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交的维修基金归谁管理?

2024-05-13

1. 业主交的维修基金归谁管理?

法律分析:
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业主交的维修基金归谁管理?

2. 物业维修基金是什么部门监管的?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账制度等。

3. 物业维修基金应该交给哪个部门

由开发商代收。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当然,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各地有各地的政策和办法。

物业维修基金应该交给哪个部门

4. 物业维修基金交给哪个部门

物业维修基金交给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交由业务委员会保管。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如下:1、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5、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6、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5. 物业维修基金交给哪个部门

物业维修基金是交给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交由业务委员会保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住房维修金主要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所以需要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

物业维修基金交给哪个部门

6. 物业维修基金交给哪个部门

物业维修基金是交给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交由业务委员会保管。【摘要】
物业维修基金交给哪个部门【提问】
物业维修基金是交给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交由业务委员会保管。【回答】
回迁房也交物业基金吗【提问】
回迁房需要交公共维修基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回答】

7. 物业维修基金交给哪个部门

物业维修基金交给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交由业务委员会保管。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如下:1、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5、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6、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物业维修基金交给哪个部门

8. 维修基金归哪个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通常来说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并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也就是说这笔资金业主是接触不到的。一般小区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转到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来行使管理权利。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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