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2024-05-15

1. 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是为明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监管手段,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切实管好建设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强化建设单位履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增强地方政府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意识。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管理效能,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2. 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法律分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是为明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监管手段,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切实管好建设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强化建设单位履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增强地方政府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意识。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管理效能,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3.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监督方式有在线监测;现场核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依法公开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
法律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政府投资条例》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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