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道关于商法学的案例分析题,求解答

2024-05-17

1. 四道关于商法学的案例分析题,求解答

一
不能  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2.不是  22条
3   背书附条件只是条件无效  33条
二  (1)可以 第五十三条(二)
       (2)不行  还是13条
      (3)不  第十七条 第六十六条
三  (1)有效 保险法12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谭某     42条  受益人先死
   (3)按遗产由被保险人继承人继承  还是42条
四  (1)这题没给他岳父当时同没同意   但是按31条  岳父不属于这些人的范围  估计他是想答无效
     (2)如果合同都无效的话   那当然不用给了
   (3)合同无效感觉就不给保险金了
第四题答案我不太确定  欢迎继续追问

四道关于商法学的案例分析题,求解答

2. 求两道商法总论案例分析的答案

  第一,民事和商事活动在主体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民事法律主要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规范,因此所有公民都可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商法则不然,它是调整作为商人的那一部分公民之间或那一部分公民与公司以及公司之间的规范,因此,并非所有公民都可成为商法关系的主体。这就意味着,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有可能面临的是性质不同的当事人。


  第二,商事和民事活动在客体方面也存在一定区别。商法所调整的对象显然与民法不同。具体说,前者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象买卖这样的贸易活动,权利义务标的一般是商品;而后者则是所有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权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或活动。这就意味着,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所处里的纠纷是性质不同的事务。


  第三,商法与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有所区别。商法的调整范围复杂多样,通常包括公司、票据、保险、破产等特别的商事领域,而各个领域都有其很强的特殊性和技术性,调整的手法和方式很不一样;民法则基本是围绕着人身关系和一般的非人身财产关系来进行调整。因此,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要适用性质不同的法律,适应不同领域的特殊性与技术性。


  第四,民法来自于根深蒂固的、源远流长的一般社会生产和生活;而商法则出自于变化多端、随时发生或更新的商业活动习惯。所以,相对于民法而言,商法是不稳定的、多变的。与此相反,  民法则必然在某种程度上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否则就会导致法律安全受到消极影响。而这就意味着,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解释方法不同,要适用不同的裁判标准

3. 商法案例分析题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董事会决议是正确的。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对外转让 
1、有约定按约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没有约定按法定: 
(1)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大于1/2)同意。 
【注意】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2)表示同意的方式 
①明确表示同意。 
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优先购买权(顺序:协商——出资比例)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你第二问的转让对象表述不清,具体转让是否有效可参考上文规定。

商法案例分析题

4. 商法案例分析题

1、汇票依出票人不同分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依是否附商业单据分为跟单汇票和光票;依付款时间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依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承兑(Acceptance)。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于签章后交还持票人。其意义在于: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承兑,即成为承兑人以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
3、汇票是可流通转让的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除非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外,汇票的收款人可以以记名背书的方式转让汇票权利。即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然后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即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受让人有权以背书方式再行转让汇票的权利。在汇票经过不止一次转让时,背书必须连续,即被背书人和背书人名字前后一致。对受让人来说,所有以前的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背书人来说,所有他转让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承担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5. 一道商法的案例分析~谢谢了!

本案有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普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是否分配利润。律师事务所收取服务费不算盈利。我同意被告观点。

一道商法的案例分析~谢谢了!

6. 求高手解答商法案例题。急用。。。拜托啦

就是承兑汇票,用背书的方式。
在实践中倒卖汇票的也有不背书的,倒卖的意思就是在承兑日之前兑换成钱,银行的汇票许多是远期汇票,比如实践中的甲公司只要先支付30万给银行,再用自己的信誉做担保,银行就能开出100万的半年以后兑现的汇票。用这个方法来占用乙公司的资金,乙公司为了拿到钱,只好接受汇票,乙公司如果急需现金,只好用94万的价格卖给贩子,因为6个月以后才能兑现,如果乙公司也要买100万的东西,他就可以直接背书给下家丙公司,丙公司如果急需现金,也只好卖给贩子。实际就是在买房市场中,买房欺负卖方。占用卖方的资金。
如果丙公司要向甲公司买100万的东西,还可以背书给甲方。
这样其实容易形成通货膨胀,因为市场上多出了虚拟的70万,(甲公司只押了30万给银行,却形成了100万的购买力)

7. 民商法案例分析题

1、可以,因为公安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且其作出的行为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可以通知,(题目应该是:应否通知赵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因为赵某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人。
3、法院应当作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依据是公安局责令还款的行为属于插手民事纠纷的行为,超出了其法定职责的范畴,违反了法律优先的原则。

民商法案例分析题

8. 商法案例题?

甲﹑乙均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投资经营欲设立一家企业。经商议,他们认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可以设立任何行式的企业组织。于是,他们就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一家无限公司。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作为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对此,甲﹑乙非常不解,认为登记机关侵害了其营业自由权。
1、首先,登记机关的行为不涉及其经营自由权。登记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我国的民商事主体在法律上确实没有无限公司这样形式。
2、在私法中却有“法无禁止即自由”,但对于公司形式也是“经济法”的范畴,如“ 经济法主体、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企业法律制度(市场准入、特殊企业、国有企业等),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 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毕竟国家对经济主体还是要有一定限制、规定的。
3、虽无形式上的无限公司,但合伙组织对“注册资金无限制”“承担无限责任”,其功能与无限公司相同。
4、营业自由权一般指经营主体微观上经营行为的自由,与公司形式无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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