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趋同

2024-05-14

1.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趋同

  我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论文,仅供大家参考和也阅读。
   
      全球财务报告体系正在迅速地朝着两个方向发展,分别是被世界最大的资本市场所采用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和被其他许多国家包括欧盟、中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和埃及等国作为财会基准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对于是否应该把时间与精力花在这两种不同体系的趋同上,以及是否会不可避免地对国际准则的质量产生负面影响,在某些地区一直存在争议。
   
      ACCA(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作为在170个国家和地区拥有37万会员和学员的全球最大的国际专业会计师组织,支持实行全球统一的会计准则。将IFRS和US GAAP趋同是重要的,原因在于:
   
      1、在全球范围采用协调的财务报告,可以提高投资者对他们用来进行决策和风险评估的信息的信心。反而言之,如果根据不同的财务报告体系就相同的事情和信息发表两组截然不同的数字,显然,在投资者的眼里会计就会不断失去可信性。
   
      2、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统一的财务报告能够增加数据的可靠性和透明度,从而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包括降低利率和股价上扬等。
   
      3、对于同时在美国及其他国家上市的公司而言,准备报表的开支和成本将明显降低。取消目前US GAAP要求的繁琐的调节表(reconciliation statement),将为企业节省开支。
   
      4、在会计准则趋同的情况下,拥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的职业发展将不受地域限制。专业人员的流动总归是件好事。
   
      5、那么,趋同的进展如何呢?令人鼓舞的是已取得良好的进展。一些引起数据差异的主导因素已经被删除或减少。例如:IFRS第三号对企业合并和集团变动的会计处理规则已经与US GAAP趋同,因此,按两种准则制定的报表将会呈现同样的数据。这对于目前频繁的全球性合并及收购活动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进展,因为两大体系的最大差异就在于其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关于以股票为基础的报酬支付的会计处理(包括美国的经理股票期权计划),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所发布的IFRS第二号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23号(SFAS123)相互对应。事实上,美国已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23号从非强制性修改为强制性条例。
   
      当然,两大体系仍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关于何时检验以及如何衡量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损耗,两者的规定不尽相同,虽然两者运作起来似乎都非常合理。在收入确认方面,IFRS中相关的说明屈指可数,然而在US GAAP中却有超过两百条相关的准则、解释和其他声明。
   
      那么,两大体系到底应该趋同到什么程度呢?首先,我们并不认为资本市场中每一个案例都需要相同的准则,最重要的是要确保对财务报告高质量的信心,以及能够和另一种体系相吻合。这也是欧盟委员会在与美国就两种准则相兼容和取消要求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外国企业递交调节表的问题进行的磋商中期盼达成的目标。
   
      另一个往往被忽视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必须向股票市场递交数据的上市公司来说,整合财务报表固然是一项关键任务,但其实更多会计和报表方面的`工作是在非上市公司里进行着,而且并不面对相同的投资者。在此前提下,统一的准则似乎并不重要,只要两种体系在质量上得到相互认可就已足够。
   
      以上就是与US GAAP趋同的利效。然而,对IFRS也有不利的一面,那就是在准则趋同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的成本和困难,包括:
   
      1、对于根据IFRS编制财务报表的公司来说,必须承担执行新要求以及重新报告现有数据所产生的费用。
   
      2、准则修订后,必须传达给从事做帐、审计和使用报表的所有相关人员并使他们掌握。
   
      3、准则修订后,需要翻译成采用IFRS的国家的语言。
   
      3、所有修订条例必须得到各国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同,并能融入当地法规。
   
      4、不断进行小的修改会损害IFRS的声誉。人们有理由质疑,为何高质量的准则会需要如此频繁的改动。
   
      我们认为,尽管存在一些困难,但两大准则趋同的进程不应就此停止。不仅不能停止,还意味着IFRS必须在优化财务报告质量的前提下进行修改。
   
      例如,最近有一个提议,建议用US GAAP的SFAS131取代IFRS的IAS14.这项趋同简单明确,成本也一目了然。而对公司来说(很多是去年首次采用IAS14)却必须重整部分数据的披露。这可以说是一项毫无改良和没有裨益的修订。与现行的国际准则相比,部分信息将会漏失,更有产生数据披露偏倚或不完整的可能性。相信大部分分析家都不会赞同该提案能带来积极的效应。
   
      无论如何,非常重要的是两套准则能够共同发展,这样就有了原则,避免产生新的差异。比如,收入确认就需要统一的基准;US GAAP中对行业以及个别案例的指引过于详细,而IFRS(IAS18)现行指导就显得既不完整又过时。
   
      准则趋同是拉近双方的距离,这一点ACCA完全支持。然而,目前趋同的努力危险在于,以仓猝的步伐和昂贵的代价修订IFRS,已超出了取得清晰和高质量的尺度。根据旧目录上的准则进行修改可能不会是一个好方法。我们推崇的是在主要的新发展领域采取共同立场。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趋同

2.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早期关键步骤是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包括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的含义。狭义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仅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现时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系列,此类公告有别于理事会的前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所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系列。广义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则指一整套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公告,包括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及理事会的前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批准的准则和解释公告。【摘要】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早期关键步骤是【提问】
您好,我是特邀职业答主:linda老师[亲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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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早期关键步骤是是一系列以原则性为基础的准则,它只规定了宽泛的规则而不是约束到具体的业务处理。大量的国际会计准则提供了多种可选的处理方法;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改进方案是尽量找到并减少同一业务的可选处理方案。【回答】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包括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的含义。狭义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仅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现时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系列,此类公告有别于理事会的前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所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系列。广义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则指一整套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公告,包括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及理事会的前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批准的准则和解释公告。【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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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哪些差异

 1.在减值损失的计量上,IFRS规定基于可收回金额(资产的使用价值和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的较高者)。US GAAP规定基于公允价值。
  2.在资产剩余价值的计量上,IFRS规定在假定资产已经使用完毕﹐且符合其使用年限结束时的预期状况的情况下﹐以资产目前的净销售价格计量。US GAAP规定通常是资产未来处置时预期收入的折现值。
  3.在商誉减值测试的层次上,IFRS规定现金产出单元或一组现金产出单元。其代表了出于企业内部管理目的而对商誉做出监察的最低组织层次﹐其不能大于一个业务或地区分部。US GAAP规定报告单位——业务分部或组织内的更低一个层次。在商誉减值的计算上,IFRS规定一步法比较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和使用价值的较高者)和其账面价值。US GAAP规定两步法:比较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和其包括商誉在内的账面价值;如果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没有减值(不需要进行第二步);比较商誉的内含公允价值和其账面价值。在不可确定年限的无形资产的减值上,IFRS规定商誉和其他不可确定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包括在现金产出单元中﹐对现金产出单元进行减值测试。US GAAP规定商誉包括在现金产出单元中﹐其他不可确定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则作单独测试。
  4.在减值损失的转回上,IFRS规定如果满足一定的标准﹐减值损失应转回﹐但商誉的减值损失不可转回。US GAAP规定减值损失不可转回。
  5.在准备的计量上,IFRS规定清算债务的最佳估计﹐通常采用预期价值法﹐并要求采用折现的方法。US GAAP规定清算债务可能发生数的较低值﹐某些准备不需要折现。在购买研制中的研究开发项目的后续支出上,IFRS规定如果满足开发的定义则资本化。US GAAP规定费用化。
  6.在无形资产的重估上,IFRS规定只有当无形资产有活跃的市场进行交易﹐才可以进行重估。US GAAP规定通常不可以重估。
  7.在对非上市权益工具的投资上,IFRS规定如果可以可靠地计量﹐则按公允价值计量﹐否则按成本计量。US GAAP规定按成本计量。在金融工具重新划入或划出为交易而持有的类别上,IFRS规定不可以。US GAAP规定如果将有关资产转入为获取短期盈利的投资组合中﹐该金融工具应从可供出售的类别划入为交易而持有的类别。但是不可以从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入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8.在应付和应收不同方的金额的抵消上,IFRS规定如果存在法律上的抵消合约﹐可以抵消。US GAAP规定不可以抵消。
  9.在减值损失的后续转回上,IFRS规定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日金融工具(HTM)和可供出售(AFS)债务工具的减值损失需要转回。US GAAP规定对HTM和AFS﹐禁止转回减值损失。
  10.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基础上,IFRS规定可采用成本-折旧-减值模型或公允价值模型﹐而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US GAAP规定通常要求采用历史成本法﹐同时提取折旧和减值。
  11.在农业产品、牲畜、果品和林产品的计量基础上,IFRS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而公允价值的变动会计入损益;US GAAP规定通常采用历史成本﹐然而﹐已收割的及待售的农产品和牲畜会按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核算。
  12.在保险合同中的嵌入衍生工具上,IFRS规定当嵌入衍生工具的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没有紧密关系及其价值与保险合同的价值有相互关系时则不需要单独列示﹐并作为衍生工具核算。US GAAP规定这样的衍生工具必须单独予以核算。在最初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时的计量上,IFRS规定累积的汇兑差额保留在权益中。US GAAP规定累积的汇兑差额从权益中重新分配到持有待售资产的价值中。
  13.在终止经营的定义上,IFRS规定业务或地区报告分部或其主要组成部分。US GAAP规定报告分部、经营分部、报告单位、子公司、或一组资产(比在B的定义较少限制)。在终止经营的列报上,IFRS规定终止经营的税后损益应在收益表上列报。US GAAP规定终止经营的税前和税后损益应在收益表上列报。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哪些差异

4.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发布时间

国际会计准则(IAS)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73年至2000年间发布。在2001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自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部分国际会计准则作出了俢订,并提议对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修订和以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取代某些国际会计准则,对原国际会计准则未涵盖的议题则采纳或提议了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通过核下的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均发布了准则的解释公告。只有当财务报表遵循了每一项适用的准则和相应解释公告的所有要求时,才能声称该财务报表遵循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5.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曾经被称为国际会计准则,它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在欧洲一些国家、中国、香港、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家应用。欧盟委员会在2002年要求所有的欧盟国家的公司到2005年都要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一系列以原则性为基础的准则,它只规定了宽泛的规则而不是约束到具体的业务处理。到2002年为止,大量的国际会计准则提供了多种可选的处理方法;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改进方案是尽量找到并减少同一业务的可选处理方案。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准则

6.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哪些差异

1.在减值损失的计量上,IFRS规定基于可收回金额(资产的使用价值和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的较高者)。US GAAP规定基于公允价值。
2.在资产剩余价值的计量上,IFRS规定在假定资产已经使用完毕﹐且符合其使用年限结束时的预期状况的情况下﹐以资产目前的净销售价格计量。US GAAP规定通常是资产未来处置时预期收入的折现值。
3.在商誉减值测试的层次上,IFRS规定现金产出单元或一组现金产出单元。其代表了出于企业内部管理目的而对商誉做出监察的最低组织层次﹐其不能大于一个业务或地区分部。US GAAP规定报告单位——业务分部或组织内的更低一个层次。在商誉减值的计算上,IFRS规定一步法比较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和使用价值的较高者)和其账面价值。US GAAP规定两步法:比较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和其包括商誉在内的账面价值;如果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没有减值(不需要进行第二步);比较商誉的内含公允价值和其账面价值。在不可确定年限的无形资产的减值上,IFRS规定商誉和其他不可确定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包括在现金产出单元中﹐对现金产出单元进行减值测试。US GAAP规定商誉包括在现金产出单元中﹐其他不可确定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则作单独测试。
4.在减值损失的转回上,IFRS规定如果满足一定的标准﹐减值损失应转回﹐但商誉的减值损失不可转回。US GAAP规定减值损失不可转回。
5.在准备的计量上,IFRS规定清算债务的最佳估计﹐通常采用预期价值法﹐并要求采用折现的方法。US GAAP规定清算债务可能发生数的较低值﹐某些准备不需要折现。在购买研制中的研究开发项目的后续支出上,IFRS规定如果满足开发的定义则资本化。US GAAP规定费用化。
6.在无形资产的重估上,IFRS规定只有当无形资产有活跃的市场进行交易﹐才可以进行重估。US GAAP规定通常不可以重估。
7.在对非上市权益工具的投资上,IFRS规定如果可以可靠地计量﹐则按公允价值计量﹐否则按成本计量。US GAAP规定按成本计量。在金融工具重新划入或划出为交易而持有的类别上,IFRS规定不可以。US GAAP规定如果将有关资产转入为获取短期盈利的投资组合中﹐该金融工具应从可供出售的类别划入为交易而持有的类别。但是不可以从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入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8.在应付和应收不同方的金额的抵消上,IFRS规定如果存在法律上的抵消合约﹐可以抵消。US GAAP规定不可以抵消。
9.在减值损失的后续转回上,IFRS规定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日金融工具(HTM)和可供出售(AFS)债务工具的减值损失需要转回。US GAAP规定对HTM和AFS﹐禁止转回减值损失。
10.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基础上,IFRS规定可采用成本-折旧-减值模型或公允价值模型﹐而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US GAAP规定通常要求采用历史成本法﹐同时提取折旧和减值。
11.在农业产品、牲畜、果品和林产品的计量基础上,IFRS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而公允价值的变动会计入损益;US GAAP规定通常采用历史成本﹐然而﹐已收割的及待售的农产品和牲畜会按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核算。
12.在保险合同中的嵌入衍生工具上,IFRS规定当嵌入衍生工具的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没有紧密关系及其价值与保险合同的价值有相互关系时则不需要单独列示﹐并作为衍生工具核算。US GAAP规定这样的衍生工具必须单独予以核算。在最初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时的计量上,IFRS规定累积的汇兑差额保留在权益中。US GAAP规定累积的汇兑差额从权益中重新分配到持有待售资产的价值中。
13.在终止经营的定义上,IFRS规定业务或地区报告分部或其主要组成部分。US GAAP规定报告分部、经营分部、报告单位、子公司、或一组资产(比在B的定义较少限制)。在终止经营的列报上,IFRS规定终止经营的税后损益应在收益表上列报。US GAAP规定终止经营的税前和税后损益应在收益表上列报。

7.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哪些差异

1.在减值损失的计量上,IFRS规定基于可收回金额(资产的使用价值和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的较高者)。US GAAP规定基于公允价值。
  2.在资产剩余价值的计量上,IFRS规定在假定资产已经使用完毕﹐且符合其使用年限结束时的预期状况的情况下﹐以资产目前的净销售价格计量。US GAAP规定通常是资产未来处置时预期收入的折现值。
  3.在商誉减值测试的层次上,IFRS规定现金产出单元或一组现金产出单元。其代表了出于企业内部管理目的而对商誉做出监察的最低组织层次﹐其不能大于一个业务或地区分部。US GAAP规定报告单位——业务分部或组织内的更低一个层次。在商誉减值的计算上,IFRS规定一步法比较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和使用价值的较高者)和其账面价值。US GAAP规定两步法:比较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和其包括商誉在内的账面价值;如果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没有减值(不需要进行第二步);比较商誉的内含公允价值和其账面价值。在不可确定年限的无形资产的减值上,IFRS规定商誉和其他不可确定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包括在现金产出单元中﹐对现金产出单元进行减值测试。US GAAP规定商誉包括在现金产出单元中﹐其他不可确定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则作单独测试。
  4.在减值损失的转回上,IFRS规定如果满足一定的标准﹐减值损失应转回﹐但商誉的减值损失不可转回。US GAAP规定减值损失不可转回。
  5.在准备的计量上,IFRS规定清算债务的最佳估计﹐通常采用预期价值法﹐并要求采用折现的方法。US GAAP规定清算债务可能发生数的较低值﹐某些准备不需要折现。在购买研制中的研究开发项目的后续支出上,IFRS规定如果满足开发的定义则资本化。US GAAP规定费用化。
  6.在无形资产的重估上,IFRS规定只有当无形资产有活跃的市场进行交易﹐才可以进行重估。US GAAP规定通常不可以重估。
  7.在对非上市权益工具的投资上,IFRS规定如果可以可靠地计量﹐则按公允价值计量﹐否则按成本计量。US GAAP规定按成本计量。在金融工具重新划入或划出为交易而持有的类别上,IFRS规定不可以。US GAAP规定如果将有关资产转入为获取短期盈利的投资组合中﹐该金融工具应从可供出售的类别划入为交易而持有的类别。但是不可以从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入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8.在应付和应收不同方的金额的抵消上,IFRS规定如果存在法律上的抵消合约﹐可以抵消。US GAAP规定不可以抵消。
  9.在减值损失的后续转回上,IFRS规定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日金融工具(HTM)和可供出售(AFS)债务工具的减值损失需要转回。US GAAP规定对HTM和AFS﹐禁止转回减值损失。
  10.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基础上,IFRS规定可采用成本-折旧-减值模型或公允价值模型﹐而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US GAAP规定通常要求采用历史成本法﹐同时提取折旧和减值。
  11.在农业产品、牲畜、果品和林产品的计量基础上,IFRS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而公允价值的变动会计入损益;US GAAP规定通常采用历史成本﹐然而﹐已收割的及待售的农产品和牲畜会按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核算。
  12.在保险合同中的嵌入衍生工具上,IFRS规定当嵌入衍生工具的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没有紧密关系及其价值与保险合同的价值有相互关系时则不需要单独列示﹐并作为衍生工具核算。US GAAP规定这样的衍生工具必须单独予以核算。在最初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时的计量上,IFRS规定累积的汇兑差额保留在权益中。US GAAP规定累积的汇兑差额从权益中重新分配到持有待售资产的价值中。
  13.在终止经营的定义上,IFRS规定业务或地区报告分部或其主要组成部分。US GAAP规定报告分部、经营分部、报告单位、子公司、或一组资产(比在B的定义较少限制)。在终止经营的列报上,IFRS规定终止经营的税后损益应在收益表上列报。US GAAP规定终止经营的税前和税后损益应在收益表上列报。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哪些差异

8.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全面趋同吗

我转述一下某事务所出的一本书:《中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比较》,对中国和国际会计处理实务中的差异做了个小结,由于不是参照准则原文,难免不全,欢迎补充。另外,对于管理会计师初级证书感兴趣,可以去管会教育(管理会计师项目管理办公室)官网查询。
存货:
两者的差异主要是在采购价格的确定上,IAS采用净价法,即扣除商业折扣,回扣和其它类似项目后的金额。而CAS采用的是总价法,存货的成本扣除商业折扣但包括现金折扣。因为CAS规定销售收入的确认不能单独扣除现金折扣,所以这样的处理可以保证买卖双方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保持一致。不知IAS收入准则中是如何考虑现金折扣的。
同时,针对存货生产而持有的材料和其它物料,IAS允许材料的重置成本作为其可变现净值,而CAS无此项规定,也就是只能以终端产品的公允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和进一步加工成本来确定原材料的可变现净值。
长期股权投资:
IAS对联营企业规定使用权益法,但列举了CAS没有的四种例外情况,对合营企业的处理比例合并法属于优先选择的方法,而权益法是备用处理方法。CAS对合营企业要求只能权益法。
对于权益法的终止,IAS规定在对联营企业丧失重大影响之日,其投资账面价值按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成本确认。而CAS则要求按成本法确认,即保留丧失重大影响当日的账面不变即可,不进行追溯调整。
对联营企业亏损的处理的不同。对于投资者在联营企业中的权益份额降至0以下时,IAS规定对投资者做出的担保或者其它承诺的联营企业债务,计提追加的损失。CAS指出投资者需要承担额外损失时可以将长期股权投资减计至0以下。其实这两种处理方法的目标都是一致的,即确认超出有限责任的损失,但会计处理上前者是通过正的负债进入损益,后者通过负的资产进入损益。
投资差额的处理不同。IAS要求将投资差额计入商誉(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英国对此处理和IAS相同)。而CAS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是按被投资方账面价值净额反映,这里是不能确认商誉的。这里的区别在后面的合并报表准则也有体现。
投资性房地产
范围不同。IAS将融资租赁的房地产纳入了准则的范围,而CAS未加以考虑,这可能是因为我国实务中的融资租赁的资产主要为动产。
后续计量模式的差异。虽然两个准则都允许两种方法,但IAS准则以公允价值为主,而CAS偏向于成本模式,对公允价值模式谨慎使用。但是CAS规定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再转为成本模式计量,这里面暗含着一个可以推翻的持续性假定,即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转换时,IAS规定存货和自有房地产转化为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差价计入净损益。而CAS做出了两个方向不同的处理,即转化时公允价值低于原存货和自有房地产的成本的差额计入损益,要是公允价值高于原成本则计入所有者权益。笔者初次学会计时,对这种不对称的规定感觉甚是奇怪。但仔细想来也有道理,在06年房地产市场泡沫严重的时期,如果公允价值高于原自有房地产成本的差额计入损益,则可能出现大量这样的净损益进入利润表,而且这种损益反映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这个科目中,源自非经营业务,造成利润表的异常,促使部分经营不善的企业通过炒房来粉饰利润表。
固定资产
初始计量。IAS比CAS多了一项估计拆卸费,搬移费和场地使用费。
后续计量。IAS规定了成本法和重估价值法两种模式,对于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用重估价值法,重估引起的资产增值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重估价盈余”。但如果该资产以前因重估价减值而确认了损益的,则该增值中相当于以前重估减值的部分先确认为收益(这类似于价值在规定范围内转回),重估价引起的资产减值确认为损益。CAS要求只能用成本法。虽然IAS在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中引入了价值重估,但从资产减值和增值的不对称处理方法可以看出其规定也是相当保守的。
折旧。IAS提到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工作量法,而CAS提到的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限总和法。
减值。IAS允许固定资产减值转回,而CAS不允许。
生物资产
初始计量。IAS要求如果公允价值可靠计量,则按其公允价值减去至销售还将发生的费用,如果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按成本法。CAS要求用成本法计量。
后续计量。IAS主张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而CAS首先要求用成本法,并要求对生产性生物资产要求按期计提折旧,有确切证据表明公允价值能持续可靠取得,则允许谨慎采用公允价值法。个人感觉对于消耗性生物资产使用成本法可能更为合理,因为这些资产类似于存货一样是要最终出售的,如果按公允价值计量则如何显示毛利呢(利润都进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了)?
减值。IAS允许减值转回。CAS只允许消耗性生物资产转回减值,不允许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转回。
无形资产
后续计量。类似于固定资产,IAS比CAS多一种选择,允许采用重估价值法。
资产减值
转回。IAS允许在有减值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的情况的下可以将资产减值损失转回。而CAS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年度不得转回(其实对于存货和某些金融资产单项准则里面是说可以转回的)。
商业减值。IAS规定在年度内任何时候均可进行,但要在每年的同一时间进行减值测试,而CAS规定,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股份支付
对于权益结算支付。CAS中没有明确如何确定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且IAS要求主体披露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并确定本期内取得商品或者劳务的公允价值,授予的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信息。
收入
IAS明确收入是按公允价值计量。CAS则是优先按协议或者合同的金额确定。
所得税
IAS规定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抵销条件,即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可以抵销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1):主体拥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行驶权,(2):主体打算以金额为基础结算,或者同时变现该资产或偿付该负债。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形成来看,这两个条件在中国似乎难以同时满足。
外币折算
记账本位币的确认。IAS提出可选择一种货币列报,如果列报的货币和记账本位币不同,则要将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折算为列报货币。CAS要求使用人民币。
通货膨胀的处理。IAS规定将主体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折算为不同与记账本位币的报告货币时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即列报货币是否也是处于通货膨胀中的货币。笔者不太理解这种区分的意义,如果列报货币也是处于通货膨胀中,那么这种折算有什么意义?
企业合并与合并报表
合并成本的范围。对于审计费,评估费以及法律服务费用,IAS规定计入合并成本,而CAS要求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过对于IAS的规定,这三个费用很多发生在履行产权交易手续之前,那么这些费用如何计入资产呢?“预付账款”么?
合并范围。CAS明确规定通过仅通过合同达成的合并不能进入合并报表,但IAS确明确包含了这一点。
被购买方少数股东权益的确定。IAS规定可以使用公允价值计量,也可以按少数股东在可辨认金资产中占有的份额来确认。
最为重要的区别,也可以说是整个准则体系最大的区别是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方法。IAS于2004年开始禁用权益结合法,也就是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也采用购买法,而CAS要求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必须使用权益结合法,不能确认公允,损益和商誉。笔者觉得在中国,目前这种保守的处理是正确的。同一集团内部的合并本来就是关联交易,价格很难公允。中国很多企业,无论是民营还是国资,上市之前的重组过程都相当复杂,如果允许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使用购买法,那很容易被集团公司用来操纵利润。
租赁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IAS是按租赁开始日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付款现值中的较低者等额地确认一项资产和负债,而CAS则处理的复杂一点,公允价值与最低付款额现值中较低者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确认为一项负债并将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此处,对于融资费用,CAS是先将融资费用先在一项资产中挂着,然后按实际利率摊销掉,而IAS则是在租赁付款时分别计入融资费用和减少货币资金。
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IAS规定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赁资产的账面金额中,CAS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石油天然气开采
国际惯例对石油开采主要采用成果法和完全成本法。CAS规定沿用了成果法。对于井和相关设施的折耗的计算方法,国际惯例和实务多采用产量法,CAS允许在年限平均法和产量法中选择一种。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会计差错更正
IAS对因为会计政策变更而导致的调整金额要求进一步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对于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影响。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列举上,IAS多出了一条,“资产负债表日后确定的利润分配或者红利支付额,如果主体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前事项的结果,有在资产负债表日作出这种支付的现时或者法定义务”。
财务报表列报
CAS只规定了一种所有者权益变动表,IAS可以在两种之间作出选择,权益变动表和除了股东的资本交易之外的权益变动表。
对于资产负债表,CAS多出了“应付职工薪酬”和“长期应付款”两个科目。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多为股份制公司,IAS对于股本的列报要求更为详细,除了CAS要求列报的内容之外,还包括年初和年末发行在外的股本的调节,附于各类股本上的的各种权利,优惠和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是同股同权,不允许有优先股的存在,所有没有这么详细的列报很正常。
IAS的利润表的格式是费用性质法和功能法并存,对费用按功能划分的主体要披露费用性质的信息,这说明IAS更倾向于性执法。CAS明确指出利润表的格式为功能法。
现金流量表
IAS规定已收或者应付利息和股利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单独反映,可以分别计入经营,投资,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但归属类别应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CAS将收到的利息和股利计入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将分配股利和支付利息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
对于所得税,IAS对 于可以明确地认定为筹资和投资活动的所得税涉及的现金不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而CAS将所得税相关现金流量全部作为经济活动现金流出。
中期财报
对于中期财报的内容,IAS规定可以选择完整报表也可以选择简明报表,CAS规定只能使用完整报表
信息披露方面,CAS比IAS多出三条,即“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发生的变动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的性质和交易要素”;“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的变化”;“其它重大交易与事项”。
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对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的计算有所不同,IAS考虑的更为复杂,涉及企业合并发行的普通股,或可发行的股票,在转换了强制性转换工具后发行的普通股,或可赎回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稀释每股收益。IAS包括了可转换工具,嵌入期权,或可发行的股票,以普通股或者现金结算的合同。可见两个每股收益IAS的分母计算都比CAS规定的复杂,这个发达国家形式多样的股本是一致的。
借款费用
暂停资本资本化的标准,IAS未明确较长中断期的时间判断界限,而CAS明确规定这一期限为超过3个月。
其它准则,如金融工具,ZF补助,建造合同,收入,或有事项等在实务中无重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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