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查询四川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号码
个人住房公积金有身份证即可查询,如果知道公积金账号也可查询
一、个人携带身份证、公积金卡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
二、用身份证号或者公积金账号在网上查询住房公积金金额:
1、登入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找到“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一栏,找到并点击进入;
2、点击后出现登入界面,登入方式选择“身份证号”登入,则输入身份证号码,如果知道公积金账号也可以输入公积金账号,密码一般默认为六个1;
3、进入个人账户后,点击公积金明细查询即可看到卡上金额。
2. 成都市公积金查询电话查询怎么查询
电话查询: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成都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查询电话:028-96319、12329同时可咨询住房公积金查询、公积金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成都市住房公积金办公查询: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028-86279513服务热线:96319、12329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业务:028-86279276627999住房公积金个人委贷业务:028-86279181邮编:610015成都市住房公积金参保单位或个人可持公积金卡(公积金龙卡)到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查询公积金账户信息。政策规定: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参考来源:http://182、150.40.151/upload/CMScdgjj/201908/20190830ln968167qg.pdf。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参考来源:http://182.150.40.151/upload/CMScdgjj/201908/20190830ln968167qg.pdf
3. 成都公积金查询电话怎么查询?
电话查询: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成都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查询电话:028-96319、12329同时可咨询住房公积金查询、公积金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成都市住房公积金办公查询: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028-86279513服务热线:96319、12329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业务:028-86279276627999住房公积金个人委贷业务:028-86279181邮编:610015成都市住房公积金参保单位或个人可持公积金卡(公积金龙卡)到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查询公积金账户信息。政策规定: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参考来源:http://182、150.40.151/upload/CMScdgjj/201908/20190830ln968167qg.pdf。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参考来源:http://182.150.40.151/upload/CMScdgjj/201908/20190830ln968167qg.pdf
4. 四川省社保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社保查询个人账户和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简称“五险一金查询”,具体的五险一金查询方法如下:
1、公积金社保网上查询
社保部分对接的是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积金部分对接的是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不管是人社局网站还是公积金中心网站,“政策法规”或“公示通知”等栏目,有详细的五险一金缴费标准介绍,包括:缴费基数、比例。
部分城市相关网站还开通了在线查询个人账户的工具,只需输入身份证、社保号等条件,即可轻松获知个人五险一金账户有多少钱了。
2、公积金社保电话查询
社保查询电话为12333,公积金查询电话是12329。目前,开通相关热线的城市有很多,职工可拨打相关热线电话,向工作人员咨询个人社保账户余额、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等。
3、公积金社保柜台查询
对于一些不太能接受网络或电话的职工而言,直接携带个人身份证,前往各社保、公积金办事机构,在窗口办理个人账户查询业务即可。
其中,公积金部分还可使用办事大厅设立的电子显示屏查询,携带公积金联名卡到签约银行查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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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怎么查询???急急急!!!
我也遇到同样的问题,有两个解决办法:
1、如果有公积金联名卡(建行的),理论上可通过ATM机查询。但我昨天没查到,余额为0,也没找到公积金界面,准备后面再试试;
2、可通过电话028-86742111查询,我刚查过,目前可查到2011.10缴存情况,比较方便。
四川省公积金没有网站查询,不如成都市公积金做得好,根本没考虑方便和互动,官僚啊。
6. 四川省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好像你只是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
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可以转移至你户口所在地或新的工作单位所在地
也可以用其他变通方式提取出来
附: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
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
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宣传和贯彻
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审核、记
载并核算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为单位和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
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维护住房公
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
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下称单位)宣传和贯彻执行
《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
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咨询、投诉等事宜,维护职工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办理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
提取事项。
第六条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
川银监局,依法监督管委会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决策职责情况,
监督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情况,监督受委托
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情况。
第七条 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者,凭有关证
明材料,在办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并付清
购房款或支付首次购房款(集资款)后,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房款的住
房公积金。
(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者,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
取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内不超过支付额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
首付款;或从首次归还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申请每年度一次或
分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或提前
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三)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凭有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按各自所占购房款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第八条 缴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
住房公积金:
(一)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
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
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
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
额。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
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
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
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
第九条 缴存人租赁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凭相关证明材料,每年可
申请从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收
入规定比例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比例,由各市(州)管委会规定。城
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受房租与收入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职工退休、因特殊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
国(境)定居、死亡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
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职工退休,凭市州(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
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
自由职业者及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男性满60周岁、
女性满55周岁,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二)职I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凭县(区)以上医院及劳动鉴定部门的证明和与单位解除劳动
关系证明,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三)缴存人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凭护照、签证、国
(境)内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四)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既不可能再就业又不符合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凭司法部
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
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五)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
其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
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申请提取其账户内全部余额或转至继承人(受遗赠
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继续存储。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其账
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一条 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 因患重大疾
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
个人账户内部分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省级医疗保险
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
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
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
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凭相关单位灾难事
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 以及缴存人和配偶、子女的
身份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
子女账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
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缴存人,凭相关
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正在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支付房租的,凡
涉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应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房租。
第十四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注销个人账户的外
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第十五条 申请和办理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
证,职工代提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
身份证及配偶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委托他人办理提取还须提供
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并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向所在单
位申请并经其核实后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
请书》。
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职工, 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
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凭
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经管理中心
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人身份证及
有关证明材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准
予提取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应出具相应凭证,不准予提
取的应说明理由。
受托银行依据管理中心开出的准予提取凭证及所附相关材
料,以及缴存人和提取人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办理支付。
第十六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方式:
(一)以转帐或汇兑方式划转回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帐户。
(二)划入缴存人本人或缴存人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含
银行卡)或银行活期储蓄账户。
(三)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按《条例》等规定,接受或实行监
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部门的财政
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年度终结,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住房公
积金年度提取情况。
(三)切实督促单位及受托银行为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办
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八条 骗取住房公积金的, 由相关单位追回并追究责
任: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
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
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
负责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负责
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不按本
办法规定办理提取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
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权向省行政监督部门、管委
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设区城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住房公积
金提取的具体规定,以前各设区城市制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具
体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规定。各民族自治州可
根据《条例》单独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
成都分行负责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7. 成都住房公积金查询
查询需要身份证、公积金账号或公积金联名卡,具体查询方式如下:
1、凭身份证或公积金联名卡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
2、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需要身份证号码或个人公积金账号。
3、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查询。
4、单位财务部门查询。(可以查询到是否缴纳、公积金缴存银行、缴存多少个月、缴存多少、个人公积金账号等)
8. 四川省公积金提取咨询电话
四川省公积金提取咨询电话为12329。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特点如下: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