法人原则核定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的限额和实施日常管理。(一)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管理。(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视同法人)的结售汇综合头寸,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管理。在中国境内有两家以上分行的外国商业银行,可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资银行集中管理结售汇周转头寸的通知》(汇发[2005]50号)的有关规定,对境内各分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履行集中管理职责的分行所在地外汇分局负责管理。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行使做市商职能的外资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由所在地外汇分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核定。外汇分局可以授权辖内中心支局对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进行日常管理。

结售汇综合头寸的管理

4. 结售汇综合头寸的提交资料

(一)申请报告;(二)核定或者调整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的测算依据;(三)申请前最近半年末的境内本外币合并及境内外币资产负债表;(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已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首次申请核定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应提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办理人民币业务的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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