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成都)网络安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怎么样?

2024-05-15

1. 中电科(成都)网络安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怎么样?

中电科(成都)网络安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2017-04-19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注册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成都高新区民丰大道西段405号附10号1层。
中电科(成都)网络安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10100MA6CNK8K3K,企业法人中电科(成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方兴),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中电科(成都)网络安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经营范围是:对非上市的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权等非公开交易的股权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中电科(成都)网络安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外投资3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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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科(成都)网络安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怎么样?

2. 深圳兴航融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怎么样?

深圳兴航融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2015-04-15在广东省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深圳兴航融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300335237675D,企业法人堆龙航远创融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深圳兴航融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经营范围是: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对未上市进行股权投资、开展股权投资和企业上市咨询业务(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顾问、经济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在广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0682635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629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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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日照兴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怎么样?

日照兴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2018-10-15在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白鹭湾内B区。
日照兴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1121MA3NCKJW6X,企业法人兴鼎横琴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日照兴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经营范围是: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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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兴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怎么样?

4. 北京工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怎么样?

北京工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2018-02-23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甲2号楼9至10层1-22内9层A005室。
北京工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000MA01AGUN5L,企业法人北京金晟硕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北京工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经营范围是: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北京工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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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四川发展兴展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怎么样?

四川发展兴展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2017-05-15在四川省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位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1栋1单元8层801-805,807-812号。
四川发展兴展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10100MA6CPWH6XJ,企业法人四川弘远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璐),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四川发展兴展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经营范围是: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权等非公开交易的股权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四川发展兴展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外投资5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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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展兴展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怎么样?

6. 深圳市恒汇兴财富伍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怎么样?

深圳市恒汇兴财富伍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是2014-11-12在广东省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大厦A座4601-02单元。
深圳市恒汇兴财富伍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300319498234Y,企业法人深圳市恒汇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深圳市恒汇兴财富伍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的经营范围是: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开展股权投资和企业上市咨询业务(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文化产业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在广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7136273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9356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深圳市恒汇兴财富伍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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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深圳前海固兴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怎么样?

深圳前海固兴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2016-03-17在广东省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固兴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300MA5D8MFD3K,企业法人光大金控(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深圳前海固兴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经营范围是: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开展股权投资和企业上市咨询业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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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固兴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怎么样?

8. 有限合伙企业私募基金会计核算适用新会计准则吗

 随着私募股权基金的兴起,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流。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作为基金产品还是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核算存在不同的看法。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办法,税法上也未有针对性规定,只能作为合伙制企业进行纳税。本文对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介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发布,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有限合伙形式。对比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出资方式灵活。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
  第二,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赋相对较低。对于公司制基金个人股东分配的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税。而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负相对较低。
  第三,激励机制有效、收益分配灵活。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可按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灵活性大,收益可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因此,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目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而根据目前的主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配顺序:首先返还有限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其次支付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再次按照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的约定比例向管理人及普通合伙人分配弥补回报;最后,剩余收益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分配。本文主要就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二、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探讨
  由于合伙私募股权基金LP(有限合伙人)出资人对于私募股权的投资有着两种不同的理解,所以有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第一种方式下,LP出资人认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是投资一项金融产品,其出资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业基金”科目下核算。每年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管理人根据审计机构为出资人出具的LP账户报告进行公允价值调整。同时根据合伙协议,收回的红利、股息作为持有期间收益,计入投资收益。而投资收回及其他收益先冲减基金的投资成本,等本金全部收回后,再确认投资收益。这一处理办法的主要优势在于遵循了稳健性原则,且和基金的合伙协议规定处理一致。但是由于在税务处理中,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将视为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纳税,会计处理中投资收益和纳税上存在时间差异。
  第二种方式下,LP出资人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视作一项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核算。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解释,这一类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未获得控制权也没有重大影响,因此将其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核算,按照基金载体合伙企业的报表调整其公允价值。在这一处理方式下,投资人将股权投资基金收回的红利、股息收益作为当期投资收益入账。而投资收回及其他收益,在冲减其对应投资本金后作为投资收益在当期确认收益。这一处理办法的优势在于成本和收益相匹配,但是和LP协议的资金回收规定有所出入。
  除了股息、红利收入外,两种会计处理方式对LP投资人收益的确认存在很大的时间性差异。如果认为是基金产品,LP投资人将在投资收回全部本金后才能确认收益。而如果认为是长期股权投资,每笔投资的收回都能带来损益,投资收益随着投资项目确认。两种处理方式各有利弊,很难评判其优劣。
三、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问题探讨
  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草案)》已上报国务院,正在等待批复。该办法明确了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监管框架,明确了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如果这一规定正式发布,那么对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也有了明确的说法,对于红利可以作为税后收益予以税前抵扣。同时笔者查阅了各地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办法,也未有统一的处理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根据这一原则,法人投资合伙企业当年的纳税义务将由投资人承担。
  合伙企业的亏损弥补的规定中,财税[2008]159号文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则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通过上述两个规定可以看出,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只能作为合伙企业进行纳税申报,由此又给投资人带来了以下问题。
  一是合伙企业的分红收益是否可以税前抵扣,规定未明确。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经济体,分红所得是合伙基金的重要收入来源,但是现有法规仅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中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合伙人收到上述收入,是否可以保留其股息、红利所得的属性,“穿透”合伙企业,享受免税待遇尚不明确。
  二是亏损弥补政策不清晰,未明确跨期投资亏损是否能够弥补。按照财税[2000]91号文的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上述法规定义的生产经营所得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的定义并未列举投资收益,也没有明确投资收益与投资亏损是否能够跨期弥补以及如何弥补。
  三是由于跨企业的亏损不能相互弥补,对于同时投资多个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人而言,显然相对于直接投资单个金融商品的投资人,其税负是偏高的,而投资人往往希望通过投资多个基金以平衡风险,这一规定可能会阻碍基金的发展。
四、对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问题的建议
  由于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法律上未有专门的规定,导致我国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发展遇到了一些瓶颈。笔者希望相关的管理办法尽快出台,同时提出如下建议:
  1.明确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及基金分红收益性质,允许法人企业税前抵扣。对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取得其投资企业的分红尽早明确其性质;对于法人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保留其股息、红利所得的属性,“穿透”合伙企业,在税前予以抵扣,避免重复征税。
  2.明确亏损弥补原则,允许投资者以投资各基金的净收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私募股权基金而言,投资收益属于其主要收入来源,应当明确其投资收益属于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入“生产经营所得”,并且明确投资亏损视同企业经营亏损可以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