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优先购买权范本

2024-05-13

1. 放弃优先购买权范本

法律分析: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书范文,承诺书是 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放弃优先购买权范本

2. 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

法律分析: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应该包括放弃人以及其基本信息、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意愿、以及签字承诺和时间等内容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 放弃优先受偿权承诺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需要使用承诺书的场合越来越多,使用正确的写作思路书写承诺书会更加事半功倍。相信写承诺书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放弃优先受偿权承诺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由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___市____镇__村的“_____”项目,其土建部分由我司承建,同意并支持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向贵公司抵押融资人民币____万元,对此,我公司郑重保证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系依法成立的公司,主体合法,具备合法有效的施工资质条件,有能力承建上述项目。
 
   二、自愿放弃对上述项目工程款的全部优先受偿权及留置权,贵公司上述抵押受偿权为第一权人。
 
   三、保证上述项目工程的工人工资及相关税费不拖欠,按时结清,全部由本公司承担,保证贵公司在受偿以上工程款时为第一优先权。
 
   四、在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无条件积极配合贵公司实现上述抵押权,自愿放弃其诉权、抗辩权。
 
   五、自愿为上述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保证时效至上述债务履行完毕。
 
   六、本承诺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直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之日为止。
 
   特此承诺。
 
   见证人: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
 
   ____建筑有限公司(公章)
 
   ___年__月__日

放弃优先受偿权承诺书

4. 放弃优先受偿权承诺书

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由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___市____镇__村的“_____”项目,其土建部分由我司承建,同意并支持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向贵公司抵押融资人民币____万元,对此,我公司郑重保证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系依法成立的公司,主体合法,具备合法有效的施工资质条件,有能力承建上述项目。
 
 二、自愿放弃对上述项目工程款的全部优先受偿权及留置权,贵公司上述抵押受偿权为第一权人。
 
 三、保证上述项目工程的'工人工资及相关税费不拖欠,按时结清,全部由本公司承担,保证贵公司在受偿以上工程款时为第一优先权。
 
 四、在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无条件积极配合贵公司实现上述抵押权,自愿放弃其诉权、抗辩权。
 
 五、自愿为上述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保证时效至上述债务履行完毕。
 
 六、本承诺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直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之日为止。
 
 特此承诺。
 
 见证人: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
 
 ____建筑有限公司(公章)
 
 ___年__月__日
 
 
 
  放弃优先承诺书 
 
 (适用于房屋抵押)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本人对出租方                        以位于                                      (房产证号:            ,面积:           平方米;土地证号:            ,面积:          平方米)的房地产向贵行抵押贷款一事已充分知晓且无任何异议,并作如下承诺:
 
 1、本人与出租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如贵行按编号为                     的抵押(借款)合同行使抵押权及处置抵押物时,本《房屋租赁合同》将自动解除,不再对贵行或新的房产受让人产生约束力,本人将放弃优先购买权和继续承租权;在收到贵行通知后于   日内将房屋腾空,同时多交的租金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向出租方追索,与贵行或新的房产受让人无关;
 
 2、《房屋租赁合同》在本承诺书出具之前未作任何修改或补充,以后也将在征得贵行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方才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并确认存放于贵行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若有该租赁事项的其他条款或版本,则以存放于贵行内的版本文件为准。
 
 承租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方意见:
 
 本人对上述承诺书内容已通读且无任何异议,并愿意遵守上述内容。                                 出租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放弃优先受偿权承诺书) 
 
 致: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鉴于我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海航支行申请银行贷款300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海航支行要求我司以海口滨江海岸项目1901地块在建工程设定抵押,并要求施工单位出具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声明。为确保贵司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后的合法权益,我司向贵司做出如下承诺:
 
 1、贵司出具的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声明仅限于我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海航支行申请融资贷款3亿元使用。
 
 2、贵司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程范围为:我司与贵司签订的《海口滨江海岸项目1901地块一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海口滨江海岸项目1901地块二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范围的工程。
 
 3、贵司放弃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以贷款金额为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海航支行行使抵押权就该工程在贷款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后,若该工程仍留有剩余价值,贵司仍可就该剩余价值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贵司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声明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海航支行以外的第三人无效,贵司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扔优先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海航支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
 
 5、我司承诺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海航支行申请的融资贷款确保用于支付贵司海口滨江海岸项目1901地块的工程款,并为此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制度贯彻实施,严格按照贵我双方签订的《海口滨江海岸项目1901地块一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海口滨江海岸项目1901地块二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付款条件支付贵司工程款。
 
 6、本承诺书自发出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
 
 承诺人:
 
 2015年10月24日

5.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怎么写?

法律分析: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首先询问承租人是否购买租赁房屋,承租人表示接受购买时,与出租人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承租人放弃购买时,出租人才可以询问承租人之外的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也就是承租人表示不购买租赁房屋,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此时其他人可以询问、购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怎么写?

6.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放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7. 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股东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鉴于:公司(目标公司中的弃权股东)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公司(股权转让方)向公司(股权受让方)转让其在公司(目标公司)的股权。
公司(目标公司中的弃权股东)在此声明:
1、本公司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目标公司)章程》对出让股权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2、本公司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的和不会撤销的,并承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反悔。
公司(目标公司中的弃权股东):(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一、公司股权转让时如何避免合同风险
1、股东人数的上限与下限
在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之后,公司的股东数额仍应符合要求。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五十个以下(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外,通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都为两人以上),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也就是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五十个的上限,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二人的下限和二百人的上限,这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应该是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否则合同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2、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民法典》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则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股东可以约定放弃优先购买权。
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可能因为程序的瑕疵而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
3、时间、主体的限制性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民法典》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公务员。
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但《民法典》规定,股份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公司股份、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这四种情形例外。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也不得违反章程约定。
4、转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使受让方在错误认识下进行交易。为防范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的风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欺诈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债务作出保证或提供担保,或者约定出现相关情形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股权认购股权收购程序
股权人收购的法律程序有:
一、收购意向的确定(签署收购意向书)。收购股权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收购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本意向的达成。
二、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在收购基本意向达成后,双方必须为收购工作做妥善安排。收购方如果为公司,需要就股权收购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如果收购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行使,那么应由董事会形式收购决议,决议是公司作为收购方开展收购行为的基础文件。如果收购方为个人,由个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三、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要顺利完成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东必须就上述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明确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
五、签订收购协议。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双方就收购问题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收购协议,收购协议的拟订与签署是收购工作中最为核心的环节。
六、后续变更手续办理。股权收购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必然涉及股东变更、法人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等问题,对于上述变更及办理登记手续,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必须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

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8.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放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一、房东卖房怎么补偿租户
租赁合同还没到期,房东就将房子卖了,承租人有权继续使用房屋,如果房东强行解除合同,承租者有权要求房东赔偿经济损失和可预见的利益损失。根据民法典,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什么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合同之后,出租人在合同期内,要把房屋卖给别人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出租人将房屋卖给近亲属,或者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想要行使优先权的,承租人就没有优先权了。总的来说,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就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也想房屋的,只要承租人的条件是同别人一样的,在没有例外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出卖给承租人。
三、租客的购买权期限多久?
租客优先购买权期限的时长通常为5-15日。如果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若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若出租人自行出卖租赁房屋的,应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若承租人接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则丧失优先购买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