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其他公司投资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多少?

2024-05-15

1. 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其他公司投资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多少?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其他公司投资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多少?

2.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超过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多少?公司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2005年公司法修改之前,对公司对外投资有比例的限制,即“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但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将这一规定删除。因此,在法律上没有对公司对外投资所占净资产比例的强制性限制。
当然,修改后的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因此,公司对外投资在金额上也不是绝对没有现在的,这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外担保业没有具体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高于50%,上市公司章程规定一般不高于20%,银行方面的要求一般是不高于40%。

3. 投资者若为法人,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外投资?

企业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或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企业以外的其他经济实体进行的投资; 本质企业为谋求生产经营以外的经济利益,将资产使用权让渡给其他单位,而获得的另一项权益性资产。如对外股权投资、债券投资等等。对外投资按其投资对象分类,可以分为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验资时候,法人股东投入的资本不能超过该法人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金额的50%。甲公司是乙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某一会计时点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金额600万元,为乙公司注册资本500万,甲公司最多只能向乙公司投入300万元。

投资者若为法人,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外投资?

4. 大家好,公司对外投资比例新公司法未做明确,据说不得超过资产总额,请问是否有明确的规定?法律法规条文

  旧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了限制。但新公司法予以删除,当然没有,你说的据说是旧公司法的规定。

  刑事法律中,遵循的法律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民事法律中,遵循的法律原则是:法不禁止即自由。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新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公司有权利自由决定投资事项,所以投资限额应当是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新法并没有限制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只要不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即可。


  参考资料:删去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http://www.cngsf.com/duibi/06.htm
  新法: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修改理由: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

5. 新公司法是否修改了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


新公司法是否修改了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

6. 公司对外投资金额有限制吗?

原法: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新法: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修改理由: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

7. 企业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多少?求大神帮助

50%

企业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多少?求大神帮助

8. 贷款通则中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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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贷款通则 全文8内1容 (中8国人h民银行 7608年1月260日1) 第一y章 总 则 第一a条 为5了k规范贷款行为2,维护借贷双7方2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6华人q民共和国中5国人g民银行法》、《中7华人v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j条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s,系指在中1国境内0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4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b,系指从3经营贷款业务的中1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q、其他经济组织、个n体工m商户3和自然人f。本通则中1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m对借款人l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8资金。本通则中8的贷款币7种包括人m民币2和外币7。 第三c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2国人i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 借款人z与e贷款人l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4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o条 贷款人a开d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6平竞争、密切5协作的原则,不x得从6事不b正当竞争。 第六2条 中4国人v民银行及x其分2支g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第二l章 贷款种类 第七n条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q以0合法方8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1险由贷款人q承担,并由贷款人i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v、企事业单位及i个g人u等委托人o提供资金,由贷款人b(即受托人j)根据委托人c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5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q(受托人d)只收取手3续费,不t承担贷款风4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p条 短期贷款、中7期贷款和长0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2年以4内5(含5年)的贷款。 中5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0上n(不n含4年)2年以7下r(含0年)的贷款。 长6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8年(不h含2年)以6上t的贷款。 第九y条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系指以1借款人f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6华人h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5式以6第三g人g承诺在借款人o不m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c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7华人y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5式以8借款人g或第三d人l的财产作为4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中0华人q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4式以2借款人x或第三p人x的动产或权利作为1质物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u以3购买借款人t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8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h条 除委托贷款以0外,贷款人x发放贷款,借款人j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z应当对保证人a的偿还能力u,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4及k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0借款人n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1不l提供担保。 第三q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n一j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d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c和贷款人f的资金供给能力z由借贷双0方4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5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4一a般不n得超过30年,超过60年应当报中6国人y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3不i得超过3个n月7,贴现期限为0从8贴现之w日4起到票据到期日3止3。 第十u二j条 贷款展期: 不u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c应当在贷款到期日5之k前,向贷款人e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s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s、抵押人i、出质人g出具同意的书6面证明。已f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6不b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7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8不f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e半;长8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3不r得超过0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i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1到期日7次日3起,转入m逾期贷款帐户6。 第十e三k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人l应当按照中6国人i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y下n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7载明。 第十d四条 贷款利息的计2收: 贷款人u和借款人w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7国人k民银行有关计7息规定按期计3收或交付利息。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x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0展期之d日0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7收。 逾期贷款按规定计6收罚息。 第十o五a条 贷款的贴息: 根据国家政策,为0了g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x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o可以3对贷款补贴利息。 对有关部门f贴息的贷款,承办0银行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本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k六7条 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w人u无q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w应当依据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5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四章 借款人v 第十v七l条 借款人a应当是经工h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t、其他经济组织、个a体工v商户8或具有中5华人m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4能力i的自然人e。 借款人q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j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1下u要求: 一g、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q,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b清偿;没有清偿的,已l经做了y贷款人a认2可的偿还计3划。 二y、除自然人x和不o需要经工s商部门q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u外,应当经过工q商部门f办3理年检手8续。 三q、已w开l立基本帐户6或一u般存款帐户6。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2司和股份有限公4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5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60%。 五q、借款人d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r的要求。 六8、申请中0期、长1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k所有者权益与s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7例不s低于o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2例。 第十b八p条 借款人t的权利: 一y、可以3自主向主办7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7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二s、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三z、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0外的附加条件; 四、有权向贷款人h的上g级和中2国人d民银行反6映、举报有关情况; 五x、在征得贷款人z同意后,有权向第三b人u转让债务。 第十u九g条 借款人g的义v务: 一l、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b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r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i如实提供所有开d户1行、帐号及l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j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o、应当接受贷款人p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l、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o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d、将债务全部或部分3转让给第三s人l的,应当取得贷款人p的同意; 六8、有危及y贷款人a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h时通知贷款人f,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f十e条 对借款人n的限制: 一n、不v得在5个q贷款人f同一c辖区t内8的两个j或两个x以2上v同级分5支l机构取得贷款。 二u、不n得向贷款人g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n、不o得用贷款从2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g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5面从6事投机经营。 五w、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a以5外,不d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p,不p得用贷款从6事房地产投机。 六0、不r得套取贷款用于x借贷牟取非法收入p。 七x、不r得违反8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7贷款。 八y、不w得采取欺诈手3段骗取贷款。 第五y章 贷款人s 第二v十m一i条 贷款人p必须经中0国人g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3国人n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h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t商行政管理部门q核准登记。 第二m十v二o条 贷款人d的权利 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i人s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一o、要求借款人w提供与z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j、根据借款人r的条件,决定贷与d不z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三f、了x解借款人b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四、依合同约定从6借款人g帐户5上b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q、借款人p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k务的,贷款人l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o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1支n付借款人z尚未使用的贷款; 六8、在贷款将受或已a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第二c十b三x条 贷款人r的义f务: 一u、应当公4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y提供咨询。 二f、应当公5开j贷款审查的资信内7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三y、贷款人u应当审议借款人x的借款申请,并及a时答复贷与t不b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p得超过0个s月0,中1期、长0期贷款答复时间不b得超过4个p月4;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应当对借款人r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第二f十i四条 对贷款人s的限制: 一e、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6华人j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f十b九j条关于e资产负债比7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n条关于p不b得向关系人o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b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u得优于g其他借款人y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二h、借款人n有下t列情形之j一t者,不h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x)不o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s七t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二k)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8禁止1的产品、项目的; (三b)违反0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u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4件的; (五z)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d许可的; (六7)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7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8,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七i)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1的。 三b、未经中6国人s民银行批准,不a得对自然人q发放外币8币2种的贷款。 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8国人b民银行规定计4收利息之x外,不w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3国人y民银行规定计1收手4续费之a外,不v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c、不b得给委托人r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5、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j担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