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期货的警惕陷阱

2024-05-16

1. 变相期货的警惕陷阱

因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跌宕起伏,一些企业为规避价格波动风险,迫切希望通过提前锁定购买原材料价格的途径降低生产成本,更有一些企业和个人则抱有投机赌博的侥幸心理期望“以小博大”,市场孕育着非法期货滋生的客观条件,变相期货交易的暗流时有抬头,涉及变相期货的事件已发生多起,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均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2007年4月起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对变相期货作了明确定义:“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标的额20%的”。  这是多年来国家权威部门对变相期货最为清晰的定义,但这个定义对于防范其他变相期货交易的可操作性仍存在问题,关键在于《条例》第九十条同时明确规定:“不属于期货交易的商品或者金融产品的其他交易活动,由国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这就造成了变相期货的监管责任、监管措施上仍不明确,仍然存在相关部门相互推诿监管真空的问题。  对于如何防范变相期货的滋生,如今主要应关注3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通过积极发展和疏导解决变相期货交易的问题。多年来,期货市场发展的决策程序复杂周期长,新的品种迟迟不能推出,不仅制约了期货市场的发展,同时加大了变相期货等违法行为出现的可能。有关部门应从市场的广泛需求出发,加快期货市惩期货品种的发展,同时积极引导大胆尝试,增加期货市惩现货市场业务合作。  其次,大宗商品中远期电子交易市场不能再是监管的真空,必须进行强力监管。鉴于大宗商品中远期市场的性质和作用,必须严格禁止市场进行买空卖空,要强化大宗商品远期电子交易现货市场现货交付的服务功能,规范交割仓库与仓单的管理,所有的卖方必须都要有货物。现货仓单不能带有期货的色彩,更不能作为一种融资的工具。  最后,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交易模式及交易行为。要解决资金监管不力的问题,从法律上责成市惩银行建立确实有效的第3方资金监控系统。必须改变银行只负责对账而不负责资金托管的状况,严禁交易商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其次要保证交易过程的公正、公平、透明、规范,从监控机制上严禁市场及其出资人、管理人员入市或者变相入市参与交易,确实保证交易市场是中立的客观的第三方,杜绝虚拟交易。

变相期货的警惕陷阱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