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日和审计报告公布日什么区别?

2024-05-13

1. 审计报告日和审计报告公布日什么区别?

一、概念不一样:
1、审计报告公布日就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即指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确认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并对外公布已审计会计报表(其中包括确认审计调整事项)的日期。
2、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
二、日期先后顺序不一样:
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扩展资料:
审计报告日的四大误区
1、误区之一: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和“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日”的关系混淆不清。新《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中注协编写的新《审计报告》准则讲解又补充解释到:“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通常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为同一天,或晚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2、误区之二: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日期”的关系混淆不清。一些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日期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管理当局声明书日期”之间的关系往往混淆不清,常常使得“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管理当局声明书日期”早于审计报告日期。
3、误区之三:对审计报告日期与“期后”和“日后”的关系模糊不清  第15号《期后事项》具体准则规定,“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以及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事项。可见,《期后事项》准则所规定的“期后”是两个时间段。
4、误区之四:对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时签署的日期模糊不清。第15号《期后事项》具体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如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获知的期后事项实施了追加审计程序,并已作适当处理,注册会计师可选用签署双重报告日期或更改审计报告日期的方法,即将原定审计报告日推迟至完成追加审计程序时的审计报告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计报告日期

审计报告日和审计报告公布日什么区别?

2. 审计报告日和审计报告公布日什么区别?

一、概念不一样:
1、审计报告公布日就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即指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确认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并对外公布已审计会计报表(其中包括确认审计调整事项)的日期。
2、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
二、日期先后顺序不一样:
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扩展资料:
审计报告日的四大误区
1、误区之一: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和“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日”的关系混淆不清。新《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中注协编写的新《审计报告》准则讲解又补充解释到:“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通常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为同一天,或晚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2、误区之二: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日期”的关系混淆不清。一些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日期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管理当局声明书日期”之间的关系往往混淆不清,常常使得“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管理当局声明书日期”早于审计报告日期。
3、误区之三:对审计报告日期与“期后”和“日后”的关系模糊不清第15号《期后事项》具体准则规定,“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以及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事项。可见,《期后事项》准则所规定的“期后”是两个时间段。
4、误区之四:对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时签署的日期模糊不清。第15号《期后事项》具体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如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获知的期后事项实施了追加审计程序,并已作适当处理,注册会计师可选用签署双重报告日期或更改审计报告日期的方法,即将原定审计报告日推迟至完成追加审计程序时的审计报告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计报告日期

3. 审计报告的日期是什么?

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审计报告日就是CPA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确定审计报告日应当考虑的因素有3个,分别是: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已经完成;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的事项已经提出,被审计单位已经作出调整或拒绝作出调整;管理层已经正式签署财务报表。

审计报告的分类:
1、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保留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后确认:被审计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遵循了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会计报表反映的内容符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会计报表内容完整,表述清楚,无重要遗漏;
报表项目的分类和编制方法符合规定要求,因而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无保留地表示满意。无保留意见意味着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的反映是合法、公允和一贯的,能满足非特定多数利害关系人的共同需要。
2、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反映有所保留的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恰当的,但还存在着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个别重要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重要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而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因审讨范围受到局部限制,无法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取得应有的审计证据:个别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

审计报告的日期是什么?

4. 审计结果公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区别

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或地方审计机关向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的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受政府的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它们的区别在与:
  (一)报告对象和目的不同。审计结果报告的报告对象是本级政府首脑,其目的在于促进各级政府加强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审计工作报告的报告对象是本级人大常委会,其目的在于强化合计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
  (二)报告的主体不同。审计结果报告的报告是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报告的报告人是各级政府,审计机关是受政府委托向各级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
  (三)报告内容的范围不同。审计结果报告主要报告预算执行审计的结果,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范围则相对广泛,不仅要报告预算执行审计的结果,还要报告在政府首脑领导下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全面情况。
  (四)报告的侧重点不同。审计结果报告侧重于向政府揭露和反映各部门单位在组织预算执行或预算中存在的问题和情况,以及加强和完善预算收支管理的建议;审计工作报告应侧重于反映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经审计后政府各部门单位采取的纠正和整改措施,充分体现在政府首脑领导下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成效,以及政府接收人大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监督的态度。

5. 审计报告的日期是什么?

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摘要】
审计报告的日期是什么?【提问】
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回答】

审计报告的日期是什么?

6. 审计报告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条:“审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

  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

  (一)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包括相关附注)已编制完成;

  (二)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

  “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是审计工作完成的标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日不应早于审计工作完成日。因为审计报告日是第一时段期后事项和第二时段期后事项的分界日,注册会计师对第一时段期后事项承担的责任重于第二时段期后事项,实务中,注册会计师为了降低自身风险,通常将审计工作完成日确定为审计报告日,而不会选择审计完成日后的某一日作为审计报告日。

7. 审计报告日期的日期确定

(一)1.管理当局的概念。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解释,对于公司制的企业,应当把管理当局理解为董事会,相应地,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是指董事会决议批准会计报表并由董事长签字的日期。由此可见,管理当局是指董事会,它是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在实务中,关于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审计,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也必须由公司董事签字方能生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2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个别董事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另外,《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由此可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由单位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也应承担责任。在这样的前提下,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必须经公司董事会通过才能对外披露?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见到相关的规定。对管理当局的定义直接关系到审计报告日期的确定。管理当局是指董事会,还是指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主体呢?2.已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的确认程序。在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后,需就有关调整意见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沟通的对象通常是被审计单位的财务部门或内部审计部门,如有需要可能会与被审计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甚至被审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进行沟通。一般而言,被审计单位收到有关调整意见后,会先在内部进行讨论,然后就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注册会计师会就被审计单位关于调整意见的处理方法来确定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这样的沟通可能在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反复进行多次。如果管理当局是指《会计法》规定的相关主体,相关人员都直接在企业工作,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沟通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最终确认就容易进行;如果管理当局是指董事会,董事不一定都在企业工作,特别是有很大一部分董事是股东单位的派出代表或独立董事,那么当董事会成员不赞成注册会计师的调整意见和企业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时,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就得不到批准,则势必再次召开董事会进行表决。也就是说,如果管理当局是指董事会的话,那么注册会计师提交董事会的审计报告是草稿,而非正稿。当董事会依照有关程序表决通过已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后,注册会计师才可以出具审计报告正稿,否则就不能出具正稿。即只有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注册会计师才可提交正式的审计报告。在实务中,可能出现下列疑问: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才可以召开董事会;而正稿如果需要经过批准就不是正稿,因此在提交董事会的审计报告的形式上会出现矛盾,即同一审计报告包括已审计财务会计报告不能既是草稿,又是正稿。如果已审计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经董事会批准,那么向董事会提交的审计报告必须是草稿。如果已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法》规定的主体承担责任并且要经董事会批准,那么当已审计财务会计报告被批准时,要么董事会的意见与《会计法》规定主体的意见一致,要么就是利用了《会计法》规定主体认定的意见,已审计财务会计报告仅仅是经过了形式上的审批。可见,由于对管理当局的概念存在两种解释,所以在已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的确认程序上必然会出现双重标准以及形成注册会计师提交审计报告的疑问。3.我国国情带来的问题。我国市场经济运行时间较短,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而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相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要好很多。某些企业的管理层没有充分认识到及时召开董事会的重要性,也没有理解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批责任。另外,某些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是由上级企业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驻的,企业的管理层与这些外部董事又很难协调,从而使董事会的召开以及决议的形成变得相当困难。(二)如果管理当局是指董事会,那么必然会出现上述几个问题。将管理当局定义为董事会并使其承担会计责任,既与称的相关规定相冲突,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从而使得审计报告日期无法真正地早于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而在实务中,审计人员又多将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理解为《会计法》规定的主体签字盖章的日期。因此,笔者认为,在审计报告日期的确定上,应将管理当局定义为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即《会计法》规定的会计责任主体。

审计报告日期的日期确定

8. 审计报告日期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条:“审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

  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

  (一)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包括相关附注)已编制完成;

  (二)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

  “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是审计工作完成的标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日不应早于审计工作完成日。因为审计报告日是第一时段期后事项和第二时段期后事项的分界日,注册会计师对第一时段期后事项承担的责任重于第二时段期后事项,实务中,注册会计师为了降低自身风险,通常将审计工作完成日确定为审计报告日,而不会选择审计完成日后的某一日作为审计报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