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南京医保政策

2024-05-16

1. 2023年南京医保政策

  取消职工医保原门诊统筹及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600-2200元不等),新门诊统筹政策不设置起付标准。
  新门诊统筹费用支付限额覆盖原门诊统筹和原门诊慢性病基金支付限额,并总体提高,年度门诊费用限额从原来的3333元-1.2万元提高到1.5万元。
  门诊医疗费用越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越高;并且适当向基层医疗机构和退休人员倾斜,1000元(含)以下费用,基金支付比例40%-60%;1000元(不含)-5000元(含)费用,基金支付比例60%-85%;5000元(不含)-1.5万元(含)费用,基金支付比例65%-90%。
  门诊统筹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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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南京医保政策

2. 南京医保政策

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650元;一级医疗机构(含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下同)4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次或累计支付的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在职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88%,个人支付12%;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92%,个人支付8%;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94%,个人支付6%。退休(职)人员个人分担比例分别为在职职工的70%(8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个人分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50%。
患有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的人员因门诊特定项目病种住院治疗,免收住院起付标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因艾滋病病种住院治疗,免收住院起付标准,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基金补助65%;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免收住院起付标准,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按规定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基金、用人单位、个人各支付三分之一。

3. 南京市的医保政策是什么

从2014年7月1日起,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大病医疗救助费征缴方式由原来的半年缴纳一次调整为按月缴纳。
缴费标准不变,由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个人按每人每月5元标准缴纳。 南京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的缴费方式比半年一缴更具有合理性。因为在职人员大病救助费用由参保单位统一代扣代缴,而当前劳动力流动频繁。例如,参保人员今年1月份在原单位缴纳半年的费用后,5月份跳槽到另一家单位,按照原缴纳方法,他必须在新单位从5月份起开始缴费。这样,无疑是重复缴纳了5月和6月两个月的费用。而按月缴纳的方式就避免了重复缴费。
专用病历将取代《门特证》南京市医保中心宣布,南京市将对门诊特定项目人员实行年检并发放《专用病历》,实行定点就医和定点购药管理。门诊特定项目人员是指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尿毒症透析,肾移植手术后抗排斥这3种患者。他们在就诊和购药时可凭本人的《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和《门特医疗证》享受较高补助。目前我市共有近万名“门特”病人。从9月1日起,他们的《门特证》将一律废止,取而代之的是《专用病历》。《专用病历》在患者资料页中增设了二级病种码及用药范围,便于医生治疗和患者配药。
门诊特定项目就诊将实行定点医疗管理,患者本人可根据相关规定自行选择。恶性肿瘤限选三家医院,其中三级合或专科医院一家,二级及二级以上中医院一家,二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一家;同时限选一家药店;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限选一家医院和一家药店;肾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限选一家医院和一家药店。原则上定点医院和药店一经选定,一个自然年度内保持不变。 据悉,年检从7月1日开始,门特病人需将相关资料交到本人单位(个人参保者交到所在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年检合格者将发给新的《专用病历》,由用人单位或代理机构统一领取。年检期内,门特人员仍可持原《门特证》就诊购药。
9月1日以后,逾期未申报年检的及年检不合格人员停止享受门特待遇。
 

南京市的医保政策是什么

4. 南京的医保政策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内资企业、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和港、澳、台地区驻宁人员除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按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且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个体经营者,和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人员。除省级机关及其职工外,在宁所有部、省属和外地驻宁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参保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有关参保手续,履行缴费义务后,发给《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IC卡),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凡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3%的用人单位,须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3%以上部分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后办理参保手续。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缴纳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测算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在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不缴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在工资中代为扣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由用人单位缴费中除去划入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构成,主要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内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慢性病人的定额医疗补助等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三是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收入。
    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35周岁及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36周岁至4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4%划入;46周岁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7%划入;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5.4%划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暂时定为1000元。个人账户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门、急诊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以及职工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等费用中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付。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一般不得提取现金。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均要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费原则上由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个人按每人每月lO元标准缴纳,其中在职职工由参保单位统一代扣代缴,退休、退职人员每月直接从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

 门诊慢性病为:在职人员1200元,退休(退职)人员10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含70岁以上退休人员)800元;住院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750元,一级医疗机构5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30%,但最低不得低于300元。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4万元。  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费用,属于甲类目录范围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属于乙类目录范围的,先由参保人员分别按规定的20-60%(少数特殊诊疗项目可确定为70—80%)比例自付,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属于丙类目录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目录范围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凡有费用支付上限规定的,限额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限额内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的0—60%比例自付,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外的其它特殊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救助基金均不予支付。
(2)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特殊医用材料费用。
  (3)自费治疗项目使用的医用材料。
床位费支付标准为每床日30元。实际床位费低于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支付;高于支付标准的,只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参保人员使用统筹不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而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主要包括:
    (1)服务项目:
    ①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②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2)医疗服务设施:
①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②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③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④膳食费(含营养费、药膳)
    ⑤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⑥产妇卫生费、单独炮制膏、丸剂的加工费;
    ⑦其他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按省物价局等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5. 2022年南京市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2022年南京市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如下:筹资标准:1、老年居民筹资标准为168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1250元/人年,个人缴费标准430元/人年。2、其他居民筹资标准为168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1170元/人年,个人缴费标准510元/人年。3、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136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1140元/人年,个人缴费标准220元/人年。4、大学生筹资标准为75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600元/人年,个人缴费标准150元/人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2022年南京市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6. 南京居民医保2022缴费标准

南京居民医保2022缴费标准如下:1、老年居民共计1730元/人一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127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460元;2、其他居民共计1750元/人一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119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560元;3、学生儿童为1410元/人一般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116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4、大学生为830元/人一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65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5、缴费时间为今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6、2022年门诊待遇提高,将门诊高费用补偿年度基金支付限额提高200元,提高到2800元/年;7、今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为缴费时间,税务部门提供了多种缴费渠道,包括:南京APP、支付宝首页、微信小程序、江苏税务APP,此外也可通过以下经办银行柜面实施缴费或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将医保费存入签订委托代扣关系的经办银行卡中,委托银行代扣代缴;8、在全市范围内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京银行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均可经办缴费业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7. 南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2022

缴费标准方面
老年居民每人380元/年(户籍迁入不满10年缴780元/年);
其他居民每人460元/年(户籍迁入不满10年缴780元/年);
学生儿童每人120元/年(含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参保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孤儿个人不缴费,所需费用由财政予以补助。
续保方面
已参保居民个人身份未发生变化的,底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及户籍迁入满10年的居民,度续保统一由市社保中心负责办理,不需本人再办理其他续保手续。
已参保居民个人身份在2018年12月25日前发生变化的(如新增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等),以及低保人员、低保子女、特困职工子女,由本人或家长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2018年2月25日前,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身份变更续保及验证手续。
2018年底前年满22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学生,需携带相关学籍证明在2018年2月25日前,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按“学生儿童”身份办理2018年度续保手续。如不办理,信息系统将统一按“其他居民”身份续保收费。
缴费方式
参保居民可按以下两种方式缴纳度医保费:
第一种是委托工商银行代扣代缴。参保居民到任意一家工商银行柜面,办理建立社保代扣关联关系手续。如已建立社保代扣关系,可根据相应的缴费标准将度医疗保险费存入建立代扣关系的工商银行卡中,由工商银行统一代扣。
第二种是直接到指定工商银行柜面缴费。参保居民凭“南京市民卡”或《参保登记表》(黄联)到指定工商银行柜面直接缴纳度的医保费。新生儿办理当年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后,可凭《参保登记表》(黄联)直接到指定工商银行柜面缴款。
缴费时间延长
2018年度居民医保缴费延长到2018年2月25日。凡在2018年2月25日前按规定办理好续保手续、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居民,2018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2018年度医保待遇。逾期不缴费或未足额缴费的居民不享受2018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南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2022

8. 南京医保补缴新规定2022

南京医保补缴新规定2022如下:1、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5;(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0;(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5;2、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0;(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0;(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5;3、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0;(2)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5;(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0;4、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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