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功牺牲后家属待遇

2024-05-14

1. 一等功牺牲后家属待遇

评为一等功烈士家属的待遇有:
1、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2、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3、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还可以领取烈士褒扬金。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为了保证烈士家属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全国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烈属可以定期的领取一定的抚恤金,这种定期抚恤金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发展逐步予以提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七条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一等功牺牲后家属待遇

2. 一等功牺牲后家属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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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立一等功的,增发25%。
 
法律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3. 一等功牺牲后家属待遇

法律分析: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褒扬。烈士的遗属,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一等功牺牲后家属待遇

4. 一等功牺牲后家属待遇

1、荣获一等功烈士的子女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2、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3、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4、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5、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6、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7、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褒扬条例》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5. 一等功烈士家属待遇

法律分析:一等功烈士家庭可享受以下待遇:烈士褒扬金;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符合以下条件的烈士遗属还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另外烈士遗属在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在征兵、公务员招录、考学中可优先录用或录取。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件例》、《烈士褒扬条例》

一等功烈士家属待遇

6. 一等功烈士家属待遇

评为一等功烈士家属的待遇有:
1、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2、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3、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还可以领取烈士褒扬金。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7. 一等功烈士家属待遇

一等功烈士家庭可享受以下待遇:烈士褒扬金;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符合以下条件的烈士遗属还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另外烈士遗属在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在征兵、公务员招录、考学中可优先录用或录取。

一等功烈士家属待遇

8. 一等功烈士家属待遇

评为一等功烈士家属的待遇有:  1、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2、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3、烈士未满18周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