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向哪个部门申请

2024-05-14

1. 见义勇为向哪个部门申请

 见义勇为向哪个部门申请
                    见义勇为向哪个部门申请?在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是非常光荣的一件事情,国家对于见义勇为的人是具有一定的表彰的。下面一起来看看见义勇为向哪个部门申请及相关内容。
  见义勇为向哪个部门申请1  要申报见义勇为得去公安机关。应当由本人申报或者其他人举荐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进行组织审查工作,经属地公安机关或者相关专业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举荐人、申报人。
  根据《南京市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见义勇为的评审确认、申报奖励以及组织实施工作。
  教育、民政、财政、房产、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和计划生育、园林、旅游等部门配合做好见义勇为评审奖励工作,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七条 举荐、申报见义勇为一般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见义勇为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见义勇为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本人及近亲属不知道其行为有权申报见义勇为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南京市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办法》:
  第五条 发生见义勇为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见义勇为调查、核实和确认:
  (一)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申报的;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线索,举荐、申报的;
  (三)公安机关依照职责调查后认为需要确认评审的。
  见义勇为向哪个部门申请2   公民如何申请确认见义勇为 
  1、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反映有关见义勇为的情况,行为人可以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如果行为人因伤残等原因不能亲自申请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代为申请。
  2、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如果行为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县,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个区、县的民政部门提出,民政部门不得推诿。
    
  3、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时,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
  正常情况下,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个人或者组织关于见义勇为情况的反映或者确认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作出书面的结论。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做出确认的结论;
  不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作出不确认的结论,并说明理由。民政部门难以判断,需要根据公安或者是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作出确认结论的,民政部门应当在公安、司法等部门作出处理结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结论。
  见义勇为向哪个部门申请3   见义勇为奖怎么申报 
  见义勇为主要是指从国家、集体、社会的角度出发,捍卫其利益,不顾及个人的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或者是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的行为。
  见义勇为奖的申报应该是向当地的民政部门进行申请,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所有的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有关见义勇为的行为,行为当事人可以自主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如果行为人因为伤残等其他原因不能亲自进行申请的,可以让他的配偶、父母、子女等代替其本人进行申请。
  2、反映见义勇为的行为情况或者是行为人本人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在见义勇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提出。
    
  3、反映见义勇为的行为情况或者行为本人进行申请确认,应该是向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生地方的区、县民政部门进行提出。如果见义勇为行为是发生在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区、县的,则可以向这两个地方其中的任何一个区、县的民政部门进行提出。
  4、反映见义勇为的行为情况或者是行为当事人申请确认,应该提供有关线索或者相关材料来进行相关的证明,然后再通过民政部门进行调查并且进行认定。
  见义勇为申请的使用人员主要包括:一个地方的本地居民或者不是本地居民而在那片区域内见义勇为的,而非本市工民主要指的是没有本地户籍的我国的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或者是外国人等。
  应该被认定为是见义勇为行为的主要有:行为当事人和正在进行中的危害国家的安全或者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在抢险救灾中,完全不考虑自己的安危,进行保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或者是保护其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见义勇为向哪个部门申请

2. 南京市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办法

法律分析:《南京市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办法》由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4日印发,共十八条,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南京市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工作,有效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评审、奖励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见义勇为的评审确认、申报奖励以及组织实施工作。教育、民政、财政、房产、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和计划生育、园林、旅游等部门配合做好见义勇为评审奖励工作,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3. 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保护和优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优抚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应当客观、公正、及时,遵循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承担。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承担见义勇为工作的下列职责:
  (一)受理见义勇为的举荐、申报,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
  (二)协调相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优抚、救助等工作,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见义勇为工作情况;
  (三)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回访和跟踪服务;
  (四)协调、处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投诉、举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旅游、交通运输、司法行政、工会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和优抚等工作。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捐赠和开展志愿服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宣传和客观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倡导见义勇为,发布相关公益性广告。第八条 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增强实施见义勇为时的自我保护意识;未成年人实施见义勇为应当与其自身能力相符。第二章 确认和奖励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举荐、申报见义勇为。
  公安机关发现见义勇为情形的,应当告知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享有申报的权利。第十条 举荐、申报见义勇为一般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荐或者申报书面材料;
  (二)举荐人或者申报人的身份证明;
  (三)现场处置部门、受益人或者知情人提供的相关证明;
  (四)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材料。
  区公安机关收到举荐、申报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事实不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举荐人、申报人补齐;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受理通知书。第十一条 区公安机关受理见义勇为举荐、申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见义勇为受益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
  (四)抢险、救灾、救人的;
  (五)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第十三条 经区公安机关评审,对事实清楚、证明材料真实,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对不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并书面告知举荐人、申报人。
  确认结果应当在受理见义勇为举荐、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六十日。第十四条 举荐人、申报人对区公安机关不予确认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再次确认。
  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再次确认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进行评审后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代表共同进行评审,可以延长至六十日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4. 南京市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办法

法律分析:《南京市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办法》由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4日印发,共十八条,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南京市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工作,有效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评审、奖励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见义勇为的评审确认、申报奖励以及组织实施工作。教育、民政、财政、房产、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和计划生育、园林、旅游等部门配合做好见义勇为评审奖励工作,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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