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什么是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指标

2024-05-13

1. 在中国,什么是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指标

保险在中国是个严监管行业,美国有三千多家保险公司,中国人口是美国的6倍,却只有两百多家保险公司,区别就在于准入门槛。银保监会每年都会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一些数据披露,一方面是给消费者提供参考,另一方面是时刻提醒着保险公司慎重经营。其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偿付能力数据和服务评价指标。
学霸说保通过研究这些指标数值,按照各家保险公司的综合情况做了个排名,详细内容点击:排名前十的保险公司到底哪家好?
偿付能力是衡量一家保险公司是否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动态指标,它会随着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而波动。我们买的每一份保险,都是保险公司允诺应该承担的债务。一家保险公司在可预见的情况下能履行所有保险合同的义务,就是具备偿付能力的。这个衡量标准是偿付能力充足率。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的总体充足状况。
当核心偿付率>50%,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就算是偿付能力达标的公司。
当偿付能力不足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限制业务范围;
限制向股东分红;
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经营费用规模;
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限制商业性广告;
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服务评价最能用以体现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里面牵涉的指标非常复杂,包括销售、理赔、咨询、回访、投诉等所有环节,因此得出的服务评价是过去一段时间里保险公司整体服务水平的体现。这个指标由最权威的保险监管机构提出,包括银保监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绝对的真实有效。

在中国,什么是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指标

2. 综合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什么的重要指标

综合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偿还债务能力的重要指标,除此之外还有核心偿付能力以及风险综合评级。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三、风险综合评级: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拓展资料】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银保监会将保险公司偿付充足率分为三类公司:一、偿付充足率低于100%=不足类公司。二、偿付充足率100%-150%=充足I类公司。三、偿付充足率大于150%=充足II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只要高于100%,这就意味着理赔是非常安全和有保障的。而银保监通常要求高于150%,会更加严格一些。如果偿付充足率低于150%,银保监会就会亮出红灯通知保险公司抓紧整改。需要说明的是,偿付能力并非越高越好。如,很多新的保险刚开业,偿付能力超过1000%,因为刚开始还没啥业务。但随着业务推进,偿付能力会不断下降,然后会趋于常规值。保险公司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会改变其偿付能力,所以单个季度偿付能力表现好,并不一定代表是真正的好,只有一直保持好的成绩才能体现保险公司 稳定的风险控制能力,所以(偿付能力)和(风险评级)最好看过去一整年的平均数。风险评级是指监管机关(银保监会)根据相关信息,以风险为导向,综合分析、评价保险公司的相关风险,根据其偿付能力风险大小,评定为不同的监管类别,并采取相应监管政策或监管措施的监管活动。风险评级每季度评价一次,其参考价值比较高,因为指标针对的就是保险公司“可不可靠”这一核心问题。风险评级共分为A、B、C、D四类,其中A为风险最低,D为风险最高。A类公司是指偿付能力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小的公司。一般来说,B类及以上表明公司目前正常运营。

3. 综合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的重要指标

偿付能力(Solvency):是保险公司履行财务责任的能力,是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偿付能力监管由保监会负责实施,即检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并判断保险人的财务状况能否保证其履行财务责任、并在长期中维持经营。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时必须考虑的基本指标。偿付能力是保险人可以偿还债务的能力。公司的资产必须大于负债,认可资产总值与负债之间的差额就是保单所有人盈余。为了确认保险公司没有夸大它的保单所有人盈余,监管者要求它们采取保守的会计程序。这些程序只允许保险公司将认可资产体现在财务报表上。认可资产的种类有一定的规定,它们必须可以较为容易地转换为现金。保险公司必须采取的会计程序还要求保险人将损失准备金和未赚保费准备金作为负债列示。拓展资料:偿付能力的官方定义为: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这句话的理解,需要与关系偿付能力的三个指标说起。在目前偿二代体系下,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指标有三个,分别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这里附上今年保险公司的排名列表:排名前十的保险公司哪家好?,文章详细分析了各家公司的偿付能力、热销产品以及市场认知。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被用来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被用来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风险综合评级主要是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可资本化风险和难以资本化风险,衡量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是一个百分比数字,计算公式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 保险公司核心资本/最低资本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 保险公司实际资本/最低资本二、偿付能力对保单的影响大吗?偿付能力其实对于保单本身的影响非常小,在配置保险的时候并不用太担心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偿付能力充足率即使低,不代表保险公司履行不了保险责任,只是说未来履行保险责任有风险!监管根本不容许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变得非常差!要想成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需要满足三个要求: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级及以上。三点中某一点不满足,便属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一旦不达标,将有非常严格的手段防止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风险综合评级变差,注意是非常严格的手段。

综合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的重要指标

4. 综合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什么的重要指标

“综合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偿还债务能力的重要指标,除此之外还有核心偿付能力以及风险综合评级。 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 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 3、风险综合评级: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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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被用来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被用来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
风险综合评级主要是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可资本化风险和难以资本化风险,衡量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回答】

5.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体现的是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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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体现的是保险公司【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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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体现的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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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体现的是保险公司

6. 以下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结构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出现较大变化,监管比例、投放领域、监管方式都更加适应市场的发展,类似这种制度性革命,已经构成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一道亮丽的风景。险企用结构经济学看待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新政,构建多层次资产配置体系,将有利于保险投资结构的稳定和优化。当前,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出现承保能力过剩,承保利润下降。为此,保险人转向注重从保险资金运用中取得收益,争取投资利润。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果,使保险人获得了平均利润,而被保险人也以低费率方式享受到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是资金运用盈利的基础。稳健的资金运用,应该首先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在此基础上努力追求资金运用的收益性。险资新政给险企更多投资自主权2012年以来,监管部门持续推进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化改革,颁布了一系列资金运用新政,为保险资金运用松绑,给保险公司更多的投资自主权。保险投资新政的出台,大大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对于转变保险公司盈利模式、提升保险资金运用收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险资新政扩大固定收益证券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债券品种特别是信用品种投资范围,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创新型固定收益品种,信用品种配置比例有所放宽。险资新政简化了基础设施审批流程:过去保险公司投资于基础设施要到保监会报备,与其说是报备,实质上是审批制,从报备到审批合格需要一年时间的情况屡见不鲜。过去也不仅仅是流程问题,基础设施有许多具体的指标,对企业做一个债权计划,对偿债主体的经营指标有非常严格的限定,担保也有诸多限制。如果债权计划需要商业银行担保,担保主体要求为全国股份制上市银行。新政出台后,担保方式更加多元化。放宽股权投资范围:原来保险公司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限定于三个行业,新政出台后,放宽对保险公司投资PE的条件要求,提高了保险公司可投资比例,增加了能源、资源、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行业的投资。表面上看,现在保险公司投资PE仅限于七个行业,但实际上保监会的行业划分并不属于标准的行业划分,很多行业都可以归结为能源、资源、现代农业、金融、汽车、医疗等,于是几乎覆盖了所有行业。开放金融产品投资:开放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等金融产品的投资。保监会规定,信托产品只能是集合信托,不能是单一信托,除了保险公司外,必须有其他购买方购买。但这个问题并不难以解决,保险公司可以将10亿的信托计划卖出100万用于规避单一信托限制,因此集合信托使得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变得非常宽泛。提供风险对冲工具:保险公司可以参与金融衍生品及股指期货交易,对风险头寸进行套期保值,降低组合风险。现在主要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利率掉期,将浮动收益产品变为固定收益产品。第二部分是汇率掉期,国内保险公司这部分需求量较大,这是由于保险公司所有的负债几乎都是人民币,到境外投资必然会出现汇率敞口。第三部分是股指期货,关于融资融券、国债期货业务,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到证券公司融资的过程中去。拓宽境外投资市场及投资品种:进一步开放境外市场投资,可投资的市场范围包括25个主要发达国家和20个新兴市场;投资品种覆盖权益、固定收益、不动产、基金、PE、REITs等大类品种;允许投资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和风险对冲,保险公司保费的15%可以投资到境外市场。允许投资创业板股票:促进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使得保险公司能够分享中国经济转型带来的成果。促进保险资管双向开放2013年,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启保险资管产品试点,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一对一”定向资产管理产品和“一对多”集合产品,投资人从保险业内拓展到业外,投资范围也从传统的固定收益拓展到权益投资。保险公司可以以专户的形式,令银行将部分资产委托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发行产品,由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管理。过去保监会虽然允许保险公司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但是成立公司后并不是什么业务都可以开展,存在牌照管理。有的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只可以投资于股票,有的公司可以投资于债券但仅限于担保债,有的公司不许投资于基础设施,有的公司不许进行PE投资,事实上对业务进行了分类。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可能只能做十几项业务中的几项,想要开展其他业务则要到保监会进行认证,获取牌照。此次新政保监会对牌照获得的条件进行了简化。按资产规模来看,85%保险公司都有自身的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都会将自身的保费资产委托给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在新政推出之前,保监会放松了一些,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承接自己集团以外的保险公司委托的资产。2013年,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公司将资产委托给证券公司、基金等投资机构。保险公司认为,在可以把自身资产委托给其他公司进行管理的同时,也应当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外部其他公司的资产,因此此次新政扩大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委托与受托业务范围,允许保险资管受托业外资产。2013年保监会与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支持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公司,可以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作为股东发起一个基金公司在证监会领取牌照从事公募业务,也可以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到证监会申请牌照。多层次监管比例框架形成2014年,保监会进一步推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市场化改革。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对保险投资管理的监管比例和监管方式进行重大改革,重新定义大类资产,将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类金融资产五大类。整合各类监管比例,设立大类资产监管比例和集中度监管比例,同时设立风险监测比例,形成多层次监管比例框架。过去在每一个品种当中,保监会有众多的比例管理,担保、无担保债券、股票等等资产有诸多比例限制,此次对资产按大类划分为五类,设立大类监管比例,在比例中具体的小的比例由保险公司自行调节。试点存量保单投资蓝筹股:启动存量保单投资蓝筹股试点,允许部分持有历史存量保单的保险公司设立独立账户进行封闭式管理,由保险公司根据资产负债情况自主决定投资比例对蓝筹股投资实施逆周期资产认可标准。保险新政使得开展全面的资产配置成为可能,保险投资新政为保险资金开展资产配置提供了更多的基础投资工具,从传统公开市场投资拓展到基础设施、股权、不动产等另类投资以及境外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使保险公司开展真正意义上的资产配置成为可能。保险新政颁布后,保险公司加大了创新产品投资力度。保险新政颁布以来,保险公司投资策略是抓住保监会政策放开的契机,加快创新产品和新渠道的投资力度,特别是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创新类金融产品、投资性房地产的投资。到去年底,非传统投资占比到达8.57%,增长非常迅速。构筑保险投资结构的革命性框架在经济学研究中,结构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它以经济结构为主体,同时包含经济与资源环境及社会结构的适应性。经济结构包括两个维度:一是横向的空间结构,包括地区结构、国际结构,在发展中国家,还包括城乡结构等;另一个是纵向的以产业结构为核心的生产价值链,主要是产业结构、投资消费结构和金融结构等。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分配结构和流通结构包含在上述横向和纵向的经济结构之中,结构经济学研究强调经济发展中的非均衡和结构转换。用结构经济学看待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新政,会得出以下观点:一、多层次资产配置体系,大大有利于保险投资结构的稳定和优化。保险公司不仅要在传统的公开市场领域发掘优秀资产进行配置,而且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灵活性的优势,在基础设施、非上市股权、不动产及金融产品等另类投资领域进行资产配置。从中长期来看,国内经济转型导致宏观基本面持续疲弱,经济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从影响利率走势的通货膨胀看,总需求疲弱,通胀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大幅上升的概率很低,宏观基本面对固定收益市场将形成中长期的支撑。保险机构应从中长期配置角度出发,把握配置时机。尽管中国经济总体趋势向下,但权益市场仍有重要的结构性机会。在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符合政策导向和经济转型方向的新兴产业、新兴行业仍可能稳步增长甚至是快速增长,保险机构应当抓住经济结构转型的重大机遇,在保持权益仓位整体稳健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低估值及符合经济转型方向的行业,努力发掘投资机会。保险公司需要从战略上考虑配置期限长、安全性好、收益率高的投资资产来弥补配置传统资产的缺陷,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力度。应抓住国家经济转型和国企改革的战略机遇,获取优质战略资产。保险公司开展基础设施和股权投资要紧紧围绕经济转型和调结构的国家战略,打通保险资金和实体经济的联系,支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要充分利用长期资金的优势,创新运用债权、股权、股债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基础设施投资,优化资产结构,降低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有效提高保险资金长期投资收益能力。夹层投资的收益特征符合保险资金匹配需求。优先股等夹层投资不仅可以使保险资金获得较高的回报,同时还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夹层投资具有持续稳定的回报,不需承担股权投资方式的收益波动风险。另一方面,保险资金沉淀大量的长期资金,需要长期、稳定回报的需求与夹层投资的资金特征相匹配,相比现有期限较短的信托、理财产品,保险资金可以提供10年期以上的融资。二、运用金融衍生品投资提高资产配置效率,改善保险投资结构的内在活力。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资金投资金额的不断增长以及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我国保险公司开始引进国外先进的投资理念,但是始终摆脱不了投资收益率低下的困扰。这主要表现为: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能力不高,保险业务部门和资金运用部门没有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不能在资产负债匹配的高度上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策略,使资金运用与保险公司的资产战略配置要求相脱节;和保险资金运用相配套的人才储备不足,诸如精算师、高级会计师和国际律师等高精尖端人力资本相对缺乏,制约了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发展效率。多元化投资虽然可以降低资产整体风险,但不能消除市场波动风险,金融衍生品可作为直接、有效和低成本的资产管理工具直接对冲市场波动风险。目前保险机构已经开展利率互换、外汇远期等衍生品交易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保险机构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只限于套期保值、锁定收益或锁定资金价格,金融衍生工具在保险资产管理和配置方面的作用还没有被充分发掘出来。三、抓住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构筑保险投资结构的革命性框架。在监管意义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受实际资本额、投资收益、责任准备金、资产与负债匹配、经营策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实际的经营中,保险公司如果急于扩大市场份额,不计成本地拼抢销售渠道,导致大量的利差损、费差损出现,就会使保险公司亏损,偿付能力受到影响。如果投资状况较好,承保亏损则通过资金运用的收益赚回来;如果投资收益不好,要用投资收益抵偿承保亏损就比较困难。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去年工作会上提出,将稳步推进基础设施及不动产债权计划等产品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引导支持行业进行产品创新和机制创新。将研究建立贯穿保险资金运用全过程的偿付能力约束体系。将设立保监会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委员会,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的硬约束,相对弱化比例监管,督促公司加强负债管理,提高资产负债匹配水平。简言之,“放开前端,管住后端”是保险监管改革的总体思路,也是今年以来保监会加快转变资金运用监管方式,旨在把监管工作重点由开放渠道转变为风险监管,切实把防风险放在监管工作更为突出位置的法宝。“放开前端”就是要减少行政审批等事前监管方式,把风险责任和投资权交给市场主体。“管住后端”从狭义角度看,就是指事后的偿付能力监管,运用资本手段,实现对资金运用的约束。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和竞争的加剧,保险的净利润必然呈下降的趋势甚至出现亏损。资金运用就成为保险公司的生命线,其效益不仅成了利润的主要来源,有时甚至还要用来弥补保险业务经营的亏损。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实行资产负债综合管理,作为主要资产业务的资金运用业务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作为主要负债业务的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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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财产保险的保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确定。0

保险金额确定依据1、评估价2、账面原值3、账面原值加成4、重置价值5、账面余额6、被保险人自行确定【摘要】
财产保险的保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确定。0【提问】
保险金额确定依据1、评估价2、账面原值3、账面原值加成4、重置价值5、账面余额6、被保险人自行确定【回答】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怎么确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回答】
《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回答】

财产保险的保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确定。0

8. 保险产品的能力包括( )

最低资本评估标准细则出台今年7月,保监会发布了2008年1号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其中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对于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的评估标准,保监会于10月21日下发《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做出了明确规定。《通知》称,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资本为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和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最低资本之和。其中,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1)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2)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最低资本为其风险保费部分最低资本和投资金部分最低资本之和。其中投资金部分最低资本为下述两项之和:(1)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期末责任准备金的4%;(2)非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期末责任准备金的1%。同理,人寿保险公司最低资本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之和。其中,一年以上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为下述二项之和:(1)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期末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责任准备金的4%。(2)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一年及一年以内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的计算适用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评估标准。此外,再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最低资本之和。最低资本评估标准中,除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投资金部分最低资本评估标准自明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评估标准自今年第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执行。08年颁布的谢谢请给我一个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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