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2024-05-15

1. 抚顺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充分发挥投资评审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对政府决定其他事项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合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土地评估、地上附着物评估等进行的评审,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的评审。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评审机构的主管部门,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是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
  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评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制定政府投资评审的相关制度,确定需要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及评审要求,审查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
  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第六条 政府投资评审报告(意见),是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批复、招标、资金拨付和建设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二)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合理性、完整性以及调整的必要性;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
  (四)项目节能报告书(表)的科学性、合理性;
  (五)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编制的合理性、准确性;
  (六)项目合同的有效性、完整性;
  (七)项目竣工决(结)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
  (八)土地评估和地上附着物评估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
  (九)需要评审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和合同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计价依据及工程技术规范;
  (三)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指标指数、调价规定等有关资料;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节能报告、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项目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招投标书等文件;
  (六)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施(竣)工图、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财务账表等相关资料;
  (七)其他有关资料。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项目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送交项目评审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送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
  (四)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
  (五)评审机构形成初步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
  (六)评审机构向委托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第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送交评审所需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送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评审机构对合同中的协议书及专用条款进行评审;
  (四)评审机构形成初步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
  (五)评审机构向委托部门出具评审报告(意见)。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送交评审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送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
  (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程序和组织管理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情况以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进行评审;
  (五)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反馈意见;
  (六)评审机构向委托部门出具评审报告(意见)。

抚顺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2.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建设收费集中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加强工程建设收费管理,拓宽集中收费领域,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区以内进行新建、改建(包括技改)、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建筑面积综合缴纳部分工程建设收费及按有关规定另行缴纳其它有关工程建设收费。第三条 市收费管理局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收费集中统一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条 工程建设综合收费标准如下:
  (一)住宅项目收费标准为砖混结构110.32元/平方米,框架结构113.77元/平方米;价格调节基金、河道维护费、新改扩建工程设计选址竣工设备防护卫生学评价与鉴定,依据商品房销售额、工程项目总投资,按规定比例计算后,加入收费标准中;
  (二)公建项目收费标准为小框架结构37.02元/平方米,大框架结构41.25元/平方米;热力上网费、自来水增容费、煤气增容费、价格调节基金、河道维护费、新改扩建工程设计选址竣工设备防护卫生学评价与鉴定,依据建筑面积、用水(气)量、商品房销售额、工程项目总投资,按规定比例计算后,加入收费标准中;
  (三)工业项目收费标准为混凝土结构28.35元/平方米,钢结构43.15元/平方米;热力上网费、自来水增容费、煤气增容费、新改扩建工程设计选址竣工设备防护卫生学评价与鉴定,依据建筑面积、用水(气)量、工程项目总投资,按规定比例计算后,加入收费标准中;
  (四)装修项目收费标准为一般装修13.70元/平方米,高档装修17.75元/平方米;新改扩建工程设计选址竣工设备防护卫生学评价与鉴定,依据工程项目总投资,按规定比例计算后,加入收费标准中;
  (五)土地出让金等工程建设收费计算复杂、特殊,收费不合并其中,另行缴纳。第五条 各单位在办理综合缴纳的工程建设收费有关批件时,须持有关资料到市收费管理局在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设立的收费站计算并缴纳费款,领取完费证明函。
  各单位在办理另行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工程建设收费批件时,先在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然后持相关资料如工程图纸、应缴费计算等,到市收费管理局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收费站交款并领取完费证明函。第六条 市国土规划管理局、房产局、建委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完费证明函,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件,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七条 工程建设收费原则上不予减、免、缓,但对有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缓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缓审批领导小组审定。第八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工程建设收费,擅自开工或少缴的工程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擅自减、免、缓、以物抵费、违规审批的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 市收费管理局征收的费款,属于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财力范围的,由市收费管理局直接上缴财政,其它由市收费管理局定期拨付有关单位。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3.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不断完善、发展和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我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房产开发招标发包和房地产交易活动以及与其相关的行政审批、收费的指定场所。第三条 市场应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运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市场的运作和管理充分体现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方便企业、方便社会、方便群众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市场内暂时设置土地、勘察设计、施工招投标和房产交易4个专业市场和1个为市场配套服务的行政审批、收费中心。第五条 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对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实施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下设“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管理办公室)是市场管理机构,行政隶属市建委领导。第六条 市场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综合管理市场的建设和日常事务;
  (二)协调驻场的行政审批、收费,规范市场运作程序;
  (三)协调、指导各分市场的交易活动;
  (四)会同各主管部门查处市场内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五)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和商务服务,为驻场各主管部门提供办公条件。第七条 根据联合建场、依法行政的原则,市场实行原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与市场管理办公室协调指导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各专业市场的经营活动,集中在市场内进行的各种行政审批和收费,仍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派员驻场实施管理,执行各行业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并服从市场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协调和指导。第八条 进入市场的交易双方和驻场行政审批、收费单位,应按《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内审批、收费运行程序、规则》和各专业分市场的管理规定进行闭合管理。四个专业分市场之间和分市场内部程序之间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对前个市场和上道程序负责把关,没有经过前一个程序的审批和收费,不得进行本项程序的审批和收费。第九条 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承包按下列运作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单位)持项目计划任务书、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接受建设项目管理的资质审查,领取《工程建设行政审批、收费市场内传递单》(以下简称《审批传递单》)。此项工作由市建委和市开发办驻场办理。
  (二)建设单位持项目计划任务书、开发项目中标书进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申办规划定位审批和土地使用手续,经过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环保、消防、通讯、人防等建筑配套条件的联审(由国土规划管理局组织,在市场内进行),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建设场地上有需要拆迁的建筑物,尚需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认定、拆迁评估和登记手续,再到拆迁办公室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持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入勘察设计市场,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信息,按照勘察设计市场运行程序及有关规定,办理勘察设计招标或委托,签订合同,并到驻场的建设、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鉴证或公证。大型建设项目需要进行扩初设计审查的,由市建委在市场内组织审查。
  (四)建设单位具备施工条件后,持勘察设计市场签发的通知单,进入工程施工招标市场,发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信息,在市工程招标造价办公室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工程招投标活动。不具备招标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五)施工单位持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由招标管理驻场部门组织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到驻场的建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办理鉴证或公证及质量报监等手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分别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收费。
  (六)凭《审批传递单》由市建委驻场人员签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条 地产交易按如下运作程序进行:
  (一)交易双方持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和书面合同(或意向书)到驻场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对交易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委托驻场地价评估机构对拟交易土地进行价格评估,作为交易价格和核收有关税费的依据,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有关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允许进入市场交易;
  (三)由驻场国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收取土地出让金等有关费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4.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项目规模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确保房地产开发健康有序地开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在本市城镇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及基础设施开发经营业务,已取得本市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经济实体。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项目规模是指开发企业依据资质等级所应开发的土地总量、房屋总量(包括联合、联建、代建和转让等项目)和项目技术程度的标准。第四条 抚顺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其可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规模。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规模标准:
  (一)一级开发企业:准予在本市城镇区域内从事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土地、房屋及基础设施开发经营业务,以及工业区、商业区和较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建设。可承担40公顷以下的土地开发、4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项目技术复杂程度不受限制。房屋开发在建规模不得超过20万平方米。
  (二)二级开发企业:准予在本市城镇区域内从事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土地、房屋及基础设施开发经营业务,以及工业、商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可承担20公顷以下的土地开发、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不得承担30层以上、30米跨度以上的建筑物,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的开发建设。房屋开发在建规模不得超过10万平方米。
  (三)三级开发企业:准予在本市城镇区域内从事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土地、房屋及基础设施开发经营业务,以及工业、商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建设。可承担10公顷以下的土地开发、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不得承担16层以上、24米跨度以上的建筑物,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的开发建设。房屋开发在建规模不得超过5万平方米。
  (四)四级开发企业:准予在本市城镇区域内从事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土地、房屋及基础设施开发经营业务,以及工业、商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建设。可承担5公顷以下的土地开发、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不得承担8层以上、18米跨度以上的建筑物,高度30米以上的构筑物的开发建设。房屋开发在建规模不得超过2万平方米。
  (五)五级开发企业:准予在本县镇区域内从事房屋及基础设施开发经营业务。可承担2万平方米以下住宅组团的房屋及简单商业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建设,只允许承建7层以下民用建筑、25米以下的构筑物的开发建设。房屋开发在建规模不得超过0.8万平方米。第六条 开发企业投资能力审定依据:
  (一)报告期自有流动资本达到等级标准规定以上;
  (二)报告期流动资金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三)报告期企业原在建项目拆迁安置、配套设施、环境建设等符合有关规定。第七条 对开发企业申报的建设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应征得市开发办意见后再予审批。未经市开发办依照本规定审核的开发企业开发规模,按超级超量开发处理。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承担建设任务,由市开发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5. 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发展和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强化预算外资金监督管理,查处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中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房屋管理条例》、《辽宁省预算外资金稽查办法》、《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房产开发招标发包、房地产交易和与其相关的行政审批、缴费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协调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执法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日常工作的执法监督。
  办公室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公用局、市城建局、市物价局、市收费管理局等单位派员组成。执法监督办公室实行分工负责制,对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由市建委组织;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监督检查,由市收费管理局组织。
  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集中管理的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工程建设和房地产交易审批、交易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定位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违法、违规的建设、施工单位进行依法查处;
  (五)负责查处行政审批项目中的弄虚作假、利用职权为有关单位承揽工程等违纪行为;
  (六)负责对办理工程建设和房地产交易项目的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单位)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对违反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查处;
  (九)负责举报、信访案件的直接查处及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并出示所在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员证、行政执法证、执法监督证、警务监督证等有关证件。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由执法监督检查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执法主体是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成员单位各自依法进行,如遇多部门交叉或疑难问题,由执法监督办公室负责召集成员单位进行协调。对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分别由各行政执法部门做出处罚决定。第七条 对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强制停水停电或拆除非法建筑;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拆迁、报建、招标、施工合同等手续,无证开发和施工的;
  (二)不进入市场,在场外进行审批、交易和收费的;
  (三)对未经概、预算审查的政府投资基建项目,擅自进行审批和交易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费款,拖欠费款的;
  (五)未按规定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缓制度的;
  (六)乱立项、乱收费、滥罚款的;
  (七)隐瞒、坐支、截留、挪用预算外收入的;
  (八)未执行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帐外设帐、公款私存的;
  (九)伪造、涂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
  (十)未按市场运作程序审批,造成费款流失的;
  (十一)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八条 未办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供水供电部门不予给水送电。发生严重违章需要停水、停电的,由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办公室书面形式下达通知,供水、供电部门应积极配合。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