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特征有哪些

2024-05-15

1. 股权的特征有哪些

股权的特征具体有:
1、主体特定,即股权仅为公司股东特定享有;
2、产生方式特定,即股权可通过转让、继承、设立等方式取得,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性质特定,股权既具有人身性,又具有一定的财产性;
4、股权的其他特征。
一、新股东入股的钱属于谁
新股东入股的钱属于谁要分情况看待:
1、基于新股东共同发起设立公司。在多方约定的情况下,新股东的股权资金,即注册资本,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足额缴纳,属于公司所有;
2、基于股权转让进入公司。股东取得股权的方式来自股权收购,转让股权的人大多是原公司股东。在这种情况下,股权的资金应该类似于交易关系,归股权转让人所有,而不是公司所有;
3、公司增资扩股时进入。在这种情况下,它类似于第一种进入方式。股东需要在履行出资义务后获得股权。因此,这部分资金属于公司所有。
二、股权质押手续该如何办理
股权质押手续办理方法如下:
1、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质押登记;
2、提交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质押合同等相关材料;
3、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以企业出资人的股权为标的的质押。在中国,能作为股权质押的仅为股份公司股东的股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区别有是什么
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区别如下:
1、权转让与增资扩股中资金的受让人不同。股权转让的资金由被转让公司的股东领取,资金的性质是股权转让的对价;公司是从增资扩股中获得资金的,而不是特定股东,资金的性质是公司的资本;
2、投资者对公司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股权转让后,投资者不仅继承了股东地位的同时,不仅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的权利,还承担了原股东的相应义务;投资者是否像原股东一样承担以前的义务,由协议各方约定;
3、出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变化不同。股权转让后,公司注册资本不变;增资扩股后,公司注册资本必然发生变化;
4、增资扩股后,公司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保持不变,股权转让后公司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发生变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权的特征有哪些

2. 股权有哪些特征

股权有以下特征: 1、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而取得的特定民事权利,股东享有的与出资行为无关的民事权利不属于股权。 2、财产性是股权的最基本属性。 3、股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 4、股权具有可分割性。 5、股权具有可转让性。  《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 股权转让 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 股权有哪些特征

法律分析:股权有以下特征: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而取得的特定民事权利,股东享有的与出资行为无关的民事权利不属于股权;财产性是股权的最基本属性; 股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有哪些特征

4. 股权的特征具体有什么

法律分析:股权的特征具体如下:1、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而取得的特定民事权利,股东享有的与出资行为无关的民事权利不属于股权;2、财产性是股权的最基本属性;3、股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4、股权具有可分割性;5、股权具有可转让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5. 股权特征有哪些

股权的特征具体有:1、主体特定,即股权仅为公司股东特定享有;2、产生方式特定,即股权可通过转让、继承、设立等方式取得,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性质特定,股权既具有人身性,又具有一定的财产性;4、股权的其他特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权特征有哪些

6. 股权的特征都有哪些呢

1、股权同时具有非财产性和财产性
股东以其所享有的股权为依据而能够获得相关的财产权利,与此同时公司也给予股东相关的非财产性权利,使得股东能够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从而更好行使其财产性权利也能够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非财产性权利主要包括表决权、质询权等。由此可知,股权是一个具有非财产性与财产性的综合的权利体系。
2、股权具有可分割性
即在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股权,当为后一种情况时,股权就被分割,此时股权的原股东以及继受取得股权的股东都对自己的股权享有独立的股权。这种股权的部分转让就直接体现了股权的分割性特征。
3、股权可以双重取得
从取得方式讲,股权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在原始取得的情况下,股东缴纳其认缴的出资,公司赋予其相应的股权。在继受取得的情况下,股东通过继承或者是受让原股东的股份而取得股权。
4、股权取得体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点
并不是所有想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都能得偿所愿。就人合性方面来说,能否成为一个公司的股东,不仅需要向公司出资,公司有时还会考虑股东个人的资产状况、信誉及道德品质等因素。
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75条
股权可以被继承,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该条法律可知我国公司法承认股东的股权可以被继承,但股权继承人继承股权受到公司章程的限制。但就我国现行公司法来说,股权在进行继承时,没有具体可适用的法律,这就导致现实中关于股权继承的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能继承吗
就股权继承方面来说,我国公司法75条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的继承,如果在公司章程中有限制性条件的,股权的继承人必须按照此规定来继承其股权。
在我国,继承的客体即遗产是公民死亡时所拥有的全部合法财产,是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总和。股权具有财产性,因此股权是可以作为继承的客体,也就是说股权具有可继承性。此外股权具有可继承性也可从股权的以下两个特征分析:
1、股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首先从股权的获得上来说,股权是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而换得的,就初步体现了其财产性。其次,股东通过缴纳出资换取了股权,并且凭借着换取的股权,获得了分红和剩余财产的收益,而此时的收益是一种财产利益。
2、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征不会阻碍股权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体现在股东相互之间具有高度的人身信赖关系。
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特征,是其区别于股份公司的重要因素,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很多规定都是为了维持其人合性特征,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重要基础。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所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拥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等都可以使其自身的人合性不至于被轻易破坏。

7. 股权有什么特征

法律分析:1、股权同时具有非财产性和财产性
股东以其所享有的股权为依据而能够获得相关的财产权利,与此同时公司也给予股东相关的非财产性权利,使得股东能够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从而更好行使其财产性权利也能够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非财产性权利主要包括表决权、质询权等。由此可知,股权是一个具有非财产性与财产性的综合的权利体系。
2、股权具有可分割性
即在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股权,当为后一种情况时,股权就被分割,此时股权的原股东以及继受取得股权的股东都对自己的股权享有独立的股权。这种股权的部分转让就直接体现了股权的分割性特征。
3、股权可以双重取得
从取得方式讲,股权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在原始取得的情况下,股东缴纳其认缴的出资,公司赋予其相应的股权。在继受取得的情况下,股东通过继承或者是受让原股东的股份而取得股权。
4、股权取得体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点
并不是所有想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都能得偿所愿。就“人合性”方面来说,能否成为一个公司的股东,不仅需要向公司出资,公司有时还会考虑股东个人的资产状况、信誉、道德品质等因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末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有什么特征

8. 股权主要有哪些特点

股权的具体体现有有知情权、分红权、表决权、优先购买权以及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在法定情况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如下:
1、知情权;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4、行使优先购买权;
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6、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二、拍卖机构优先权究竟是什么意思
优先权主要有优先受偿权和优先购买权,法院在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或相关义务人的财产和财产权利时必须保护相关人的优先权。
优先受偿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取得从债务人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通常,对拍卖标的物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主要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对于有法定优先权或设定了优先受偿权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依法强制拍卖,优先权人无权阻止,但拍卖所得价款必须优先受偿于优先权人,多余部分才能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优先购买权,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在同等条件下某一民事主体对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购买的权利。通常,优先购买权有财产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租赁人对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本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等。在强制拍卖过程中,如果出现案外人在拍卖标的物上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则人民法院首先应责成拍卖机构在拍卖公告中声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上存在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同时应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告知其应参加拍卖。优先购买权人在拍卖前未在拍卖机构登记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可以在拍卖现场适时表示以某一最高价接受,如无人进一步出更高价,则卖给优先购买权人;但如有更高出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再表示接受的,则拍归最高出价者。如同一拍卖标的上有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以最高出价接受的,可在其间再进行竞价,或由其自行协商确定买受人。
三、注销公司股东联系不上怎么办?
公司股东长期联系不上,可以向该股东的家人以及亲朋好友问询和查找,经过多方查找仍然没有线索的情况下,征求其亲属同意,向公安机关报失踪,通过公安协助查找和联系股东。宣告失踪和死亡。经过警方查找,仍然联系不上股东的。如果失联期限达到2年和4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和死亡。人民法院通过公告等程序,仍然联系不上,就可以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联系不上怎么办股权继承。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根据法律规定,股权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就可以行使股东的权利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联系不上怎么办开除股东。如果失联的股东没有实际投资或者抽逃全部投资,经过多次催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注资,可以召开股东大会,经过80%以上股东同意,可以将该股东开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联系不上怎么办公司解散。公司股东失联,造成公司无法开展正常工作,致使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对其他股东权利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向人们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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