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基金管理办法

2024-05-16

1. 安徽省林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筹集林业基金,促进我省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林业基金是用于发展林业的专项资金。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筹集,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管理,实行统一计划,统一使用。第三条 省设立省级林业基金。有条件的地、市、县,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也可设立林业基金。第四条 林业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用于营林的拨款;
  (二)林业主管部门借入的用于营林的国内外贷款;
  (三)农业发展基金和扶持发展农林特产资金中用于林业的专款;
  (四)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提取的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林政管理费和森林资源补偿费;
  (五)经营木材采伐、收购的森工企业按比例上交的用于发展林业生产的资金;
  (六)林业主管部门筹集和接受捐赠的营林资金;
  (七)国家安排给我省的营林资金;
  (八)国家林业基金中安排给我省的部分;
  (九)林业主管部门用林业基金投资经营用材林、经济林的纯收入;
  (十)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确认的其他资金。第五条 林业基金由林业主管部门按计划使用。其使用范围主要是:
  (一)用材林、经济林基地建设;
  (二)防护林建设;
  (三)成片荒山荒地造林、迹地更新和封山育林;
  (四)森林防火,森林病虫防治,森林资源清查,林业技术推广;
  (五)林业生产设施的维修与更新;
  (六)其他营林支出。第六条 林业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相结合。用于发展用材林、经济林等经营性项目的,实行有偿使用;用于防护林建设、封山育林等非经营性项目的,实行拨款补助。第七条 申请使用林业基金,申请单位须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效益评估、营林方案、验收标准等资料,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发放林业基金时,供需双方应签订合同。第八条 建立林业基金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林业生产计划和基金收入来源,编出基金收支计划。林业基金收支计划以及年度会计决算应报送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计划、银行和审计等部门。第九条 林业基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和侵占。年终结余的林业基金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闲置的林业基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拆借使用。第十条 林业基金用于县以下林业单位为育林、护林服务的建筑项目,按税收体制报经批准后,可免交建筑税。林业基金中的育林基金免交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行后,林业主管部门原有的林业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渠道不变。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按期交纳林业基金的;
  (二)为筹集、征收、提取和管理林业基金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合理使用林业基金,效益显著的。第十三条 对拒不交纳、归还林业基金的单位,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从应拨给的营林资金中扣还,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在交纳、归还林业基金之前,其申请的新的营林项目不予批准。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林业基金使用的监督。对挪用、截留、侵占林业基金的单位或个人,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建立林业基金的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省林业厅备案。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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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基金管理办法

2. 园林绿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

《园林绿化资金管治方案》第一条为支持各区、开发区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作,推动我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市财政设立全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为规范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为促进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所设立的资金。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专款专用,由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适当安排。第三条专项资金及项目由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核实、分配,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考核;参与项目的验收考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核定绿化维护项目面积:主持建设项目验收考核;参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和使用情况检查考核。第四条专项资金以奖代补的重点为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建设、维护项目,同时适当奖补城市园林绿化成绩突出的区和开发区的园林绿化建设、维护及绿化规划设计项目。第五条专项资金项目确定原则:(一)专项资金只用于政府投资的项目:(二)维护项目按照申报项目的绿地面积计算,不包括硬化面积;(三)建设项目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审查初步设计,竣工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第六条申报资料:(一)中心城区、府所在地、重点城镇申请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园林局联合上报,单独上报的不予受理;开发区申请专项资金由开发区直接上报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建设项目提供申报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工程决算报告(未竣工项目提供预算书),资金筹措情况等文字材料及附表 1。(三)维护项目填写附表2。(四)各区财政局、园林局及开发区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上报的项目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摘要】
园林绿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提问】
《园林绿化资金管治方案》第一条为支持各区、开发区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作,推动我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市财政设立全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为规范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为促进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所设立的资金。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专款专用,由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适当安排。第三条专项资金及项目由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核实、分配,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考核;参与项目的验收考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核定绿化维护项目面积:主持建设项目验收考核;参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和使用情况检查考核。第四条专项资金以奖代补的重点为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建设、维护项目,同时适当奖补城市园林绿化成绩突出的区和开发区的园林绿化建设、维护及绿化规划设计项目。第五条专项资金项目确定原则:(一)专项资金只用于政府投资的项目:(二)维护项目按照申报项目的绿地面积计算,不包括硬化面积;(三)建设项目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审查初步设计,竣工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第六条申报资料:(一)中心城区、府所在地、重点城镇申请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园林局联合上报,单独上报的不予受理;开发区申请专项资金由开发区直接上报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建设项目提供申报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工程决算报告(未竣工项目提供预算书),资金筹措情况等文字材料及附表 1。(三)维护项目填写附表2。(四)各区财政局、园林局及开发区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上报的项目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回答】
第七条维护项目资金在核定维护面积后予以拨付,建设项目资金和规划设计项目资金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项目进展程度提出拨付意见,由市财政局拨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要对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督查。第八条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拨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和园林局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要设立专用账户,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建账和管理。第九条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第十条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对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考核,对存在违规使用、虚报瞒报、以及质量和安全等问题的,立即收回所有奖励补助资金,并处以双倍处罚,取消其下一年度奖励补助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同时责成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建设完成该项目。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回答】

3. 安徽省林业基金管理办法(2010修订)

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筹集林业基金,促进我省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林业基金是用于发展林业的专项资金。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筹集,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管理,实行统一计划,统一使用。第三条 省设立省级林业基金。有条件的市、县(区),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也可设立林业基金。第四条 林业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用于营林的拨款;

  (二)林业主管部门借入的用于营林的国内外贷款;

  (三)农业发展基金和扶持发展农林特产资金中用于林业的专款;

  (四)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提取的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林政管理费和森林资源补偿费;

  (五)经营木材采伐、收购的森工企业按比例上交的用于发展林业生产的资金;

  (六)林业主管部门筹集和接受捐赠的营林资金;

  (七)国家安排给我省的营林资金;

  (八)国家林业基金中安排给我省的部分;

  (九)林业主管部门用林业基金投资经营用材林、经济林的纯收入;

  (十)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确认的其他资金。第五条 林业基金由林业主管部门按计划使用。其使用范围主要是:

  (一)用材林、经济林基地建设;

  (二)防护林建设;

  (三)成片荒山荒地造林、迹地更新和封山育林;

  (四)森林防火,森林病虫防治,森林资源清查,林业技术推广;

  (五)林业生产设施的维修与更新;

  (六)其他营林支出。第六条 林业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相结合。用于发展用材林、经济林等经营性项目的,实行有偿使用;用于防护林建设、封山育林等非经营性项目的,实行拨款补助。第七条 申请使用林业基金,申请单位须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效益评估、营林方案、验收标准等资料,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发放林业基金时,供需双方应签订合同。第八条 建立林业基金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林业生产计划和基金收入来源,编出基金收支计划。林业基金收支计划以及年度会计决算应报送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计划、银行和审计等部门。第九条 林业基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和侵占。年终结余的林业基金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闲置的林业基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拆借使用。第十条 林业基金用于县以下林业单位为育林、护林服务的建筑项目,按税收体制报经批准后,可免交建筑税。林业基金中的育林基金免交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行后,林业主管部门原有的林业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渠道不变。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按期交纳林业基金的;

  (二)为筹集、征收、提取和管理林业基金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合理使用林业基金,效益显著的。第十三条 对拒不交纳、归还林业基金的单位,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从应拨给的营林资金中扣还,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在交纳、归还林业基金之前,其申请的新的营林项目不予批准。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林业基金使用的监督。对挪用、截留、侵占林业基金的单位或个人,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第十五条 建立林业基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省林业厅备案。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林业基金管理办法(2010修订)

4. 安徽省造林绿化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徽省造林绿化规划,实现“五年消灭荒山、八年绿化安徽”的任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省造林绿化实行分级、分部门目标责任制。专员、市长与省长签订造林绿化目标责任书,并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长与专员、市长签订责任书,并负责组织实施;乡(镇)长和县(市)政府部门负责人与政府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并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驻皖单位负责人与当地政府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条 一九九五年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的造林绿化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的绿化保存面积,山区、丘陵地区达到绿化总任务的百分之八十五,其他地区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农田林网建设面积达到绿化总任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铁路、省管公路、江河渠道两旁的绿化保存面积达到全线绿化总任务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其他道路、河渠两旁的绿化保存面积达到全线绿化总任务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不宜植树地段,适当养花、育草;
  (四)城镇公共绿地的绿化保存面积达到绿化总任务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专用绿地的绿化保存面积达到总任务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能栽植树木、花草的街道两旁,合理地栽植了树木花草;
  (五)农村村庄的庭院和四旁隙地都适宜地进行了绿化。第四条 一九九五年底前,森林资源保护和林政管理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年森林采伐量不超过国家下达的采伐限额,森林资源年消耗量小于生长量,采伐迹地按规定及时进行更新造林;
  (二)防止乱砍滥伐措施得力,毁林案件查处率达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三)年发生森林火灾的次数、面积未超过限额,未发生重大森林火灾;
  (四)森林病虫害防治及时,未发生重大病虫灾害;
  (五)城区内的现有园林、绿地都得到认真管理,未发生侵占公共绿地现象;
  (六)认真开展改灶节柴工作,普遍推广了省柴灶。第五条 各地、市每年按造林绿化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对所辖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当年造林绿化实绩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于十一月底以前将情况书面报告省委、省政府。第六条 地、市、县实现造林绿化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后,按下列程序申报验收:
  (一)县(市、区)按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内容自查达标后、向地、市申请验收。申请验收报告应写明:一九九0年森林资源基本情况,实现绿化后森林资源现状,各项绿化任务的完成情况等。
  农业、农垦、林业、水利、交通等系统所属单位,国家驻皖单位和省内铁路的造林绿化,与所在市、县同步实施,同时进行检查验收。
  (二)行署、市政府对申报绿化达标的单位组织检查,符合达标条件的推荐上报省绿化委员会。
  (三)省绿化委员会会同省林业厅、省建设厅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经验收合格的,由省绿化委员会、林业厅、建设厅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发给绿化合格证书。第七条 经验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市、县和政府部门、驻院单位,由省委、省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按期完成年度造林绿化任务,达到质量要求的,给予表扬,按规定发给绿化奖金。
  (二)超额完成年度造林绿化任务,达到质量要求,并在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通报表扬,发给造林绿化奖金,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根据情况给予表扬或记功奖励。
  (三)按期完成造林绿化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全部造林绿化任务,成片造林保存面积超过合格面积百分之五以上,并完成资源、林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通报表扬,并发给造林绿化奖金,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记大功或晋级奖励。
  (四)提前一年以上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的造林绿化和资源、林政管理的全部任务,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通报表扬,发给造林绿化奖金,同时按照贡献大小,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记大功、晋级或晋职奖励;对贡献特别突出者,授予省林业劳动模范称号。第八条 未完成造林绿化目标责任书规定的任务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实施造林绿化目标责任书措施不力,年度任务有一项或两项未完成的,口头批评;年度造林绿化指标有三项以上未完成的,通报批评。
  (二)连续二年未完成造林绿化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年度任务的,通报批评,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三)连续三年未完成造林绿化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年度任务,对其党政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
  (四)在任期内森林资源消耗量一直超过生长量,或在制止乱砍滥伐、防止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方面措施不力,致使森林资源严重损失的,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5. 安徽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以下简称“林业两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安徽省林业基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林业两金”是国家为保护和扩大森林资源,从林业生产收入中提取或征收的用于发展林业生产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林业两金”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征收,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或挪用。第四条 凡经营消耗森林资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或提取“林业两金”。消耗森林资源的产品有:
  (一)木材:原木、原条、各种用途的小材小料和旧房料;
  (二)竹材、毛竹、篙竹、元竹、淡竹、杂竹;
  (三)木竹成品及半成品:板材、锯材、木炭、木竹制品等;
  (四)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香茹、木耳、茯苓、板栗、山核桃、栓皮、擅皮、矿笆、竹笋、松脂等。第五条 “林业两金”按下列标准提取或征收:
  (一)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木竹经营单位经营的水材、竹材,按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的20%计征(育林基金12%、更改资金8%);
  (二)国营林场、采育场销售的木材、竹材,按销售价的25%提取(育林基金15%、更改资金10%);
  (三)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直接销售的木材、竹材,按销售价的25%计征(育林基金15%、更改资金10%);
  (四)贫困山区县符合本条(一)、(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可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低于第一次销售价的15%(育林基金10%、更改资金5%),淮北地区所属各县(市)育林基金按10%计征,免征更改资金;
  (五)经营木竹成品及半成品,按产品实际消耗木材、竹材数量和材种折算的销售价计征;
  (六)经营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和其他林产品,按其销售价的5%征收育林基金,免征更改资金。第六条 部队、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采伐自有木竹,免征“林业两金”,但应按规定的标准自提育林基金,用于发展林业生产。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自采自用的木竹,免征更改资金。第七条 征收“林业两金”,必须持有“林业基金征收员证”,并使用《安徽省林业基金征收统一凭证》。“林业基金征收员证”、《安徽省林业基金征收统一凭证》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第八条 多次销售的消耗森林资源的产品,在第一次成交时已缴足“林业两金”的,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再征。需运往他地的,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在运输证上加盖“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已征”印签,沿途各地要予以放行。没有缴纳或未缴足“林业两金”的,应按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征。第九条 育林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营林调查设计、采种、育苗、迹地更新、荒山荒地造林、低产林改造、封山育林;
  (二)护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
  (三)森林资源清查、采伐限额核查;
  (四)营林基础设施建设、营林设备购置;
  (五)森林资源培育的技术开发、成果推广和林业教育培训;
  (六)林业项目贷款贴息、基金的管理费和代征费等。第十条 更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林区道路建设、森林防火道的延伸;
  (二)采伐迹地更新与造林;
  (三)林区简易过坝、河道、楞场、码头、集材场地,通讯线路等设施的修建及更新;
  (四)木竹防洪、保安;
  (五)单项价值五万元以下(不含五万元)的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及投资少、见效快的森林工业转产项目、技术改造和多种经营项目。第十一条 “林业两金”用于基本建设的,应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其项目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确定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林业两金”的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育林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育林基金中征收总额上交省林业主管部门30%,上交地、市林业主管部门20%(其中淮北地区、贫困山区县上交省林业主管部门20%,上交地、市林业主管部门10%)。国营林场上交省林业主管部门30%,70%留场自用。

安徽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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