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2024-04-28

1.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一、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取得,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但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但不包括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确定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时,所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存在公开市场,有明确市价可供遵循的,应以该证券的市价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依据,同时应考虑该证券的交易量、是否存在限制性条款等因素的影响;所发行权益性证券不存在公开市场,没有明确市价可供遵循的,应考虑以被投资单位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权益性证券的价值。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部分费用应自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权益性证券的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企业,接受投资的企业原则上应当按照投资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作为取得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但有明确证据表明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在确定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时,有关权益性投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参照活跃市场中的市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无法按照市场信息确定其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将按照一定的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价值作为其公允价值。
  (四)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投资成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原则确定。有关核算原则见本书相关章节。
  (五)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按照评估价值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评估价值作为改制时的认定成本。
  二、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企业合并的类型,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上述在按照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时,前提是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如企业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应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在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基础上,计算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被合并方存在合并财务报表,则应当以合并日被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子公司按照改制时的资产、负债评估价值调整账面价值的,母公司应当按照取得子公司经评估确认净资产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支付对价的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下同)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三、投资成本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发放规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企业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时,对于支付的对价中包含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确认为应收项目,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按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不允许企业选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核算的权益性投资中,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是以下两类:一是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二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准则中要求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日常核算及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主要是为了避免在子公司实际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之前,母公司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等情况,解决了原来权益法下投资收益不能足额收回导致超分配问题。
  (二)成本法核算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及投资损益的确认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两类:一是对合营企业投资;二是对联营企业投资。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的核算程序为:
  一是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或追加投资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是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损益。
  三是持有投资期间,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分别情况处理:对属于因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其他因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持有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能够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和其他投资变动为基础进行核算。
  四是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得的部分,一般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投资企业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后,对于取得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区别情况处理。
  1.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是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及被投资单位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价值,这种情况下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2.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该部分经济利益流入应作为收益处理,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投资损益的确认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
  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确定被投资单位的损益。
  权益法下,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对待,作为一个整体其所产生的损益,应当在一致的会计政策基础上确定,被投资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企业不同的,投资企业应当基于重要性原则,按照本企业的会计政策对被投资单位的损益进行调整。
  2.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有关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被投资单位个别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是以其持有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而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时,是以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投资成本,取得投资后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代表的是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在未来期间通过经营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未来期间,在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应享有的净利润或应承担的净亏损时,应考虑被投资单位计提的折旧额、推销额以及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进行调整。
  投资企业在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时,应考虑重要性原则,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可不予调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企业可以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为基础,经调整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后,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同时应在附注中说明因下列情况不能调整的事实及其原因:
  (1)投资企业无法合理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投资的作价可能因为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不是完全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或者因为被投资单位持有的可辨认资产相对比较特殊,无法取得其公允价值。这种情况下,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取得,则无法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
  (2)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比,两者之间的差额不具重要性的。该种情况下,因为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差额不大,要求进行调整不符合重要性原则及成本效益原则。
  (3)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有关资料,不能按照准则中规定的原则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的。例如,要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按照准则中规定进行调整,需要了解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政策以及对有关资产价值量的判断等信息,在无法获得被投资单位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则无法对净利润进行调整。
  3.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销。即,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与投资企业与子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有所不同,母子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是全额抵销的,而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仅仅是投资企业或是纳入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份额。
  应当注意的是,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既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其中,顺流交易是指投资企业向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逆流交易是指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当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企业或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相关的损益在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
  (1)对于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同时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投资方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资或是将资产出售给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同时有关资产由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持有时,投资方对于投出或出售资产产生的损益确认仅限于归属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其他投资者的部分。即在顺流交易中,投资方投出资产或出售资产给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产生的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不予确认。
  (2)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当投资企业自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购买资产时,在将该资产出售给外部独立第三方之前,不应确认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部分。
  因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之前,体现在投资企业持有资产的账面价值当中。投资企业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及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抵销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并相应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三)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损益调整的部分应视同投资成本收回的部分,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四)超额亏损的确认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原则上应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这里所讲“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比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应予说明的是,该类长期权益不包括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产生的长期债权。
  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将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的账面价值综合起来考虑,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的情况下,如果仍有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应以其他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继续确认。另外,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失时,除应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以外,如果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将履行其他额外的损失补偿义务,还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l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将承担的损失金额。
  企业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在发生投资损失时,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以后,考虑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继续确认的投资损失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科目;因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导致投资企业需要承担额外义务的,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对于符合确认条件的义务,应确认为当期损失,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除上述情况仍未确认的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损失,应在账外备查登记。在确认了有关的投资损失以后,被投资单位于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应按以上相反顺序分别减记已确认的预计负债、恢复其他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即应当按顺序分别借记“预计负债”、“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应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
  (六)股票股利的处理
  被投资单位分派的股票股利,投资企业不作账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
  (七)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产生损益的处理
  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或出售非货币性资产的相关损益,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合营方不应确认该类交易的损益:
  (1)与投出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合营企业;
  (2)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损益无法可靠计量;
  (3)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2.合营方转移了与投出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并且投出资产留给合营企业使用,应在该项交易中确认归属于合营企业其他合营方的利得和损失。交易表明投出或出售的非货币性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3.在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过程中,合营方除了取得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外还取得了其他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应当确认该项交易中与所取得其他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相关的损益。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相关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其中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其应予计提的减值准备;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定其应予计提的减值准备。有关减值准备金额的确定及会计处理见本书第九章“资产减值”及第二十三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内容。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2.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等。二、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小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小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的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三、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一)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投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四、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账务处理。(一)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一般应当保持不变。(二)股权持有期间内,企业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五、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账务处理。(一)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根据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二)股权持有期间,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如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企业应按应事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则应作相反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六、小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七、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外币折算》。(二)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章 初始计量第三条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第四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确定。第三章 后续计量第五条 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 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第六条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第七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第八条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第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十条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第十一条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第十二条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第十三条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第十四条 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第十五条 按照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其他按照本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处理。第十六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第四章 披露第十七条 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二)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合计金额。(三)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四)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五)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3.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购买30%的股份,用权益法核算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80
  贷:银行存款               280
  1000×30%=300      300-280=20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0
  贷:营业外收入             20
  07年盈利200     200×30%=60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0
  贷:投资收益                60
  资本公积增加50   50×30%=15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1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5
  08年宣告分红100       100×30%=30
  借:应收股利                    3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0
  08年亏损150        150×30%=45
  借:投资收益                 45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5
  09年初出售
  借:银行存款                  5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5(45+30-6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00
  —其他权益变动     15
  应收股利                       30
  投资收益                       17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5
  贷:投资收益                 15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4.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取得70%股份,应采用成本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               785      
  贷:存货                      500
     应缴税费 - 应交增值税      85
     短期借款                  200

5.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 为什么

长期股权投资分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核算,会计核算如下:一、成本法下的会计处理是:1、购入时: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2、股权持有期间内,企业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二、权益法下的会计处理:1、购入时: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2、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应收股息   贷:投资收益3、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息4、股权持有期间,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如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企业应按应事有的份额,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5、实际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息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 为什么

6.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投资以取得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
成本法的会计处理:
1.购入长期股票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借:应收股利,贷:银行存款。
2.收到购买时含有的股利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股利。
3.收到被投资企业分配投资前的利润: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
4.收到被投资企业分配投资年度的利润:
计算公式:A.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份÷全年月份);B.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股利(A+B),贷:投资收益(A),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B)。
一、并购基金的盈利来源
并购基金的盈利来源包括基金分红、固定管理费、上市公司回购股权的溢价以及财务顾问费等。对PE和投资者而言,投资回报主要还是分红和到期返还,一般依据投资合同的约定而来,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
1、被投资企业上市,投资人持有被投企业原始股,获得投资额与原始股变现的差价。
2、被投资企业回购PE投资股份,投资人获得回购金额与投资金额的差价。
3、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获得被投资企业的分红。
4、将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份转让给其他机构或个人,获得转让收益和投资额的差价。
5、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对赌协议,在被投企业没有达到预设指标后,获得被投企业的经济补偿。
对于GP来说,一般是收取2%左右的管理费和20%的超额收益,即“2+20”。目前超额收益的分配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欧洲模式,即优先返还出资人全部出资及优先收益模式,投资退出的资金需要优先返还给基金出资人,至其收回全部出资及约定的优先报酬率后,GP再参与分配。第二种是美国模式,即逐笔分配模式,每笔投资退出GP都参与收益分配,以单笔投资成本为参照提取超额收益的一部分作为业绩奖励。美国模式下LP收回投资的速度要慢于欧洲模式,目前国内绝大部分基金都采取欧洲模式。

7. 谁能用最通俗的方法给我讲解一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吗?

很难用几句话说清楚,这里把处理过程和思路说说,具体的分录含羞草说了一些,可以比照相关的会计分录。
一、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要分三种情况,其投资成本的计量不同: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按对方账面价值入账,与本方支付的账面价值存在差额的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按本方支付的公允价值入账;3、非企业合并取得,按本方支付的公允价值入账。
二、持有期间的处理分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1、成本法下,对方发放投资前的股利减少投资成本,超出部分作为投资收益,收到股利时,借:银行存款,贷:长期股权投资或投资收益;2、权益法下,(1)如果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对方的份额,则其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同时调增投资成本;(2)对方实现利润,按应享有部分,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投资收益,宣告发放时,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收到股利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股利;(3)对方亏损时,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应收款(如果存在)、预计负债(如果还需额外承担),实现盈利后按相反的顺序和方向做。
三、处置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银行存款;
按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分别贷记:成本、损益调整、其他变动;
按收款额与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
(如果涉及记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还要从资本公积转到投资收益)

谁能用最通俗的方法给我讲解一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吗?

8.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对外投资自产产品要视同销售,同时按成本法计量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 4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 53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50 000
贷:库存商品 65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