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债务与不属于信托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2024-05-13

1. 信托债务与不属于信托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相互存在债权且届清偿期,抵消的债务又属于同种类给付的,即可进行抵消。但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抵消在信托中受到了严格限制,它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受托人以信托财产清偿自己的债务,从而保护信托财产的安全和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二是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这种情形一般发生在多个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同一受托人进行管理处分的情形。
一、民法典债务是否可以抵消
可以抵消,但是要符合一些条件。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2、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消,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消时,对于被抵消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消,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抵消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消,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消,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消,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消。4、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不得用于抵消的债务,大致有如下几种:(a)性质上不得抵消。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b)法律规定不得抵消。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此种债务如允许抵消,有违公序良俗;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c)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消的。

信托债务与不属于信托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2. 信托的债权与不属于信托的债务不得相互抵消的呢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相互存在债权且届清偿期,抵消的债务又属于同种类给付的,即可进行抵消。但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抵消在信托中受到了严格限制,它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受托人以信托财产清偿自己的债务,从而保护信托财产的安全和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二是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这种情形一般发生在多个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同一受托人进行管理处分的情形。
一、遗嘱信托的成立原因和意义是什么?
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
遗嘱信托成立的目的主要是希望在死亡后,遗产可以用信托的方式交给受托人管理处分,以确保遗产可以依照委托人生前的规划来运用,使受益人能够享受到信托财产的利益。
二、债权债务抵消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债权债务抵消的实质条件如下:
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的相互债务、相互债权和相互债务是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
2、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型的支付。如果双方相互负债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果允许抵消,一方或双方的目的难以实现;
3、双方债务必须到期清偿,抵消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信托法》第18条: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3. 信托的债权与不属于信托的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相互存在债权且届清偿期,抵消的债务又属于同种类给付的,即可进行抵消。但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抵消在信托中受到了严格限制,它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受托人以信托财产清偿自己的债务,从而保护信托财产的安全和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二是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这种情形一般发生在多个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同一受托人进行管理处分的情形。
一、委托和信托代理要怎样进行区别
委托和信托代理的区别方式:
1、信托的当事人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与受托人两方。
2、涉及财产的所有权变化不同。
3、成立的条件不同。
4、对财产的控制程度不同。
5、涉及的权限不同。
6、期限的稳定性不同。
二、委托人的受托人和委托人是什么?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是指在信托关系中,依信托意图管理被授予的信托财产并承担受托义务的当事人。受托人可以是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受托经营能力的法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但某些国家的法律对受托人人数有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信托法》第18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信托的债权与不属于信托的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4. 信托和债的区别?如何理解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在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与在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在权利要求上处于一种类似的地位。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收益权.而债权人对债务人则享有请求权。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收益权是特定的,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并无财产上的利益。在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与受托人间存在一种信任关系,而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一定存在信任关系。信托与债的区别还具体表现在下面三个方面上; 

  1.关于破产时权利的区别 

  某债权人与某债务人如存在法律上的债的关系,当某债务人宣告破产,则此债权人只能与此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平等分配破产后的财产。某债权人没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若某债权人与某债务人存在的是法律上的信托关系,即债权人是受益人的地位,债务人是受托人地位,则此债权人(受益人)在债务人(受托人)宣告破产时,则能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取得清偿的权利。 

  2.关于利益承受的区别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举债将资金用于投资而获益.此收益当然归债务人所得.债权人不得要求享有.只有要求债务人偿还原借资金的权利。但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处于债务人地位,受益人处于债权人地位.受托人用收取的信托资金用于投资而获益,受托人(债务人)不能享有此收益.收益应归于受益人(债权人)。 

  3.关于风险承担的区别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对待定的借款负责。如所借财产发生遗失或损失,其对债权人应负的责任并不因此减轻。但在信托关系中,如严格按信托文件规定运用,发生信托财产的损毁、灭失或资金受损,均应由受益人(债权人)承包,受托人(债务人)不承担损失责任。当由于受托人(债务人)本身造成的过失而使财产受损,则应负责填补。


所谓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财产有一种独立于其他财产的性质,主要表现在:
 
  (1)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若受托机构(信托公司)解散、被撤销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
 
  (2)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互独立。这是一种特殊的破产隔离制度,它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享有其对该信托财产的权利。
 
  (3)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互独立。这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委托人的利益,保障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的利益,不因一种信托财产受损失而危及其他项信托财产。

5. 信托关系中在哪两种情况下可行使对信托财产的优先受偿权,行使的主体是谁?

您好,信托财产优先权的特点信托财产优先权属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务的清偿而于信托财产上成立的一种限定物权,它具有以下特点:法定性。信托财产优先权的特点:信托财产优先权属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务的清偿而于信托财产上成立的一种限定物权,它具有以下特点:法定性。信托财产优先权的设立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是法定担保物权。受托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优先权的内容、项目等均以法律规定为限,当事人不得以合意创设信托财产优先权。信托财产优先权的行使也须经法定的程序。优先性。信托财产优先权的优先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信托财产优先权的行使要优先于其他无担保的债权;二是信托财产优先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要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这是因为信托财产优先权发生与否,并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信托财产优先权人行使权利可以有效对抗标的物所有人对物的处分行为;三是信托财产优先权具有对抗其他法定担保物权如留置权的优先效力。对此,尽管我国《信托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但《海商法》第25条明确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在优先权和留置权并存的情况下,优先权的行使为先也是各国普遍遵行的规则。因此,在同一信托财产上同时存在抵押权、留置权及信托财产优先权时,信托财产优先权的行使要优先于抵押权和留置权。【摘要】
信托关系中在哪两种情况下可行使对信托财产的优先受偿权,行使的主体是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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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信托财产优先权的特点信托财产优先权属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务的清偿而于信托财产上成立的一种限定物权,它具有以下特点:法定性。信托财产优先权的特点:信托财产优先权属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务的清偿而于信托财产上成立的一种限定物权,它具有以下特点:法定性。信托财产优先权的设立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是法定担保物权。受托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优先权的内容、项目等均以法律规定为限,当事人不得以合意创设信托财产优先权。信托财产优先权的行使也须经法定的程序。优先性。信托财产优先权的优先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信托财产优先权的行使要优先于其他无担保的债权;二是信托财产优先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要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这是因为信托财产优先权发生与否,并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信托财产优先权人行使权利可以有效对抗标的物所有人对物的处分行为;三是信托财产优先权具有对抗其他法定担保物权如留置权的优先效力。对此,尽管我国《信托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但《海商法》第25条明确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在优先权和留置权并存的情况下,优先权的行使为先也是各国普遍遵行的规则。因此,在同一信托财产上同时存在抵押权、留置权及信托财产优先权时,信托财产优先权的行使要优先于抵押权和留置权。【回答】

信托关系中在哪两种情况下可行使对信托财产的优先受偿权,行使的主体是谁?

6. 债权信托是什么含义?债权信托的风险是什么

一、债权信托的概念
债权人将其在经济活动中所拥有的象征债权的借据、定期存款单、保险证书、票据等作为信托财产委托受托人催收、管理、运用的信托。在日本,人寿保险信托发展历史悠久,贷款债权信托近几年来发展得较快。在中国,债权信托处于理论层次的摸索阶段。
二、债权信托的类型
债权信托是以管理、处分、催收债权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其委托人为债权拥有者,受托人为信托机构,受益人为债权拥有者或委托人所指定的其他受益人。债权信托通常包括住宅贷款债权信托、人寿保险债权信托及其他类型的债权信托。
住宅贷款债权信托是指专业经营住宅贷款业务的机构或银行,将其拥有的尚未到期的住宅贷款债权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由信托机构向借款人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并支付给受益人的一种信托行为。[1]
人寿保险债权信托是以人寿保险金债权为信托财产,由被保险人作为委托人,信托机构为保险金的受领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信托机构受领保险金,并将之交付给委托人所指定受益人,或者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予以管理和运用的信托行为。
三、债权信托的风险
债权信托和其他投资理财方式一样,也存在风险。
盈利空间有限,存在支付风险。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一位专家认为,信托公司佣金收入大概为融资额的1%,100亿的融资额才有1亿的利润。如果通过贷款的形式使用,信托的收益率通常比银行利率高大概两到三倍,而信托贷款的利率按规定受到贷款通则20%的刚性约束,仅可以在银行利率上下浮动5%,信托公司把本金和收益支付给投资者后,两者相抵,信托公司所剩无几。
信息不畅、监管不严存在经营风险。以房地产信托为例,房地产信托的发售方式是,开发商委托信托公司进行产品设计,由指定银行代为发售,开发商支付产品的本金与利息。信托公司按理应该严格选择信托项目,但为了收取设计费用,可能会有意忽略一些有可能不利于投资者的重要信息。有关规定不明确存在政策风险。银行债权信托产品仍是个政策空白,因为有关法规并未规定不允许这么做,银行利用信托工具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打了一个擦边球。一旦遇到政策调整或政策更加明确,信托机构和投资者对因此而出现的风险是难以控制的。
要特别注意防范理财产品等创新业务中的风险,要从风险可不可控、成本可不可算以及充分信息披露三个方面来严格监控。一些商业银行对于开办人民币理财业务产品趋之若鹜,竞相推出高回报率产品。这种做法可能使人民币理财品市场陷入一种无度的恶性竞争,抬高银行的资金运作成本,从而关系到投资者利益是否能够兑现。
从公司治理角度看,发展债券市场的着力点应该放在落实市场主体的责任,强化他们的诚信意识上来。债券市场的繁荣,不能单纯依靠国债和特种金融债的发行,也不能只关注债券交易的集中化程度,还应该注意微观操作中的激励问题,只有公司有了积极性,债券市场才能发展起来。从宏观层面上看,债券市场的繁荣需要通过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来实现,就如同股票市场的繁荣需要通过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来实现一样。
据有关部门统计,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市场余额已达300亿元,虽然市场上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风险都是提前锁定的,投资者并没有风险,但是随着理财市场向纵深发展,投资者首先需要树立的意识就是:只要是理财产品,就不会像银行存款那样安全,就会有风险。

7. 债权信托的风险是怎样的?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债权信托的类型有哪些
债权信托是以管理、处分、催收债权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其委托人为债权拥有者,受托人为信托机构,受益人为债权拥有者或委托人所指定的其他受益人。债权信托通常包括住宅贷款债权信托、人寿保险债权信托及其他类型的债权信托。
住宅贷款债权信托是指专业经营住宅贷款业务的机构或银行,将其拥有的尚未到期的住宅贷款债权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由信托机构向借款人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并支付给受益人的一种信托行为。
人寿保险债权信托是以人寿保险金债权为信托财产,由被保险人作为委托人,信托机构为保险金的受领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信托机构受领保险金,并将之交付给委托人所指定受益人,或者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予以管理和运用的信托行为。
中国的许多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由于历史原因,都均拥有巨额债权。这些债权的清理耗时耗力,严重影响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正常经营。开展债权信托,对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改善资产状况,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均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由于房地产业有望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产业,住房贷款金融业务在中国尚有很大发展前景。而住宅贷款债权信托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推动住宅贷款金融业务的发展,这使得住宅贷款债权信托业务市场前景较好。
在障碍方面,委托人设立债权信托,重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转让信托受益权以获取流动资金。如果信托受益权转让市场不健全,债权资产的流动性就会遭遇困难。
二、债权信托的风险是怎样的
盈利空间有限,存在支付风险。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一位专家认为,信托公司佣金收入大概为融资额的1%,100亿的融资额才有1亿的利润。如果通过贷款的形式使用,信托的收益率通常比银行利率高大概两到三倍,而信托贷款的利率按规定受到贷款通则20%的刚性约束,仅可以在银行利率上下浮动5%,信托公司把本金和收益支付给投资者后,两者相抵,信托公司所剩无几。
信息不畅、监管不严存在经营风险。以房地产信托为例,目前房地产信托的发售方式是,开发商委托信托公司进行产品设计,由指定银行代为发售,开发商支付产品的本金与利息。信托公司按理应该严格选择信托项目,但为了收取设计费用,可能会有意忽略一些有可能不利于投资者的重要信息。理论上,房地产信托会有抵押物或担保,但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一旦信托项目发生经营问题或遭遇不可抗力,很难想象投资者可以单打独斗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有关规定不明确存在政策风险。银行债权信托产品目前仍是个政策空白,因为有关法规并未规定不允许这么做,银行利用信托工具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打了一个擦边球。一旦遇到政策调整或政策更加明确,信托机构和投资者对因此而出现的风险是难以控制的。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日前在深圳调研时特别强调,当前要特别注意防范理财产品等创新业务中的风险,要从风险可不可控、成本可不可算以及充分信息披露三个方面来严格监控。一些商业银行对于开办人民币理财业务产品趋之若鹜,竞相推出高回报率产品。这种做法可能使人民币理财品市场陷入一种无度的恶性竞争,抬高银行的资金运作成本,从而关系到投资者利益是否能够兑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主任杨华表示,当前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已经成为共识,从公司治理角度看,发展债券市场的着力点应该放在落实市场主体的责任,强化他们的诚信意识上来。债券市场的繁荣,不能单纯依靠国债和特种金融债的发行,也不能只关注债券交易的集中化程度,还应该注意微观操作中的激励问题,只有公司有了积极性,债券市场才能发展起来。从宏观层面上看,债券市场的繁荣需要通过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来实现,就如同股票市场的繁荣需要通过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来实现一样。
据有关部门统计,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市场余额已达300亿元,虽然市场上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风险都是提前锁定的,投资者并没有风险,但是随着理财市场向纵深发展,投资者首先需要树立的意识就是:只要是理财产品,就不会像银行存款那样安全,就会有风险。
三、债权信托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债权人将其在经济活动中所拥有的象征债权的借据、定期存款单、保险证书、票据等作为信托财产委托受托人催收、管理、运用的信托。在日本,人寿保险信托发展历史悠久,贷款债权信托近几年来发展得较快。在中国,债权信托处于理论层次的摸索阶段。

债权信托的风险是怎样的?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8. 信托按信托财产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哪些

按信托财产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资金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动产信托和不动产信托
资金信托也叫“金钱信托”,它是指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信 托财产是金钱,即货币形态的资金,受托人给付受益人的也是货币资金,信托终了,受托人交还的信托财产仍是货币资金。目前,资金信托是各国信托业务中 运用比较普遍的一种信托形式。
有价证券信托是指委托人将有价证券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 人代为管理运用。如委托受托人收取有价证券的股息、行使股票的投票权等。
动产信托是指以各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而设定的信托。动产包括的范围 很广,但在动产信托中受托人接受的动产主要是各种机器设备,受托人受委托 人委托管理和处理机器设备,并在这个过程中为委托人融通资金,所以动产信 托具冇较强的融资功能。
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把各种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转移给受托人,由其 代为管理和运用,如对房产进行维护保护、出租房屋士地、出售房屋土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