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筹建期间

2024-05-14

1. 保险公司在筹建期间

第七十二条【保险公司的筹建时限】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的筹建时限的规定。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款,沿用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0条的规定。筹建是保险公司设立的必经程序。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设立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申请人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应当在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作出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申请人应当依照《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使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得以成就,即筹建工作分为6个方面:(1)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拟订和批准公司的章程。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根据公司法制订,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并经创立大会通过。(2)筹集资本,使其达到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聘任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4)建立、健全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租赁和收购营业场所,购置相关设备等。(6)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股份有限保险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提出申请。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的保险公司应在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者,原批准筹建的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筹建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筹建期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投资人。未经批准变更投资人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经过筹建,具备了《保险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正式开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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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筹建期间

2.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作出批

6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原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成立于1998年11月。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撤销。拓展资料1、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保险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将保费资金投资于债券、股票、贷款等资产,并用这些资产的收入支付保单确定的保险金。通过上述业务,保险公司可以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并以较低的保费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保险服务,从而获得利润。2、保险公司的业务可分为两类:人寿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保险和其他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其他保险业务。中国的保险公司一般不允许从事人寿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3、保险公司是以公司组织形式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关系中有权收取保险费,设立保险费基金。同时,发生保险事故时,有赔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的义务。保险公司是一家销售保险合同并提供风险保护的公司。保险公司是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4、相互保险公司也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但是一种非营利公司,没有股东,公司为保单持有人(投保人)拥有。因此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司所有人,又是公司的客户。股份保险公司的股东并不一定是公司的顾客,相互公司的投保人作为所有人可以参加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任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事公司的业务经营与管理。投保人能以取得"红利"的形式分享经营成果。

3. 保险公司在筹建申请得到批准后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是否获批期限是六个月。保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获准后,筹建期是一年。保险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是否获批期限是六十日,保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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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筹建申请得到批准后

4. 保险公司的设立,在程序上不同于其他公司之处在于保险公司设立有程序

一、立场不同1、假如现在有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去拜访到你,并且和你讲述他们公司产品的时候,你认为他会告诉你其他公司比他们公司还好的产品吗?(事实是不会)2、他推荐你买产品的时候,会搭配其他公司也比较优势的产品吗?(事实是显然不可能,而我在设计的过程中,甚至会经常搭配和我没任何关系的产品给客户去获得一个很明显的优势保障来强化整体方式的性价比)3、那么在上述2条基础上而言,这个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商品上是不是会客观?(答案是不会,因为他已经主观的站在自己公司的立场和自身的立场上面去了,最后才是客户的立场)4、而保险代理公司的不一样就在于他根本不属于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只要客户对这个产品或者方案不满意的话,他可以马上换另外一家甚至几家公司的产品给客户再次选择和参考,这个时候的立场是谁为主?当然是客户第一,而保险公司第二,第三就是自己!二、专业程度不同在说这话之前先请教一下朋友们,卖手机的会不会修手机?卖房子的会不会盖房子?会吃饭的人不一定会做饭哦!那么,1、一个卖保险的人会不会办理赔?(答案是不会,连我在内,当客户出险办理赔的时候,我的所有义务和权限也只是帮客户收集资料和递交资料办手续等,核赔,审批等统统和我无关)2、在一家保险公司里面,谁负责办理赔?(当然是理赔员,而一个初级的理赔员,他所具有的权限就是仅仅可以审批千元以内的赔款,审批上十万的理赔款时,这个审批员的权限已经是非常高的了)3、问题是这些负责理赔的人员,归属于谁?(答案当然是保险公司,因为他们吃的保险公司的饭拿的保险公司的碗,自身也有考核指标,赔付过高的挂估计他以后就永远再也无法审批赔付了)4、所以当理赔案件审批不通过的次数较多的时候,客户就会觉得自己处于极度弱势状态。5、而在保险代理公司而言,当一个客户和保险公司之间出现纠纷以后,则会有保险代理公司关联的保险公估公司来进行协调处理,简而言之,是保险代理公司的理赔部门对抗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避免了客户自己一个人单打独斗去面对保险公司的条款和潜规则问题。6、那么对于客户而言,到底哪个更维护自身的利益呢?三、力量不同假如现在有一个代理人,一年能给保险公司创造100万的业绩,而一家保险代理公司,一年可以给保险公司创造1亿的业绩,而在这个时候你要和保险公司谈判条件的话,是透过代理人更有力量还是保险代理公司更有力量?所以,这3点也是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最大不同之处。立场、专业庇护、力量依靠。但是也有个地方是一模一样的,就是直接到保险公司买也是100万透过保险公司代理人还是100万透过保险代理公司还是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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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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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设立保险公司申请期限为6个月: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同时对审批规定了两道程序。第一是初步申请,由申请人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文件、资料,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此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批准筹建。第二是正式申请,在具备了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后,申请人再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正式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设立保险公司。本条就是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正式申请文件后审批期限的规定,要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利益,防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久拖不决。另一方面,根据本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审批既要符合法定条件,又要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因此审批应当谨慎、严格,综合考虑。所以本条对保险公司审批时间的规定比公司法对一般公司审批时间的规定要长。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 )批准

6. 设立保险公司不需具备的条件为

法律分析: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2、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设立保险公司不需具备的条件为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条件。
二、股份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性条件是什么
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也受到法律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根据法律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与无记名股的转让规则不同。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住所记录在股东名册中。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具有法律效力;
3、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保险公司不需具备的条件为

8.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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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设立保险公司申请期限为6个月: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同时对审批规定了两道程序。第一是初步申请,由申请人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文件、资料,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此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批准筹建。第二是正式申请,在具备了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后,申请人再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正式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设立保险公司。本条就是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正式申请文件后审批期限的规定,要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利益,防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久拖不决。另一方面,根据本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审批既要符合法定条件,又要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因此审批应当谨慎、严格,综合考虑。所以本条对保险公司审批时间的规定比公司法对一般公司审批时间的规定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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