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是否有

2024-05-15

1. 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是否有

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的对象和期限,同时规定了在协议中应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金。但并未明确规定,未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条款或单位未实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对劳动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各地也不尽相同。
如上海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当事人对竞争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员工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员工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员工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是否有

2. 保密费属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吗

法律分析:保密费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不是一回事,保密费是因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种福利性费用;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而对劳动者给予补偿所产生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 员工竞业限制保密协议没有体现补偿金多

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一、竞业限制合同的注意事项
1、该合同应该要有明确的限制范围和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规定,企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并不是限制员工离职之后的一切,主要只限制两点,一是员工不得在限制期限内到同类型的企业就职上班,再一个就是限制的期限不能够太久,一般不允许超过两年。
2、员工没有义务无偿替企业承担风险,根据有义务就有权利,有权利就有义务的相对性,企业也应该对员工在限制期限内的经济损失做出赔偿,赔偿的金额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话,依照相关的法律,赔偿金额一般是此员工正常收入的一半左右。
3、竞业限制合同并不是企业用来控制员工的手段,对于竞业限制合同的签订,并不是所有员工都一定要签订的,只有那些可能接触公司核心机密的高职位或者是高技术岗位的员工,才有义务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普通员工不用签订,而且企业不得胁迫。
4、对于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目,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上限,但是违约金要合情合理,要保证起码的公平,总不能竞业限制合同赔偿每个月只有两三千,而违约金却要三十万,这显然是不行的。
二、违反竞业协议的后果
1、违反竞业禁止,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3、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员工竞业限制保密协议没有体现补偿金多

4. 保密费等同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吗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的保密费,即保密义务是法定的义务,支付保密费并不是法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劳动者履行保密协议的费用。公司在协议中约定支付保密费,视为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项福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一项义务,竞业限制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影响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所以竞业限制只能以协议的方式确立,且必须在本协议中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 


所以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已支付劳动者的保密费不能代替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

5. 保密协议 与 竞业限制补偿金

1、
支付赔偿金的诉请应获支持。但其支持点不是合同约定(“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外不得设定违约金),而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即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条款中理解,劳动者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失职、营私舞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追索赔偿金。
不明白你所谓的“合同解除期限”是指什么。
2、
在职期间员工本就有保密义务,保密津贴无需特别发放,该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在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的。需强调:竞业限制期最高长为2年,超出的违法无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金额由双方约定。如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可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上留的联系地址发EMS,要求其履行竞业禁止条款,并给出个人账户以便每月转账补偿金。如其不回复,则视作其放弃权利,但义务必须履行。
3、
你确定是保密协议而非竞业禁止条款吗?如果是保密协议,网络代销模式肯定不属于商业秘密,无法获得支持。如果是竞业禁止条款,则合同/协议中有约定的,可以获得支持。
4、
这关系到对保密信息的定义及范围,若协议中有做约定,则可获得支持。但需注意,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一旦失去了新颖性、实用性、去可控性中的一项,就不具备保密价值,则商业秘密消失,保密期限亦终止。问题中的公司资料、电话信息等如已在网络上公开可查,则已非商业秘密之列。
5、
你确定你要问的是“是否违背保密协议”,还是“是否违反竞业禁止条款”?若是前者,即便人家自己注册公司经营类似模式业务亦无不当,若是后者,则需有证据证明是其直系亲属注册该类似公司,且为其实际经营。
6、
违背了。前提是有签竞业禁止条款,且在2年期限内。
7、员工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保密的前提是单位支付保密费,单位不支付保密费,要求员工继续承担保密责任显失公平;敬业限制条款同样应遵循这一原则,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才规定了“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8、如诉求或支持,该员工可能承担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

保密协议 与 竞业限制补偿金

6. 保密协议竞业限制补偿金及违约金确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目前还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有的地区有出台相关的规定
你们规定的赔偿金过高,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有可能会导致条款的部分无效

7. 竞业限制补偿金不等于保密费

法律咨询:我司与某高级研发人员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其在与我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年内不得自营或者到与我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否则将承担违约金和经济赔偿责任。同时约定,在他的工资中每月增加800元作为保密费,并且公司每月均按时发放。今年11月该员工辞职,跳槽至另一家公司上班,经查,该司与我司系同业竞争对手。我司该怎么办?
劳动法律师解答:
贵司竞业限制的设计和操作有些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混淆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与保密费的概念。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的,必须同时约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而保密是员工的法定义务,因此保密费在一般情况下可发可不发。贵司在合同中只约定了保密费,并未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该竞业限制目前对该员工而言是未生效的。
第二个问题,假使贵司合同中约定和发放的就是竞业限制补偿金,也仍有问题。由于竞业限制是对员工离职后一定时间内重新择业的限制,会对员工离职后重新就业或获得一份较好的薪水造成影响,因此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应在员工离职后发放,以平衡双方的利益。竞业限制补偿金具体的发放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一次或分期发放都可以。
另外,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主要由双方来协商约定,但有些地方规定了最低标准。如根据江苏省的规定,一般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员工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北京是50%;深圳是三分之二;上海若双方未约定,由仲裁来裁决补偿金的话,一般为20%-30%。
因此,贵司如果要求该员工要继续履行竞业义务的话,首先要做的事情是与该员工协商确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及发放时间、发放方式等。

竞业限制补偿金不等于保密费

8. 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和保密费的区别

竞业禁止通常是指员工离职以后,用人单位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限制离职员工到特定的单位工作,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是对离职员工遵守了约定的补偿,而保密费是保密协议中的一种,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保密费。但是规定了必须支付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它们到底有什么区别
1、什么是保密费保密费是与保密协议相对应的保密,保密协议简单来说就是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约定。法律规定保密是员工的法定义务。员工如果违反法定的保密义务,轻者构成民事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重者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最多要处7年有期徒刑。因此,从法理上讲,用人单位并不需要向员工支付保密费。但是,在管理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为了保险起见,还是向员工支付保密费。这种保密费,属于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津贴、补贴等福利,而跟禁业限制没有关系。
2、什么是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出现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业限制,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竞业限制主要源于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约定,而竞业限制分为在职期间的和离职后的,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而离职以后,员工不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此时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与离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支付补偿金,因为竞业禁止协议限制了员工的择业权。
3、竞业限制需注意什么禁业限制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两年。员工不能就业的单位仅限于同行中有竞争的公司或者与公司有竞争性的营业活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因此一般以双方约定为主,部分地区有规定的,须按地方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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