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的保全制度中撤销权的起算时间为

2024-05-13

1. 在债的保全制度中撤销权的起算时间为

法律分析:在债的保全制度中,撤销权的起算时间为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在债的保全制度中撤销权的起算时间为

2. 债权人撤销权为合同保全制度的一种

对其规定的意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可以恢复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财产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是通过使债务人实施的有合同中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对其规定的意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可以恢复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财产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是通过使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归于无效,来维护信用制度。关于合同中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大致有两类构成模式,一是首先区分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在此基础上,再具体设定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求;另一类模式是不区分有偿行为或无偿行为,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即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统一把握。
我国通说将债务人的行为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对于有偿行为的撤销,以债务人恶意为成立条件,而对于无偿行为的撤销,仅须具备客观条件即可,不以主观上恶意为必要。
因为对于无偿行为的撤销,只是使得受益人失去无偿行为所得的利益,而没有损害他原本就存在的利益,这个时候行使撤销权对双方利益关系影响甚微;而对于有偿行为,法律就不得不考虑第三人因为支付对价而获得的权利,此时法律应该对各种利益冲突进行对比分析,不能随意厚此薄彼,否则债权人平等原则即无法贯彻,交易安全也无法维系。
一、债权人的撤销权该如何行使
(一)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何人为被告,依对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依折衷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自应以债务人、与债务人为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利益转得人为共同被告。因为行使撤销权既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又要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利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因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应有除斥期间。债权人自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依《民法典》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其中一年与五年皆为除斥期间。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行使撤消权的条件: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和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借以逃避纳税义务并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二)撤消权诉讼管辖:
税务机关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提起撤消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税务机关请求撤消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纳税机关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消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三)行使撤消权的费用负担:
税务机关行使撤消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负担。
(四)撤消权的行使范围:
撤消权的行使范围,以纳税人欠款和滞纳金为限。
(五)撤消权行使的时限: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消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的,该撤消权消灭。税务机关行使撤消权应当依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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