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2024-05-16

1. 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引导中小企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主创新,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国家实行的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扶持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发展状况,确定扶持重点,做好对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第五条 省统计部门会同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第六条 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坚持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财政金融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第二章 创业扶持第七条 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不得限制中小企业进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经营。第八条 引导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农产品加工型等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初创的、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第九条 支持利用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依法创办中小企业。
  创业人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依法用劳务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第十条 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创业辅导工作,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指导、技术创新、风险防范、企业诊断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设用地,采取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等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第十二条 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引导小企业集聚发展,扶持小企业创业。
  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出租或者转让给中小企业使用。
  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多层标准厂房以及承租多层标准厂房的,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人才档案、户籍管理、子女入学、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措施,提高服务质量。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在税收上对中小企业给予扶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适用相关税收政策。第三章 创新推动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鼓励中小企业发挥自主创新主体作用,增加技术创新投入,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推进技术进步。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共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行业专业创新平台和区域创新平台建设,为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增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综合能力。第十七条 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引进人才,依法设立企业技术中心、科研实验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者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企业合作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研发机构。
  行业协会或者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可以建立或者带动中小企业建立共性技术研发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建立的各类研发机构在建设资金、建设用地、人才引进、科技项目和有关规费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第十八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创办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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