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才买社保,自查自纠但要社保证明,怎么办

2024-05-17

1. 现在才买社保,自查自纠但要社保证明,怎么办

评助工要社保证明,不买社保就不能评助工的职称了,可以自己把社保补交就可以了。
证明工作年限基本上就看社保缴费记录,不光是职称评定,像二级建造师考试等都要的,不过现在,建筑工程上很多私人小老板的,不给交社保的也很多,这也没办法的事,等吧。这东西不好作假。
助理工程师评审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评助理工程师不用考试,年限到了后,填一张申报表,随同毕业证、身份证、照片由单位报人事部门直接审批就行.
工程师评审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高级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评中高级职称时这些是硬件分,下来就是软件分,包括,论文、著作、科研成果、各种表彰、荣誉等等,等级不一样,分数也不一样,第一第二作者分数也不一样,详细情况看你们那里的规定。软、硬件分都够了,职称英语、计算机都过了,就可以填职称申报表,交到人事部门评审,最后考专业,很好考,通过后就能评下来了。

现在才买社保,自查自纠但要社保证明,怎么办

2. 被通报批评主官检讨

X年月,发生了X事,这个事情的问题在于我本人做为主官没有尽到监察责任,致使错误发生,责任不在当事人,而在我做为主官没有发现问题杜绝问题。

3. 自查报告2000字 寝室里插板放床上了,被通报批评,辅导员要求不写检讨,写自查2000字,哪位知道

这里两千字我就没法都写出来了,但可以教你个凑字数的办法,尽量详细地描述为什么把线板放床上,后来怎么被发现,发现后怎么理解,可以在网上搜索插线板漏电的危害,抄一点进来,字数马上爆表。

自查报告2000字 寝室里插板放床上了,被通报批评,辅导员要求不写检讨,写自查2000字,哪位知道

4. 私设小金库如何处理

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落实。
“小金库”治理工作分为4个阶段:
1、动员部署。 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和部署, 抓紧建立健全 “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等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做好信访举报受理工作。
2、自查自纠。对存在的“小金库”进行全面自查,摸清底数,及时纠正,如实上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
3、重点检查。对举报线索比较具体、社会反映比较集中、日常监管发现“小金库”问题比较多的部门、单位和企业,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对其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处理。
4、整改落实。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要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巩固和深化治理成果。

扩展资料:
“小金库”治理工作要掌握以下原则:
1、分级负责,分口把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口把关的工作机制。建立“小金库”治理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统筹兼顾,整体推进。 “小金库”治理工作既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又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工作相结合,形成整体合力。
3、依纪依法,宽严相济。坚持依纪依法办事,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宽处理,对被查出的“小金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严处理。
4、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在坚决查处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不断深化财政、金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等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
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小金库

5.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这个会不会影响到奶茶行业,果粉、奶精是不是食品添加剂

  果粉奶精里面应该含有添加剂,关键要看添加的数量是否符合标准。仔细看一下国务院的文件,研究研究,别撞在枪口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
  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
  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国办发〔20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
  (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一)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尽快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三)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卫生部要从严审核、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2011年年底前要制定并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对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快食品添加剂标准指定。卫生部、质检总局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做好标准指定完成前的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质检总局要及时审查公布获得进口许可的无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名单,拟生产同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出制定标准立项建议,在卫生部制定并公布该标准后,按有关规定申请生产许可。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卫生部。卫生部应及时组织研究更新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和部门。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三)强化诚信自律。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强化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科普宣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地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这个会不会影响到奶茶行业,果粉、奶精是不是食品添加剂

6. 不设资质,他们如何管理建筑市场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的动态管理,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做好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与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4〕15号)精神。决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施工一体化企业;已办理资质核验的省外入黔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施工一体化企业。
二、核查人员组成及方式
(一)人员组成: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本行业专家组成核查工作组。
(二)核查方式:采取自查自纠与抽查方式相结合。
1.自查自纠,由施工企业自查,企业提供近2012年元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公司承担工程(含竣工和正在施工)项目清单。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填报的资料,报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外入黔的企业上报省厅建筑业管理处;
2.实地抽查,一是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阶段(10月17日前完成)。各县(市)、区对本地区在建项目进行逐一检查,并填写检查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不良记录。二是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阶段(11月7日前完成)。按照不低于本地区在建项目数20%的比例进行抽查,原则上各县(市)不得少于3个项目。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并将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填写《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并上报省厅。三是省厅抽查阶段(12月10日前完成)。对各市(州)10个在建项目进行抽查,并实地核查施工企业的办公场所。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不良记录并依法处理,同时对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不力进行通报。
三、核查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时间2014年9月1日至10月15日止;
(二)实地抽查,时间2014年10月15日至12月15日止。
四、核查内容
(一)核查施工企业是否在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办公地点及设施是否满足施工业务开展的要求。
(二)核查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超越资质、挂靠、出借、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核查施工企业所开展的工程项目是否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有无签订阴阳合同和明显恶性压价行为。
(四)核查施工企业所施工的项目履职履责情况。是否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设立项目机构、配备施工人员和设施。
(五)核查现场施工人员是否到位履职、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守则,有无转让、出租、伪造、涂改施工岗位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
(六)核查是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现场管理及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动态考核涉及广大企业的切身利益,各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省外入黔企业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动态核查的自查自纠资料(施工企业在黔承接工程项目明细表,省外入黔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自查表)报送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联系人:吴炫桦,电话(传真),0851—5360371;宁旭华,电话:0851—5360281,邮箱:gzjzaq@163.com),如企业不按时上报自查自纠资料的将全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作不良记录;企业要对填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的将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各企业应积极配合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工作,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实地核查办公场所和在建项目时,企业负责人、(省外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已备案人员应到场。对没有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人员不到场的,视为不接受核查。
(三)核查组在核查前应当组织核查人员进行培训,认真学习和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统一核查尺度。核查结束半个月内,省厅组织考核人员形成核查报告,核查结果将在全省通报。
(四)核查组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认真对照相关标准和规定予以核查,不得漏查,也不得增设标准以外的条件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的条件。在完成每家企业核查时,应当对核查情况当场反馈,双方签字认可。
(五)严守工作纪律。核查组和核查人员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核查单位安排的就餐、宴请和住宿;不得参加被核查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六)认真完成工作。核查组和核查人员要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地完成好工作任务。要落实分工负责制,对各工作环节、每项工作任务都明确具体责任人,客观地记录和报告发现的问题,完整填写核查信息,做到不遗漏、不隐瞒。对核查的问题要做到定性准确,结果真实。

7. 惠农资金情况

  “强农惠农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资金投入,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等。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  主要是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病险水库治理、农村能源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农村公路建设、土地整理与耕地保护等资金。  2.涉农补贴类资金  主要是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农作物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畜牧良种补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与扑杀补助、退耕还林补助、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植被恢复费、林业生态建设资金、家电下乡补贴、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产粮大县奖励、油料生产大县奖励、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资金。  3.支持农业产业化和社会化服务建设类资金  主要是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科技发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新农村现代物流网络建设、政策性农业保险等资金。  4.农业综合开发类资金  主要是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等资金。  5.农村综合改革类资金  主要是化解乡村债务和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等资金。  6.农业防灾救灾类资金  主要是特大防汛抗旱补助、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救济资金、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等资金。  7.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类资金  主要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农村公共文化体系建设、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村低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补助等医改资金、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改扩建、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民政专项救助资金、农村环境保护、选聘大学生到村任职等资金。  8.财政扶贫开发类资金  主要是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扶贫开发的资金。  9.库区移民类资金  主要是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库区饮水、道路等生活生产设施建设和移民后期扶持、补助的资金。  10.支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类资金  主要是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乡镇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资金。

惠农资金情况

8. 如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化动态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  (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三)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五)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2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20分。  本条第(三)项每检验批记一次;第(四)、(五)项每个分部分项工程记一次。  第五条 建设工程重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  (一)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或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建造师未到场参加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到场组织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建造师未到场参加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监理单位必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总监未参加或未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以及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三)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造师未到场参加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监理单位必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总监未参加或未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以及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本条第(一)项每个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验收记一次;第(二)、(三)项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或每检验批的验收记一次;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中间验收也按每个分部工程验收记一次。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体有下列情形的,项目监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  (一)安全设施、措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责令停止使用整改,给建造师记5分;逾期未整改的,加记5分。监理单位未及时发现或已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规使用、督促整改的,给总监记5分;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监理单位未向项目监管部门报告又未采取措施督促落实的,给总监加记5分。  (二)工程实体质量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或存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施工安全隐患,楼层、施工段或操作面必须局部停工方能落实整改的 ,责令局部停工整改,给建造师记10分;逾期未整改的,加记10分。监理单位未及时发现或已发现但未采取局部停工措施制止违规施工、督促整改的,给总监记10分;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监理单位未向项目监管部门报告又未采取措施督促落实的,给总监加记10分。  (三)工程实体质量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或多个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隐患,必须全面停工整改方能保证生产安全的,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给建造师、总监各记20分;逾期未整改的,各加记20分。  出现本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按各项规定分别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造师记分。  第七条 工程建设过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  (一)责任人向监管人员送红包、有价证券的,给相关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项目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向监理人员发放固定补贴或送红包、有价证券的,给建造师记20分;  (三)项目总监收受施工单位补贴或红包、有价证券的,记20分。  第八条 建造师、总监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除本条第三款情况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其记分自动归零。  责任人受到行政处罚的,其在该工程项目的累计记分扣除100分后继续实施记分;累计记分不足100分的,按零分作为起算值重新记分。  责任人记分累计达100分未受到行政处罚的,其在该工程项目的记分累计值的50%作为其在下一个工程项目的记分起算值。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项目任职期间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起算值。  (一)建造师或总监在工程项目未竣工便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因故停工的除外;  (二)责任人不按第十八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第三章 记分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  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记分、违规事实调查确认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管理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建立记分、登记、查询和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将下列信息登记到“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内的记分登记册上(格式详见附件3):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责任人发生变更或终止任职的时间;  (三)责任人的每次违规记分值。  第十二条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确认时,应由2名及以上监管人员共同核实违规事实,并填写《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详见附件4),作为给相关责任人记分的依据。同一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的,监管人员注明情况后提请项目监管部门领导组织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记分。  《告知单》须经项目监管部门领导审查后,方可实施记分登记。  第十三条 《告知单》应送达责任人。责任人如对记分有异议,应在收到《告知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项目监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并反馈。  第十四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如发现责任人存在应给予记分的违规行为时,可责成项目监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记分。  第十五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建立记分卡管理制度。记分卡(详见附件5)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项目监管部门负责登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下载、打印和发放。  责任人应按《告知单》中规定的时间,持记分卡到项目监管部门载入记分信息。  记分卡由被记分人保管,平时应存放在被记分人任职的项目管理机构,以便检查。记分卡遗失时,责任人应到现任工程项目的项目监管部门补卡,补卡部门应加盖印章。  第十六条 责任人的记分情况作为其是否履行好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的重要依据。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工程质量安全时,应检查责任人的记分卡,并依据记分情况对其所任职的工程项目实行差别化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记分行为。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动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动态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组织被记分的建造师、总监集中教育培训,以强化责任意识,增强业务素质,提高履职能力。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参加集中教育培训:  (一)一个月内记分累计值达30分的;  (二)记分累计值达60分的。  必须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责任人,由项目监管部门向其发出《集中教育培训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6)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详见附件7),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  (一)责任人记分累计值达80分以上的。  (二)工程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的;  (三)责任人不按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四)责任人单位三次及以上未按规定组织自查自纠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后,给责任人或责任单位通报批评,通报批评文件应及时登录到“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上:  (一)责任人提供虚假书面请假材料或签署虚假证明意见的;  (二)责任人记分卡弄虚作假或私自涂改的;  (三)责任人不按时持卡到项目监管部门载入记分信息的;  (四)施工或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故不接受约谈的;  (五)施工或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接受约谈后仍不按规定组织自查自纠的;  (六)被责令停工(含局部停工和全面停工)整改3次及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监管部门对责任人及其单位进行立案调查,依照法律法规对责任人及其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应及时登录到“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上。未实施行政处罚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一)责任人记分累计达100分的;  (二)建造师或总监长期不在施工现场,拒不改正的;  (三)出现第六条情形,被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  第二十二条 监管人员在实施动态管理过程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按有关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动态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动态管理工作举报、投诉电话为0591-87561509.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名词解释与行为界定  2、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定期自查自纠规定  3、违规记分登记册(格式)  4、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  5、违规记分登记卡(格式)  6、集中教育培训通知书(格式)  7、约谈通知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