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交易试点有几个

2024-05-13

1. 我国碳交易试点有几个

目前7个,还在增多。我国碳市场建设从地方试点起步。2011年10月以来,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两省五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地方试点。地方试点从2013年6月先后启动了交易。几个试点市场覆盖了电力、钢铁、水泥20多个行业近3000家重点排放单位,到2021年6月,试点省市碳市场累计配额成交量4.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成交额约114亿元。【摘要】
我国碳交易试点有几个【提问】
目前7个,还在增多。我国碳市场建设从地方试点起步。2011年10月以来,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两省五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地方试点。地方试点从2013年6月先后启动了交易。几个试点市场覆盖了电力、钢铁、水泥20多个行业近3000家重点排放单位,到2021年6月,试点省市碳市场累计配额成交量4.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成交额约114亿元。【回答】
自2013年正式启动碳交易试点以来,我国碳排放交易主要集中在七个试点省市,交易产品主要包括碳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以下简称CCER)。七个碳交易试点中,5个地区(上海、北京、深圳、广东、天津)已完成两次履约,2个地区(重庆、湖北)完成一次履约,其中,上海是唯一连续两年实现100%履约的试点地区。【回答】

我国碳交易试点有几个

2. 我国碳交易试点有几个

法律分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指以温室气体排放配额或温室气体减排信用为标的物所进行的交易的市场。我国碳交易市场金额自建立起呈现增长态势,并且各个试点呈现了不同的市场样貌,未来在十四五期间,市场将会继续壮大和完善,为实现碳中和等的减排目标助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3. 碳排放的碳交易

全球碳交易市场年均交易额已达300亿美元,预计将来还会大幅增加。在欧洲,企业可以通过买卖二氧化碳排放量信用配额来实现排放达标的目标。碳排放已经成为一种市场化的交易。在伦敦金融城,除了股票、证券和期货交易所外,还有不少专门从事碳排放交易的公司。早在2002年,英国就自发建立了碳交易体系。另外,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中,有60多家企业致力于研发有助减少碳排放的新技术。虽然在伦敦没有一所类似股票交易所的碳交易所,但是这些大大小小从事碳排放交易的公司企业却早就联合在一起了。碳排放价格一直处于波动状态,2006年交割的碳排放价格约为每吨16.50欧元(约合人民币165元),而2007年交割的碳排放价格则为17欧元。除英国外,欧洲各国目前都有活跃的碳排放交易市场。2002年,荷兰和世界银行首先开始碳交易时,碳排放的价格为每吨5欧元左右,此后开始上扬。2004年达到6欧元,到2006年4月上旬,每吨价格超过了31欧元。2006年,世界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总额达280亿美元,为2005年的2.5倍,交易的二氧化碳量达到了13亿吨。英国、美国已经是全球碳排放交易的两大中心——担纲的分别是伦敦金融城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现在,参与碳排放交易的政治家和商人都将目光投向了亚洲,投向了中国。碳排放交易是用经济手段推动环保的国际通行办法,是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的核心内容。1997年开始接受签署的《京都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重要议定书,是碳排放全球交易的政策驱动力。根据《京都议定书》的约定,“已发展国家”有已经核准的2008-2012年间温室气体排放量上限;同时,至2012年,温室气体平均排放量必须比1990年的水平低5.2%。为减少“全球蔓延”的温室气体,《京都议定书》同时规定,协议国家(现有169个国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一定的碳排放减排目标,各国可将自己的减排目标分配给国内不同的企业。当某国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时,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英文简称CER)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同样的,在一国内部,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的企业也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企业那里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CDM便因此形成,碳排放形成“大宗商品交易”的国际市场。受《京都议定书》的政策牵引,英国早在2002年即启动自愿排放贸易计划,31个团体根据1998-2000年基线自愿性设定排放减量目标,包括了6种温室气体。2005年,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启动,该体系覆盖欧盟25个成员国,包括近12000个燃烧过程排放二氧化碳的工业实体,遂使欧盟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伦敦金融城则是欧洲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中心。2006年,其碳排放交易额超过200亿欧元,历年来呈翻番增长趋势。“走在环保问题的前列,已经为金融城带来了切实利益。”伦敦金融城当局政策与资源委员会主席迈克尔·斯奈德如此评价金融城的碳排放交易。美国目前尚未加入签署《京都议定书》,其制定了“10年内减少20%的汽油用量”的发展减排计划。2003年建立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是全球首个以温室气体减排为目标和贸易内容的专业市场平台,其包括了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氧化物、六氟化硫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交易,会员200余个,这足以使其成为碳排放交易的美洲中心。

碳排放的碳交易

4. 碳交易机制

法律分析:碳交易机制是规范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一种制度。碳资产原本并非商品,也没有显著开发价值。然而,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改变了这一切。按《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包括二氧化碳、甲烷等在内的6种温室气体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但由于发达国家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国进一步减排成本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
法律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5. 碳交易的机制

碳交易机制就是规范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一种制度。碳资产,原本并非商品,也没有显著的开发价值。然而,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改变了这一切。按照《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包括二氧化碳、甲烷等在内的6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但由于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国进一步减排的成本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量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价格差。发达国家有需求,发展中国家有供应能力,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ET)和联合履约(JI)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3种碳交易机制。除此之外,全球的碳交易市场还有另外一个强制性的减排市场,也就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这是帮助欧盟各国实现《京都议定书》所承诺减排目标的关键措施,并将在中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在这两个强制性的减排市场之外,还有一个自愿减排市场。与强制减排不同的是,自愿减排更多是出于一种责任。这主要是一些比较大的公司、机构,出于自己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宣传的考虑,购买一些自愿减排指标(VER)来抵消日常经营和活动中的碳排放。这个市场的参与方,主要是一些美国的大公司,也有一些个人会购买一些自愿减排指标。美国环保协会中国项目负责人张建宇认为,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自愿减排是必须经过的道路。原因是我们的企业越来越国际化,许多国家可以通过市场运作机制对我们的企业提出减排要求。这时候我们的企业怎么达到要求呢?购买自愿减排量,可能是这些企业将来降低碳足迹的一种选择。为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球温室气体减量的最终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构约定了三种排减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这三种都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但具体的规则与作用有所不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CDM Registry)的减排单位转让。旨为使非附件一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同时协助附件一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 Emmissions Reduction,CERs,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Supervisory Committee)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联合履行详细规定于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National Registry)之间,清除单位”(Removal Unit,RMUs)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

碳交易的机制

6. 碳交易标准

法律分析: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引导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防止过度投机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法律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二条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引导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防止过度投机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7. 碳交易标准

法律分析: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引导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防止过度投机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二条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引导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防止过度投机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碳交易标准

8. 碳交易的碳市场

到2009年3月,世界上的碳交易所共有四个: 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英国的英国排放权交易制(UK Emissions Trading Group, ETG)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国家信托(National Trust of Australia,NSW)由于美国非《京都议定书》成员国,所以只有欧盟排放权交易制及英国排放权交易制是国际性的交易所,美国的交易所只有象征性意义。 2011年,国家发改委确定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湖北、重庆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2年,7试点省市研究编制试点方案,开展各项基础准备工作;  2013年6月18日,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鸣锣;2013年11月26日,上海市碳排放权交易鸣锣;  2013年11月28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鸣锣;2013年12月20日,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鸣锣;2013年12月26日,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鸣锣湖北省、重庆市即将启动2015年9月8日,由中国碳论坛(CCF)和ICF国际咨询公司联合开展的《2015中国碳价调查》发布。调查认为,我国碳排放峰值将出现在2030年。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未来碳价将逐步告别低位。全国碳市场时间表已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此前公布“上半年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情况,再次指出将“加快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大致分为3个阶段。其中,2014年至2016年为前期准备阶段。这一阶段是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关键时期。2016年至2019年是全国碳交易市场的正式启动阶段,这一阶段将全面启动涉及所有碳市场要素的工作,检验碳市场这个“机器”的运转情况,但不会让“机器”达到最大运行速度。2019年以后,将启动碳市场的“高速运转模式”,使碳市场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最核心的作用。在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已有的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中国正在碳交易领域迅速积累经验,并将尽全力于2017年建成全国性碳交易体系”。业内人士认为,全国碳交易市场若开启,规模将高达千亿元。“当前的重中之重是制定出碳配额分配方案,要充分借鉴深圳和其他试点城市的经验,提出全国市场覆盖的范围,总量设定和配额分配方案。”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副主任邹骥表示。未来10年是减碳关键期近年来,美欧等发达国家高调宣扬开征碳税与碳关税。根据报道,这一时间节点将在2020年左右。而此时,恰逢中国碳排放向峰值攀升阶段。一旦征收碳关税,并按照西方的标准确定税额,我国的出口产品将会因碳排放量过高而遭受高额关税这一贸易壁垒。换言之,未来5至10年间,将是我国企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如果没能利用好这一时间段,企业不仅将面临高昂的碳排放配额费用,还有可能面临因高排放带来的出口受挫。与会专家建议,要加快建立全国碳交易市场,促进具有威慑力的排放倒逼机制,督促企业加快绿色转型的进度。同时,通过产业、税收等政策,引导鼓励企业积极采用低碳技术,提供绿色环保的服务,生产低碳排放的产品,全面提升我国企业在世界产业链中的地位,使我国外贸向绿色化方向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