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2024-05-14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上面的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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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2. 受益人是否需要对被保险人存在保险利益,有无法律明确规定?

我国《保险法》没有规定受益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只是对什么是受益人作了界定。《保险法》第21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受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为受益人。《保险法》界定的受益人是广义受益人,这里讨论的受益人是狭义的受益人,即死亡保险金的领取人。英美的保险立法为防止道德风险,不仅要求合同当事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还要求受益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一般来讲,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受益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保险合同效力,只是受益人不得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为防范道德风险,避免受益人为得到保险金而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造成威胁,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应规定受益人必须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3.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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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律的主要原则之一,贯穿保险合同签订及理赔过程。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对保险利益的定义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时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4.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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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律的主要原则之一,贯穿保险合同签订及理赔过程。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对保险利益的定义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时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5. 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发生保险金请求权矛盾时,最终由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对吗?

是的,如果是受益人投保,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如果没有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或者与被保险人有争议,则由被保险人享受保险合同。根据司法解释,都是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应以被保险人意思为主,被保险人也可以更换受益人。
第一条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发生保险金请求权矛盾时,最终由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对吗?

6.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谁不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本条是关于保险法律中非常重要的制度—保险利益的规定。由于在保险实践中,由于团体保险业务被保险人人数众多,要求每个被保险人书面签字同意雇主为其投保,难度很大。因此在法定保险利益部分增加了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解决了团体保险实践中法律难题。     当然,类似协会等组织也可以为其成员购买团体保险,但是新保险法并没有将其列入法定保险利益范畴,导致相关业务拓展在法律上存在难点。     关于我国保险利益原则,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不同的认识,有的人认为,我国就是采取利益主义原则,并认为31条第3款只是对第二款四项法定保险利益的补充。还有人认为,我国是采取利益主义与同意主义相结合原则,21条第2款是利益主义,第3款是同意主义。我认为,整体考察我国保险法相关内容,我国保险法是同意主义原则,相关问题的困挠已经阻碍我国人身保险业的发展。     31条4款的规定与第12条有关内容相匹配,涉及到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生效时间点问题。相关规定对保险公司核保要求,如果因为保险公司疏忽,并承保相关业务,如果因此产生相关不利后果,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7. 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什么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父母、子女;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什么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8.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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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你担心的问题不会出现,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如果按照你的想法出险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此抵赖,这么多的保险关系当事人还不得闹翻天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