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社保缴费标准

2024-05-15

1. 嘉兴社保缴费标准

法律分析: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浙江省2018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0%(16610.00元/月)确定,下限按照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320.00元/月)确定。(月缴费基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个位数为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嘉兴社保缴费标准

2. 嘉兴社保缴费标准

【法律分析】: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即月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2420元;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即月缴费基数最高标准为12090元;月平均工资在2420元与12090元之间的,按照实际申报的数额作为月缴费基数。调整后的月缴费基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个位数为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3. 嘉兴社保缴费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2020年度嘉兴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最高封顶数(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17880元,最低缴费基数确定为3322元,仍旧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职工缴费比例、费率每月需缴纳的社保费用=缴费工资基数×缴费费率。参保人员每月的缴费工资基数,可以在上述基数“上下限”之间确定。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目前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为14%,个人缴纳比例为8%。如果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上下限来缴费,下面就来算一下缴费情况:(1)以下限3322元作为缴费基数的参保人员缴纳社保费(2)以上限17880元作为缴费基数的参保人员缴纳社保费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方便参保人员参保,2020年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推荐缴纳标准分每月597.96元、858.24元、1072.80元、2145.60元、3218.4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员可选择其中一档缴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嘉兴社保缴费标准是什么

4. 嘉兴个人社保缴费多少钱

嘉兴社会保险最低缴纳基数上调至2420元。
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嘉兴市本级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即2420元;高于300%的按照300%确定,即12090元。
调整后的月缴费基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个位数为零(如月平均工资为3001元,基数为3000元;月平均工资为4006元,基数为4010元),从6月起启用,并补缴5月份缴费基数差额。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4〕47号)第三条第五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的规定,对2015年度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参保职工按此规定执行,其中缴费工资低于2420元/月的参保职工按照2660元/月(2420元/月的110%)执行,高于2420元/月的按照该职工上月缴费基数(原基数)的110%确定。
新基数启用后,养老保险补缴的标准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作相应调整。补缴2010年至2014年的比例为22%,月补缴金额为887元;补缴2009年的比例为23%,月补缴金额为927元;补缴2008年及以前年度的比例为28%,月补缴金额为11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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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嘉兴社保缴费基数标准是多少

嘉兴社保缴费基数: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含劳务派遣)为48372元。平均工资是制定社会保险征收标准的依据,平均工资的增加必然带动社保缴费基数上调。按照省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直接与该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挂钩”。比如某职工全年的工资收入为6万元,则其月缴费基数为5000元。情况一: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即月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2420元;情况二: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即月缴费基数最高标准为12090元。情况三:月平均工资在2420元与12090元之间的,按照实际申报的数额作为月缴费基数。调整后的月缴费基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个位数为零。比如职工A的月平均工资为3001元,则基数为3000元;职工B的月平均工资为4006元,则基数为4010元。社保补缴比例:最新的缴费基数启用后,养老保险补缴的标准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作相应调整。补缴2010年至的比例为22%,月补缴金额为887元;补缴2009年的比例为23%,月补缴金额为927元;补缴2008年及以前年度的比例为28%,月补缴金额为1129元。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截止日期为本月25日。对于逾期未申报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按规定作出惩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对度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参保职工按此规定执行,其中缴费工资低于2420元月的参保职工按照2660元月(即2420元月的110%)执行,高于2420元月的按照该职工上月缴费基数(原基数)的110%确定。

嘉兴社保缴费基数标准是多少

6. 嘉兴个人社保缴纳标准2019新年

2019年1月1日起,社保费新标准有建设单位直接向建筑施工企业支付
1、实施时间:
从2019年1月1日起。
2、主要实施内容
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停止代收建筑业企业养老保障金,停止使用山东省建筑业企业养老保障金专用票据;
新开工项目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建筑企业按固定比例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未缴纳处理办法
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建筑企业采用分期缴纳养老保障金的工程施工项目,未缴纳的部分将不再收取,建设单位将根据工程项目进度直接向建筑企业支付未缴纳的部分。
如果是在2019年1月1日之前代收但尚未拨付或尚未完成拨付,项目现场的住房和城建部门应按照现行规定和标准一次性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
4、施工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对方案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公告,核算后签订补充合同,并将施工单位的付款期限和付款责任和金额等明确到施工企业;明确施工企业履行施工合同的责任,不履行施工合同的其他原因等,根据项目完工数量,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相应比例归还建设单位。
施工企业应当通过补充合同,到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建部门办理施工企业的养老保障金拨付手续,上述工作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
5、各级主管部门
地方住房和城建部门、财政部门需要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建设企业养老保险收入户、支出户、经费户的撤销清理以及财政票据核销、销毁工作。
建设企业养老保障金账户余额资金由市住房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支持行业发展的原则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山东省颁布的关于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相关内容,建筑资质改革还在不断进行,企业需要顺应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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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嘉兴社保个人缴纳标准2019

2019年1月1日起,社保费新标准有建设单位直接向建筑施工企业支付
1、实施时间:
从2019年1月1日起。
2、主要实施内容
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停止代收建筑业企业养老保障金,停止使用山东省建筑业企业养老保障金专用票据;
新开工项目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建筑企业按固定比例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未缴纳处理办法
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建筑企业采用分期缴纳养老保障金的工程施工项目,未缴纳的部分将不再收取,建设单位将根据工程项目进度直接向建筑企业支付未缴纳的部分。
如果是在2019年1月1日之前代收但尚未拨付或尚未完成拨付,项目现场的住房和城建部门应按照现行规定和标准一次性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
4、施工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对方案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公告,核算后签订补充合同,并将施工单位的付款期限和付款责任和金额等明确到施工企业;明确施工企业履行施工合同的责任,不履行施工合同的其他原因等,根据项目完工数量,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相应比例归还建设单位。
施工企业应当通过补充合同,到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建部门办理施工企业的养老保障金拨付手续,上述工作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
5、各级主管部门
地方住房和城建部门、财政部门需要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建设企业养老保险收入户、支出户、经费户的撤销清理以及财政票据核销、销毁工作。
建设企业养老保障金账户余额资金由市住房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支持行业发展的原则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山东省颁布的关于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相关内容,建筑资质改革还在不断进行,企业需要顺应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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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社保个人缴纳标准2019

8. 嘉兴社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8%;个人缴费比例:2%。
基本养老保险:(大病)单位缴费比例2%;个人缴费比例:1%。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5-5%;(根据行业确定)个人缴费比例:0%。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个人缴费比例:1%。(农村户口不缴纳)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7%;个人缴费比例: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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