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沈阳办事处

2024-05-16

1.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沈阳办事处

第一条为明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总会)、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基层代办处(点)(以下简称代办处)的责任,规范各代办处行为,依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代办处的设立、变更、终止,必须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总会为一级法人,办事处是总会在北京地区的唯一派出机构。基层代办处,不具备人资格,遵循总会章程及办事处管理,代表办事处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保险活动。第四条办事处是代办处的业务主管单位,未经办事处核准代办处不得以办事处或总会的名义开展职工互助保险活动。第五条设立代办处的条件:1.符合总会章程、办事处管理办法的规定;2.有固定活动场所和必要的设备;3.有建全的管理委员会;4.有初期活动资金5.有代办处管理办法。第六条基层工会设立的由主席或主管主席为主任的职工保险管理委员会,接受市总职工互助保险管理委员会和基层工会的双重领导。代办处日常工作由其单位工会负责,工会主席为负责人,并实行自然替补制。第七条代办处管理委员会的职责:1.制定发展规划,年度展业计划;2.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3.审议会员年度分配方案;4.提议聘任和解聘代办处的管理人员。第八条代办处的主要职责:1.吸收会员;2.收取和管理会费、保费;3.开展互助保险活动。第九条代办处的设立程序:1.提出设立代办处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①由本级工会主席签署的申请报告;②代办处的管理办法③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单④待聘代办处负责人资格考核材料。2.办事处在接到设立申请报告的20日内发出核准或驳回设立申请的通知书。3.申请单位在领取办事处核准的代办处的登记证后20日内应发出设立通告并开展职工互助保险活动。第十条代办处变更程序:1.提出变更代办处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①由管理委员会主任签署的变更申请报告②依据总会章程,办事处管理办法的变更决定或决议;③变更事项涉及代办处管理办法的需提交修改后的管理办法;④变更后代办处负责人的资格考核材料。2.办事处在接到变更申请报告的20日内发出核准驳回变更申请的通知书。3.申请单位在接到核准变更通知书后发出变更通行,按变更后的规定开展互助保险活动。第十一条代办处终止程序:1.提出终止代办处的申请。终止申请应在下列情况下提出;①不能履行代办处理办法和总会章程、办事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②办事处依据有关规定责令终止。终止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文件:1)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和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终止申请报告;2)管理委员会的终止决定或决议3)管理委员会确认的清算报告。2.办事处在接到终止申请报告的20日内发出核准终止通知书;3.申请单位在接到通知书的20日内发出终止通知并停止互助保险活动。第十二条代办处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自审,并向办事处提出上年度审核报告,同时提交下列文件;1.由管理委员会主任签署的上年度审核报告;2.代办处的财务报告;3.代办处的统计报告。第十三条代办处登记证由办事处统一制定,办事处按统一格式制做会员证。第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租让代办处的登记证。第十五条登记证遗失和损坏,由代办处管理委员声明作废后向办事处申请补发。第十六条代办处不得节流,挪用或私自改变保费用途。第十七条开展的保险项目在执行标准和计算方法上必须与总会、办事处的有关规定相统一,不得自行更改。第十八条代办处执行总会、办事处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财务科目和报表格式统一。财务报表应由本级工会经审会审核监督。第十九条代办处名称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代办处(点)。第二十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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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沈阳办事处

2. 沈阳职工保险互助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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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应该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成立于1993年,是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创办,经原国家劳动部同意,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互助合作制保障机构,是国家财政和税务部门认定的具有免税资格的非盈利组织。该组织以为职工群众服务为社会目标,以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基本经济利益为宗旨,以在职职工自筹资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解决职工自身实际困难为主要任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伤残或发生意外灾害、伤害等有关的互助保障业务,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共同构成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2011年版)的详细内容是:为缓解职工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会员身体永久伤残时,会员按照本办法规定享有领取一定金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身体伤残以及由此造成职工收入降低,治疗费用支出增加导致的经济困难。第二条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7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组织集体申请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50%,参保职工少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参保单位须提供104表)。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1、参加本计划的保障期为一年。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活动,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3、互助费的标准分为四个不同档次,分别为26元、50元、74元、100元。为保证会员权益的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计划在享受领取互助金的同等权益时,交纳互助费的档次标准相应地调整为32元、62元、93元、124元。参加本计划的职工属于上述所列的高危险行业的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永久伤残时,将按照实际交纳互助费与应交纳互助费的比例领取各项互助金。按照不同档次交纳互助费享受领取互助金的限额详见附表。第四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1、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永久伤残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①、按照不同伤残程度(详见《伤残等级分类支付互助金标准》)可以领取身体伤残互助金。如会员所受伤残程度比较严重,以180天时的治疗状况及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②、会员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可以根据参加本计划时选择的互助费交纳档次和首次住院连续治疗的时间,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按日领取生活补助互助金,最高不超过180天。③、会员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可以根据参加本计划时选择的互助费交纳档次和首次住院连续治疗的时间,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按日领取住院补助互助金,最高不超过180天。住院时间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首次入院、出院记录核定。2、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金额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伤残互助金和身故丧葬互助金不能兼领兼得。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符合本条第②、③项规定的可以领取相应的互助金。3、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永久性伤残,按伤残等级领取第一款规定的①、②、③项互助金(详见附表),最多不超过缴纳互助费档次的最高限额。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身故或伤残,会员不享受第四条规定的互助金:1、由于疾病导致身故或残疾;2、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违法、犯罪行为等不可保的意外伤害;3、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4、由于战争、军事行动、地震、自然灾害和放射性物质泄漏;5、其他非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或伤残。6、参保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第六条互助金的受益人1、第四条1中规定的前三项互助金由会员本人领取。2、第四条2中规定的互助金由会员直系亲属或会员在参加本计划时指定的受益人领取。第七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会员本人、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的经办人员必须在3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会员本人、直系亲属通过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以证明其伤害程度:1、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出险调查报告书(附件二);2、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证明,以及由被保障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附件三);3、被保障人身份证的复印件;4、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5、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执法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诊断证明。如果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180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会员伤残程度。6.办事处为证明伤害情况需要由被保障人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其他规定事项1、自会员发生意外伤害之日起,会员或直系亲属应在一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2、本计划“意外伤害”是指:突然的、非本意的、有外来致害物而使会员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4、本计划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参加本计划,职工个人是需要交纳一定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