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晋升规定

2024-05-14

1. 公务员职务晋升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第二章任职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转任、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条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第十三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三章免职      第十四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二)降低职务的;      (三)转任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五条公务员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免职建议;      (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第十六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第四章晋升职务      第十七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第五章降职      第二十五条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第二十七条公务员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降职建议;      (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降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第二十九条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其中,降职时降低级别的,其级别按照规定晋升;降职时未降低级别的,晋升到降职前职务层次的职务时,其级别不随职务晋升。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编制、超职数、超机构规格或者自设职位任用与晋升公务员职务;      (二)随意放宽或者改变公务员职务任用和晋升的条件;      (三)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的情况;      (四)违反规定程序决定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      (五)突击晋升公务员职务;      (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七)其他妨碍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务员对免职、降职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双重管理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职务晋升规定

2. 关于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资格?

选项B是错误的
正常情况下,应具备以下条件:
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县(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下一级职务工作四年以上;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或参加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获得《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对由副县级提任正县级职务,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身体健康;
7、符合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8、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
9、对于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应符合有关职务提升的期限规定;
10、提任党的领导职务,应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提任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应符合本岗位任职的有关要求;
11、符合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的有关规定;
12、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3. 关于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资格?

分类:  教育/科学 
   问题描述: 
  
 关于晋升领导职务资格,下列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
 
 A. 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B. 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8年以上党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C. 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正职的,由副职提任正职,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D. 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解析: 
  
 选项B是错误的
 
 正常情况下,应具备以下条件:
 
 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县(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下一级职务工作四年以上;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或参加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获得《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对由副县级提任正县级职务,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身体健康;
 
 7、符合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8、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
 
 9、对于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应符合有关职务提升的期限规定;
 
 10、提任党的领导职务,应符合《 *** 》规定的党龄要求(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提任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应符合本岗位任职的有关要求;
 
 11、符合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的有关规定;
 
 12、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关于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资格?

4. 公务员职务升降规定的晋升职务

第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 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第十九条 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第二十条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5.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的晋升职务

第十七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第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第十九条 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第二十条 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的晋升职务

6. 公务员职务职级晋升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提升主任科员,一般要求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是正科级,属于非领导职务),定为二十二级。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2)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3)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法律依据】《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第九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执行。其中,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最低任职年限条件为: (一)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2年以上,或者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和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 (二)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 第十条

7. 公务员职级晋升规定实施细则

一、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1、晋升一级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2、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3、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4、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5、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6、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7、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8、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9、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10、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11、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二、职务晋升有五种类型1、考试晋升制,即采用竞争考试的方式,以考试成绩作为晋升依据的制度;2、功绩晋升制,以公务员工作成绩大小为标准的晋升制度;3、年资晋升制,以工作年限为晋升标准,任职人员的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如无重大过失,即获晋级和提职的制度;4、学历晋升制,以学历作为主要晋升标准的制度;5、越级晋升制,指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贡献卓越、社会影响大或能力特别强的公务员,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及时给予越级晋升的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务员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第五十条 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晋升职级所要求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其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职级晋升规定实施细则

8. 公务员职级晋升规定实施细则

新公务员法对职级晋升的规定如下:第四十五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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