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知识

2024-05-15

1.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为促进核电事业发展,规范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了《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依据: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核电事业发展,规范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以下简称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征收、解缴、使用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 凡拥有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核电厂(以下简称核电厂),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第五条 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按照核电厂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0.026元/千瓦时。今后,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防科工局等部门根据核电发展规模及乏燃料处理处置资金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征收标准。
第六条 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计入核电厂发电成本。
第七条 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由财政部驻核电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并实行直接缴库。
第八条 核电厂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地专员办申报上年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和应缴纳的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专员办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完成对申报的审核,并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核电厂应在5日内按照专员办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确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资金。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66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收入”(新增)。
第九条 核电厂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不得拖欠。凡无正当理由拖欠缴纳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专员办应责令其尽快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额1‰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收入管理。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知识

2.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基金征收标准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基金征收标准制定根据《核电站乏燃料处理法》。自封存乏燃料的核电站每年应按本国的核电站发电量征收乏燃料处理基金;不封存乏燃料的核电站每年应按核电站本身总收入征收乏燃料处理基金。【摘要】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基金征收标准【提问】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基金征收标准制定根据《核电站乏燃料处理法》。自封存乏燃料的核电站每年应按本国的核电站发电量征收乏燃料处理基金;不封存乏燃料的核电站每年应按核电站本身总收入征收乏燃料处理基金。【回答】
可不可以再具体的阐述一下呢?【提问】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基金征收标准制定根据《核电站乏燃料处理法》。自封存乏燃料的核电站每年应按本国的核电站发电量征收乏燃料处理基金;不封存乏燃料的核电站每年应按核电站本身总收入征收乏燃料处理基金。【回答】

3.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为了解决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问题而出台的相关规定,这项规定涉及到核电站、政府以及乏燃料处理处置企业的利益关系。本文将从各个角度分析这项规定。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包括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等方面。根据该规定,所有从事核燃料运输和处理处置的企业都需要缴纳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用于支付核电站乏燃料的处理处置费用。乏燃料处理处置企业用于清理、处理、处置乏燃料的设施、工作人员、材料等费用也可以从该基金中支付。同时,政府应当按照该规定制定相关政策,规范核电站乏燃料的处理处置,并加强对征收使用管理基金的监督和检查,遏制不良行为的产生。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如何征收?据该规定,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征收标准为每克元,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目前,该标准为0.4元/克。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申报上一年度的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缴纳情况。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核电站乏燃料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具体流程和规定。政府及相关企业需要遵守该规定,妥善处理核电站乏燃料,在未来减少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管理风险。【法律依据】:《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征收标准为每克0.4元,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4.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为促进核电事业发展,规范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了《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依据: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核电事业发展,规范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以下简称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征收、解缴、使用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 凡拥有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核电厂(以下简称核电厂),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第五条 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按照核电厂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0.026元/千瓦时。今后,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防科工局等部门根据核电发展规模及乏燃料处理处置资金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征收标准。
第六条 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计入核电厂发电成本。
第七条 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由财政部驻核电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并实行直接缴库。
第八条 核电厂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地专员办申报上年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和应缴纳的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专员办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完成对申报的审核,并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核电厂应在5日内按照专员办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确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资金。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66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收入”(新增)。
第九条 核电厂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不得拖欠。凡无正当理由拖欠缴纳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专员办应责令其尽快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额1‰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收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