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暴雨与哪些股票有关

2024-04-28

1. 下暴雨与哪些股票有关

下雨和股票有什么关系

下暴雨与哪些股票有关

2. 为什么每年我过生日都会下雨,就没有一次是天晴的,真的很巧合而且很郁闷。我想知道这是为什么?

迷信啊 ,这多么巧合的事啊 让你赶上了,你应该高兴才对啊,如果我是你的朋友我一定会送你把非常漂亮的伞,别人想碰上这种事情都赶不上呢,人只有一辈子啊
如果你现在去别的地方住了,那么下次你的生日肯定赶不上下雨了,譬如说你在澳大利亚,只是气候的原因,赶上了而已啊,如果你这辈子的生日都是雨天,那么你就去申请吉尼斯纪录吧,你可以说是个传奇幸运的人呢

3. 刑法中,为什么极其偶然的因果关系不算是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是刑法学上重要的理论之一,正确地加以运用对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我们常见常用的多数是直接因果关系的理论,而对刑法偶然因果关系在实践中的应用则比较少见,笔者现就司法实践对刑法偶然因果的认识略做阐释,以供商榷。
一、刑法偶然因果关系及其两种情况
刑法偶然因果关系不同于哲学上的偶然因果关系,但它又来源于哲学的范畴。为了清楚刑法偶然因果关系的内涵,我们就应当明确哲学上的偶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这些概念之间的区别。在哲学范畴,因果关系中包含必然因果关系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否有偶然因果的内涵却长期存在异议。这种异议必然导致刑法因果关系中是否包含于刑法偶然因果关系的争论。笔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即有必然因果也有偶然因果关系。这是因为刑法必然因果关系是基本的形式,在实践中是大量的,主要的;刑法偶然因果关系是补充的形式,是少量的、次要的。将因果关系之间的偶然联系一概排除在因果关系之外,否认刑法偶然因果关系的存在是不现实的。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因果性与必然性、偶然性的学说,原因和结果、必然性与偶然性是密切联系、相互渗透的,仅视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是因果性与必然性的混淆。另外,必然性与偶然性是辩证统一的,没有离开偶然性的纯粹必然性,也没有离开必然性的纯粹偶然性,一切事物的必然性都不能脱离偶然性而存在。必然性是事物发展的一定趋势,偶然性是事物发展的或然结果,当某种事物发展结果不含必然性时,则偶然因素的作用即是偶然因果关系。在刑法中,刑法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都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如果否认偶然因果关系的存在,就势必将某些具有偶然因果关系的情况,视为必然因果关系或者视为无因果关系,从而导致刑事责任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因此刑法偶然因果关系可以理解为:是指两个必然因果关系交叉而形成的“前因”与“后果”之间的关系。即一个危害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称为“前因前果”;它与另一个危害行为或者事件相遇,又产生了另一个危害结果,称为“后因后果”。“前因”和“后果”之间的关系,就是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刑法偶然因果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与某种事物相竞合的偶然因果关系,即一种危害行为造成 一种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状态,与某种事件相竞合,又产生了另一种危害结果。在这里事件包括自然力的因素,被害人的行为与第三人的行为,它是产生后一种结果的决定因素。例如:于某在某港口商店内购物,与其有隙的邓某纠集多人持刀进店砍于某,于某见状逃跑,邓某等人随后追砍,于某无路可逃,跳下河港的水中,藏进停在港口的两船之间的夹缝里,于某等人向水中投石喝喊,于某不敢上岸。这时,附近的水闸开闸泄洪,将于某冲走溺死。此案中,邓某等人的持刀追砍行为与于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偶然因果关系,邓某等人持刀追砍于某是对于某的一种危害行为,抛石喝喊,是对于某的威吓,是危害行为的持续,与第三人的泄洪事件相竞合造成 于某的死亡。是“第三人”行为的事件竞合。倘若在于某跳河以后,邓某等人危害行为尚未终止的情况下,恰遇洪峰经过,将于某卷走溺亡,则是“自然力”因素的事件竞合,依然存在偶然因果关系。再如,徐某某晚在蹬三轮车休息时遇到于某寻衅,其无故被殴打后,拿出折叠刀比划于某,被于某躺在地上蹬倒,徐某手中的折叠刀刺中于某的心脏,而致于某死亡。本案中显示,徐某在于某倒地后,持刀冲向于某并踢踹于某,是一种危害于某的行为,这种危害是现实的,由于于某的反抗行为而致其扑倒在于某身上,徐某与于某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危害行为与被害人自己行为的竞合,而产生的刑法偶然因果关系。二是与另一危害行为相竞合的偶然因果关系,即一个危害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或者危险状态,与另一危害行为相竞合,又产生了一种危害结果。例如:刘某被许某违章行车而伤至腹部送往某医院抢救,医生张某与其有矛盾,即以手术人员不齐,时间仓促未准备好,故意拖延时间,致刘某失血过多而死亡。此案中,刘某的死亡是医生张某不履行职责进行抢救,故意延时造成的,但是肇事者许某不仅造成了刘某的伤害后果,并且使刘某的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所以,许某的肇事行为与刘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偶然因果关系。即许某对刘某实施的危害行为又与张某对刘某实施的危害行为相竞合。
刑法偶然因果关系的形式,我国刑法学界还有一些分类,但归根结底,本质上还是属于上述两种的范畴。
二、与危害结果有刑法偶然因果关系的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
勿庸置疑,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一个内容。但仅仅具有刑法因果关系这一要件,即不能断定行为人一定负刑事责任,也不能断定行为人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刑法因果关系只有与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相结合,才能成为刑事责任的基础。因而,刑法偶然因果关系能否成为刑事责任的基础,同样要做具体的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具体来讲,刑法偶然因果关系可以分为应负刑事责任的和不负刑事责任的两种,那么区分的标准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区分的标准是看偶然因果关系是行为人积极促使行为形成的,还是消极连接行为造成的。所谓积极促使行为是指行为正在实行,或处于连续、持续状态,直接促使其结果同外界事物巧遇,并使这些巧遇无法避免,以致造成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这种行为的促使作用,而使危害结果无法避免发生的偶然因果关系,应当成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前述中,徐某刀伤于某的案件,徐某推倒于某后,有条件脱离现场而避免于某致死后果的发生,但徐某持刀冲击,主动踢打于某进行攻击,实行危害行为,使于某躺在地上反抗时,踢中徐某的腿,而持刀扑中于某心脏。可见“于某踢中徐某的腿”是一种巧合,这种“巧合”是徐某追求危害行为的促使而使危害结果无法避免的,那么,徐某就应当承担偶然因果关系所造成的后果,应当负刑事责任。消极连接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结束,行为引起的结果已经基本固定,而后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结果与其他事物的巧遇,以致产生另一种危害结果的行为。这种因消极连接而产生的偶然因果关系,不应成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甲欠乙钱,乙为讨债纠集数人当众殴打了甲,甲回家感到很没有面子,而上吊自缢。乙的殴打行为与甲的死亡之间显然有刑法偶然因果关系。但乙对甲的死亡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呢?显然不能,因为乙对甲的危害行为已经结束,行为引起的结果已基本确定。甲的自缢是因为感到“没有面子”这种原因而引起的自杀结果,是乙行为消极连接而产生的偶然因果关系,因此,乙不应对甲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还有一点要指出的是,刑法偶然因果关系可以作为认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前提。并非所有的刑法偶然因果关系都具有刑法的意义,都可以成为认定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对实际存在的各种刑法偶然因果关系,刑法出于需要只选择了一部分做为认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刑法对偶然因果关系的主观选择,是通过刑法条文的规定表现出来的。如果刑法条文没有规定,既使是积极促使行为连接的偶然因果关系,也不能成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李某与王某为邻居帮工,二人口角后,李某推了王某肩膀一下,王某坐在地上。几天后,王某发现血尿,去医院检查系肾脏病变破裂,最后摘除了肾脏。经剖验肾组织证实,病变已占据肾脏的三分之二,即使不受外力作用,发展一定时间后亦会破裂。此例中李某的行为竞合王某的病因,与王某肾脏的摘除之间有偶然因果关系。也是李某积极促使行为连接的偶然因果关系。但病变是主要的原因,刑法未规定此种因果关系应负刑事责任,故李某不应对王某肾脏摘除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在刑法条文中有关“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是“造成严重后果”等叙述的,都可以认为是条文中的明确规定。据此再结合刑法偶然因果关系的理论认识,即可以研究对行为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刑法中,为什么极其偶然的因果关系不算是因果关系?

4. 股票被大量卖空,交易量放大,股价下跌20%,难道早就有人知道了?还是只是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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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为什么股市一跌房价就要跌?

  股价和房价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是他们的涨跌都在同一个原因上,就是政策导向,都是炒做预期,当投资者看淡后市的时候就跌,看好后市的时候就涨。
  股票价格无论什么时候都是由股票的供给和需求决定的,短期和长期都是这样。
  股票的价值和人们的预期是影响需求和供给的重要因素,比如股票内在价值的上升导致更多的人看好该股票,也就有更多的人想要买该股票,所以其需求上升,最终价格上升。
  但同时也存在着其他一些影响供给和需求的因素,比如市场操纵,政策等等。这些因素都可以在短期内对供求造成相当大的影响,最终表现给股价的大幅度波动

为什么股市一跌房价就要跌?

6. 如果有人明知某只股票会跌,他还叫那个人买那只股票,结果害他亏钱。请问这个犯法吗?

只要没有明显的证据,就不能算犯法。
股市中这种事极多,满地都是,特别是喜欢打听消息的人最容易上当。

7. 如果股票跌到0

股票是不会跌到0的,但是会在下跌到出现系统性风险的时候面临退市。因此,当股价基本下降到几分时,股票一般就是退市了,在退市之后,你的股票将变得一文不值,如果公司破产清算的话,也很可能面临血本无归的情形。退市以后倒是有可能被清零,有以下几种情况:1、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也就是新三板进行交;2、退市后经过重组有可能重新再回A股;3、退市后直接破产清算。中国股票市场存在跌停机制,所以股票市场上股票是不会跌到0元的。一般来说,证券交易所规定一个A股市场的股票一天的涨跌幅度为±10%,规定S或者ST打头的股票一天涨跌幅限度为±5%,如果这个股票今天涨了,并且涨到最高的限度也就是10%,这个就是涨停板,如果跌了,跌到最大的限度就是-10%,这就是跌停板。S或者ST打头的股票如果涨到+5%的时候就不涨了,这也是涨停板,跌5%的时候就是跌停板;新上市的第一天没有限制,该规定为中国股市特色。如果股票指数跌到0点,将发生下面的情况:1、股票市场倒闭:如果股票指数,已经跌到0点,就是归零,那么,股票市场也就倒闭了,因为股票指数就是代表股票市场的晴雨表。正如房价跌到0元,那么房地产市场也就不存在了。2、股民巨亏:当股票指数跌到0点之后,所有股票的价格都会变为0元,那么,参与股市的所有股民,投资本金都会变为0,导致股民出现巨亏的结果。3、上市公司出现危机:当股市倒闭,股民巨亏之后,股票市场的上市公司,也将出现危机,没有股市的融资支持,上市公司也会遇到资金瓶颈。没有了股市,上市公司也没有资本市场的支持。4、证券公司倒闭:证券公司的所有收入和利润,都是来自于股市,如果股票指数变为0点,证券公司就没有收入,纷纷倒闭,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也将下岗和失业。5、公司全部去香港和美国上市:当国内股票指数跌到0点,也就是说国内股市已经没有任何的价值,国内公司都将选择去香港股市和美国股市上市。

如果股票跌到0

8. 为什么大宗商品太热股市就会下跌

明白你的意思,其实你是想知道是否大宗商品的价格变化会影响到股市对应上市公司股价的变化。大宗商品与股市没有交易的直接关联的,有的只是间接的传导。不能拿大宗商品的交易去参照股市的变化。 商品期货的的涨跌和标价永远是以现货交易的供需关系为衡量准绳的,你做期货的交易都明白的最后的交割都是期货对现货对冲价格差的。股票市场的涨跌趋势则以货币政策和社会剩余财富流通量来决定的。二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交易的传导性暗示是存在的。例如,黄金在美元大幅贬值的预估下上涨,则像中金黄金、山东黄金这样的公司的收益会大幅上升,业绩上涨带来估值降低,会推动股价的上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