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境外上市如何开立境外账户,需要外汇局审批吗?

2024-05-13

1. 公司在境外上市如何开立境外账户,需要外汇局审批吗?

需要

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需说明申请原因、募集资金情况,以及开户行、账户限额、数量等);
2、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境外开户银行的书面承诺;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业申请账户变更的,除提供上述1、3、5材料外,还须提供原专用账户开立的批复(复印件)以及原账户资金发生变化的有关证明材料(如银行进帐单、余额对帐单等)等。

公司在境外上市如何开立境外账户,需要外汇局审批吗?

2. 境内企业可以在境外开户吗?

可以的
 
 
1.提出申请
  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有条件提出申请的企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在境外开立账户:
  (1)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账户,将收入汇集后汇回境内;
  (2)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该类账户的资金存入应由企业自国内汇出;
  (3)由于业务上的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户。
  3.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授权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开立账户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开户理由、币别、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所在地等内容;
  (2)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按规定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
  (3)企业在境外设有代表机构和常驻人员的,须另附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4)企业对境外账户使用的管理办法。
  4.开户银行的选择
  企业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境外开立账户,并应在其外汇收支发生的主要国家或地区开立。
  5.批准开户文件的时效性
  企业在境外开户应在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的1个月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已开户的书面证明。
  6.境外账户的使用及延期
  企业境外账户使用期届满30天内,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注销境外账户证明,将余额调回国内,并提供开户行清户账单;如需延期使用境外账户,必须在到期前30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7.向外汇管理部门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企业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开户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及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

3. 境内企业可以在境外开户吗?

可以的。例如在美国cbi银行开户流程时间如下:初审:首先提供资料,银行那边会进行一个初步的审核,时间在1到2个工作日。面谈:在可以视频的地方进行与客户经理进行1v1的面谈。时间大概10到15分钟。下账户:银行会在1到2个工作日内发邮件到客户的邮箱,包括账号。发邮盾:银行发给客户账号后,客户存钱到账户里边,银行就会把优盾发出来。整个开户的时间大概在7到9个工作日。拓展资料:境内企业在境外开户一般流程:1、提出申请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有条件提出申请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在境外开立账户:(1)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账户,将收入汇集后汇回境内;(2)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该类账户的资金存入应由企业自国内汇出;(3)由于业务上的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户。3、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授权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开立账户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开户理由、币别、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所在地等内容;(2)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按规定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3)企业在境外设有代表机构和常驻人员的,须另附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4)企业对境外账户使用的管理办法。4、开户银行的选择企业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境外开立账户,并应在其外汇收支发生的主要国家或地区开立。5、批准开户文件的时效性企业在境外开户应在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的1个月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已开户的书面证明。6、境外账户的使用及延期企业境外账户使用期届满30天内,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注销境外账户证明,将余额调回国内,并提供开户行清户账单;如需延期使用境外账户,必须在到期前30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7、向外汇管理部门汇报资金使用情况企业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开户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及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

境内企业可以在境外开户吗?

4. 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外资股包括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境内证券经营机构,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由机构批设机关依法批准可经营证券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规定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的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的信托投资公司。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并依照所在地法律可经营证券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第二章 从事外资股业务的条件第五条 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具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
  (三)具有能够保障涉外业务正常开展的通讯设施、营业场所、设备等技术手段;
  (四)具有五名以上能够从事涉外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最近二年内未受到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
  (六)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帐管理;
  (七)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通过与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申请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所在地法律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
  (二)受到所在地证券监督部门的有效监管;
  (三)具有相当于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或者由依照境外法律可提供担保并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相应的担保;
  (四)具有二年以上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的经验;
  (五)最近二年财务状况的各项指标符合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风险控制要求;
  (六)拥有广泛的营业网络;
  (七)执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五年以上的证券业从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信誉;
  (八)最后二年中没有因严重违反有关法规受到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九)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十)具有二名以上熟悉中国证券市场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的专业人员;
  (十一)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
  (三)具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
  (四)具有能够保障涉外业务正常开展的通讯设施、营业场所、设备等技术手段;
  (五)具有十名以上有证券承销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熟悉国际金融业务、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至少各一名;
  (六)具有一年以上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或参与承销一只以上股票的经历;
  (七)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担任外资股主承销商或者境内事务协调人,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12,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12,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得主承销商资格;
  (三)具有二十名以上有证券承销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熟悉国际金融业务、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至少各二名;
  (四)具有参与外资股承销的经历;
  (五)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境内上市外资股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国际事务协调人的,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所在地法律可经营股票承销业务;
  (二)具有相当于人民币12,0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或者由依照境外法律可提供担保并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相应的担保;
  (三)提出申请前二年内未中断在国际市场开展证券承销业务;
  (四)具有三名以上熟悉中国证券市场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的专业人员;
  (五)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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