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2024-04-28

1. 福建省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福建省的医保报销比例:职工医保可报销的比例为75%,新农合最低是70%。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福建省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2. 福州市医保最高报销金额是多少?

       福州市医保在三甲医院住院时,医保统筹基金起付线为800元,超出800元的部分,若为在职员工,个人负担15%,医保支付85%;若为退休员工,个人负担10%,医保支付90%。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封顶线为10万;职工连续参保(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6个月的,在该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满6个月不满2年的,在该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高血压、糖尿病特殊病种门诊的封顶线均为4500元。                                        
    
    住院期间医院会要求缴纳已支出费用的一定比例(比如30%,就是已花费1万,需要缴纳3千)。出院结算时,系统会自动报销。

3. 福建省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农村医疗保险的主要保障对象是农民,当农民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时给予一定的补偿,减轻农民就医压力,那福建省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一般来说,门诊报销、住院报销、大病报销的比例都是不一样,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下。
一、门诊报销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二、住院报销      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三、大病报销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2、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万元。      网提示:福建省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报销比例是根据参合人选择的就医机构等级而确定的,通常情况下,参合人选择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就越高,其中镇卫生院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是60%。      这些就是我们在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小编的这篇文章能给你带来帮助。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些方面的内容,也可以到网上进行搜索查询。

福建省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4. 福建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福州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参保城镇居民首次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比例如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成年人未成年人成年人未成年人三甲(不含专科)800元400元55%60%三乙、二甲及二甲以上专科400元200元65%70%二乙、一级300元150元75%8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50元75元85%90%参保城镇居民年度内多次住院按上述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降至零为止。在保险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0元(包括起付标准以下费用和个人负担部分费用),6万元以上至14万元以内(含14万元),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0%;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大病医疗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4000元。从2013年1月1日起,一个参保年度内,对参加福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保目录内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10万元以内,给予大病补偿,补偿比例为50%。参保人员的医疗费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是如何计算的举例如下:例1:参保城镇居民李某,男,60岁。本年度首次住院在市一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共计7600元,其中医保目录范围内费用7300元,自费费用300元。市一医院为三乙医院,成年人在三乙医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400元,支付比例为65%,李某本次住院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为:(7300-400)×65%=4485元。例2:参保在校学生小张本年度首次住院在晋安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共计7600元,其中医保目录范围内费用7300元,自费费用300元。晋安医院为二乙医院,未成年人在二乙医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150元,支付比例为75%,小张本次住院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为:(7300-150)×80%=5720元。例3:参保城镇居民吴某,男,50岁。本年度高血压病在社区就诊累计医保目录内费用为3100元,成年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150元,支付比例为85%(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李某可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为:(3100-150)×85%=2507.5元。提醒:以上是关于福州居民医保报销比例相关的介绍,如有疑问,可向福州社保局或者医保局等办事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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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福建省医保 住院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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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住院可以报销的的情形包括:1,异地安置参保人员2,在本市办理转诊的参保人员3,因急诊异地就诊住院的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在三明市三甲医院医保支付定额内的,与三明住院的报销比例相同。住院费用超过三明市三甲医院医保支付定额的,超额部分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15%,其余医保待遇与三明相同。退休人员住院待遇标准:三级医院,起付线650元,起付标准—10000元,报销比例90%;10001元—50000元,报销比例93%;50001元—80000元,报销比例96%。二级医院,起付线550元,起付标准—10000元,报销比例91%;10001元—50000元,报销比例94%;50001元—80000元,报销比例97%。一级医院,起付线250元,起付标准—10000元,报销比例92%;10001元—50000元,报销比例95%;50001元—80000元,报销比例98%

福建省医保 住院报销比例

6. 福建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医保[2001]92号)1.医疗费用报销:1、医疗费用发票2、医疗费用汇总清单3、病案首页复印件4、出院小结复印件5、门诊病历复印件6、长、短医嘱复印件(以上材料盖就诊医院相关科室审核专用章)7、《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参保人员住院核对表》原件8、本人社会保障卡9、《参保人转外就医申请表》原件10、单位证明2.生育医疗费用报销1、《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申请表》原件;2、独生子女证(父母光荣证)或准生证;3、有效医疗收费票据;4、医疗费用清单;5、出院小结复印件;6、住院医嘱单复印件;7、门诊病历复印件;8、本人社会保障卡。3.工伤医疗费用报销1、《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申报表》;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工伤认定书;3、有效医疗收费票据;4、医疗费用清单;5、出院小结复印件;6、住院医嘱单复印件;7、门诊病历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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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福建大病医保怎么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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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普通群众来说,一旦罹患了重大疾病,治疗的手术费用和后期的康复费用是一笔巨大的开支,很多家庭在面对大病的时候,捉襟见肘,以至于家庭陷入困顿之中。于是。国家开展大病保险,它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大病医保就是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大病医保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必要补充。是职工医保享有的,超过基本医保报销上限后开始启动的报销金额。比如基本医保的报销上限是8万元,报销超过8万的部分,由大病医保继续报销,并且报销上限是18万。基本医保和大病医保总计报销上限是26万。针对一些特别贵的大病,我国将建立补充医保报销制度,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一旦罹患重大疾病,不管是基本医保还是大病医保,自费部分都不予报销。可是一般大病用的自费药比例是非常高的,在加上后期的康复费用和治疗费用之高。尽管大病医保报销26万,实际花费也要40万以上了。那么这时候,就需要商业保险来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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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福建医保报销比例

法律分析:福建省医保报销比例:职工医保为75%,新农合最低是70%。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