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以公司名义抵押贷款用于个人理财违法吗?

2024-05-13

1. 老板以公司名义抵押贷款用于个人理财违法吗?

老板以公司的名义抵押贷款用于个人理财算是违法的,因为对于老板来说,公司并不只属于他一个人,还有各大股东都是公司的一部分,老板不能以个人名义抵押贷款。

老板以公司名义抵押贷款用于个人理财违法吗?

2. 个人贷款和个人理财哪个好过

不管什么情况,先做根据个人家庭情况做个科学的理财规划方案。所谓你不理财,财不理你。然后再据此进行有的放矢的投资。

3. 银行从业资格证考试中个人理财简单还是个人贷款简单些 好考

我去年刚考的,两个都考过,个人理解  个人贷款好考一些,

个人理财 各个方面 基金 贷款,存款 股票 覆盖面太广,不太好理解,考的一细,就不容易过了,

个人贷款就只是关于贷款一个方面的,题出的不怎么难,

银行从业资格证考试中个人理财简单还是个人贷款简单些 好考

4.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中个人贷款和个人理财哪个相对简单?

你好,
根据我朋友报考的经验来说:
1、人个理财相对来说简单一些;
2、都有计算题,个人理财会让你计算一下利息多少?费用多少?等。
3、如果把书好好看几遍,可以过,但要做一些题。

5. 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有何风险

当前市场上的个人理财产品多种多样,在作为一种合同权利进行权利质押时要考虑具体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但以个人理财产品的合同权利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设定质权,在法律上存在争议,在操作中存在风险。
法律有何争议
所谓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某种财产权利出质,以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就其权利转让优先受偿或者将权利凭证实行兑现受偿的权利。权利质押是质押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以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立。一般认为,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而作的债权担保是权利质押的基本属性。因此,可以出质的权利必须是:私法上的权利、可让与的财产权以及有权利凭证或有特定机构管理的财产权。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了权利质押的种类:一是债权质押,是以有价证券表示的债权,其权利不能脱离证券而行使,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二是股权质押,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三是知识产权质押,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四是普通债权。
《担保法》第75条第4项以“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未作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明确规定了“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这种情况。
在实践中,对“其他权利”的界定颇有争议。倾向于扩大解释的“肯定说”认为,只要符合可出质权利的一般特性要求,所有的财产权均可以出质;“否定说”认为,应严格遵守法定质押原则。如果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其他权利均不得出质;第三种观点认为,符合出质权利一般特性要求的权利原则上可以出质,但如果权利本身不具有商业上的稳定性,又不能控制的,则不宜作为质押的标的。
操作中有何风险
在权利质押的操作上有两个重要问题,就是对出质人权利的限制和担保物权公示的问题。在我国的立法上都把权利质押作为质押的一种,并与动产质押相提并论,但事实上,权利质押的成立和实现方法与动产质押有很多不同,动产质押生效的要件是“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而权利质押尤其是一般债权和股份、股票作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押,其公示方式类似于抵押,以向质权人交付权利凭证或进行质押登记作为生效的要件。
但是个人理财产品作为合同权利质押这样一种普通债权质押,既无权利凭证可以交付,也无管理机关可以登记,所以以个人理财产品操作权利质押,连起码的“物权公示”都做不到,对“出质人行使权利限制”更是无从谈起。
所以,以个人理财产品作为权利质押标的,是否属于担保法75条第4项“其他权利”,要结合具体的理财产品来考虑;而为规避操作上的风险,则需要对现有理财产品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改造设计,以使理财产品符合权利质押的法律要求。

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有何风险

6. 个人贷款和个人理财哪个简单

个人贷款

7.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中,个人理财,公司信贷,个人贷款,风险管理有什么区别

你好,个人贷款考的就是各类贷款,相对于公司信贷来说,个人贷款稍微要简单一些。风险管理考的就是八类风险,对风险的认识、怎样区分、进而怎样去控制,虽然风险管理理解起来比较困难,但其内容比较集中,不像个人贷款看完整本书还是很乱的感觉。还有一个要看你以后从事什么岗位,哪个专业科目对以后的工作比较重要、比较实用。以上建议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参考。
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中,个人理财,公司信贷,个人贷款,风险管理有什么区别

8. 个人理财和个人贷款哪个好考

当然是个人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