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2024-04-29

1.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统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适用本条例;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依法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以及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第四条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财政、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第五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招用的全部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的,应当自招用之日起六十日内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数额应当经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征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征缴基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用人单位代为扣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利息。利息收入分别并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手续,核定缓缴期限:
  (一)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进入法定重整期间的;
  (二)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关停整顿的;
  (三)生产经营连续三年发生严重亏损,连续六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生活费的;
  (四)全面停工、停业十二个月以上,且无其他经营性收入,或者虽有其他经营性收入但连续六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生活费的;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当与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记录,保证其完整、安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查询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查询缴费情况;每年向参保人员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少缴或迟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投诉、举报。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2. 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宪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职工: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
  (二)城镇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
  (三)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个体经营者的雇员;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部属、省属、外地驻郑企业及部队所属企业的职工均适用本条例,国家规定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企业除外。第三条 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职工所在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提倡、鼓励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条 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并与本人在职期间的贡献相联系。第五条 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权利和应享受的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侵犯。第六条 市、县(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调剂和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市辖各区范围内职工和各县(市)范围内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业务;县(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属及县(市)属以下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业务。第七条 财政、审计、税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工会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第一节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用于支付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统一筹集。征收标准由市、县(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体改等部门及工会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缴纳。
  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企业为职工缴纳部分由企业基本户开户银行代为扣缴。第十一条 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职工实发工资为基数。
  对不能或不易计算其实发工资的,以本市或本县(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可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或本县(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低于本市或本县(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本市或本县(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基数。第十三条 企业按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第十四条 企业破产清算时,应先向社会保险机构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该单位已退休、退职人员十至十五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在租赁、承包或被兼并时,承租、承包或兼并方必须承担该单位全部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责任。第二节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第十五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达到退休、退职条件并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
  (二)按规定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年以上。第十六条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十年的,在达到退休、退职条件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一次性支付养老补助费。第十七条 职工退休、退职条件按国家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条件执行。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实际缴纳时间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或中断缴纳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本条例施行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本市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条例施行前特殊工种按国家规定折算增加的工龄,只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3. 2019郑州职工保险费

首先来看看缴纳养老保险的都有哪些人?城镇职工也可以称为上班族,主要是企事业单位人员,这些人的养老保险由企业统一缴纳。缴纳完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剩下的工资才会下发给员工。养老保险费用由养老保险缴纳基数和缴纳基数确定,几乎都不能自己选择;建议大家查看《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怎么计算的?》。本文主要是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的朋友提供的,也就是仅仅为了保证养老保险不断供,而缴纳最低档养老保险的朋友。这些朋友有自由职业者,阶段失业者和下岗职工,这些人需要考虑经济因素,要保证养老保险不断供。在划不划算之前更关心的是养老保险最低档是多少钱?以及养老保险要怎么交?养老保险最低档多少钱?以北京地区为例,养老金缴费基数=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12,上年度工资总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工资性收入。也就是说,每个人的养老保险缴纳基数可能都不同。为了更方便公平,设立了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养老保险的最低档也就是缴费基数的下限,北京地区养老保险缴费下限是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201年6月之前参考的月平均工资为8467元。因此,我们可以计算出,北京地区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档=8467*40%=3387元;灵活就业者也就是自己缴纳社保时,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纳,我们可以发现,2019年北京地区养老保险最低档是677.4元。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费用是多少?如果是自由职业者或者下岗人员,也就是“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20%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北京地区为例: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693.4元。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016元。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77.4元。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3.22元。个人如何交养老保险金?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即可,其参保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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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郑州职工保险费

4. 郑州居民养老保险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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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缴费者来讲,习惯叫它“工龄”,社保那边就叫“缴费年限”了。如果你的在2019年3月15日退休。那么养老保险缴费到3月末就可以,4月份就有养老金了。“工龄”或“缴费年限”到3月末为止。提示:一,明年一月份至三月份的暂时养老保险不用交,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交到退管办就可以。二.一月份就去社保中心申请退休,带身份证缴费证(代理证),户口本和各种缴费收据。三.上半年生日的年初申请,下半年生日的六月份申请,可别等过了生日再去,耽误了领取退休证。四.上半年生日的,养老金存折八月到十一左右就能下来。下半年生日的年末春节前能下来。五.还有一个社会化管理费要交,是拿到退休证以后。不交这笔钱,养老金存折就不给你。有些地区是在养老金里扣除这笔钱,要有心理准备。

5. 2011年度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标准

转发   
郑州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调下限升至119.35元  
 稿件来源:中原网-郑州晚报  
    新华网河南频道2010年8月2日讯   郑州日报报道: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将执行新标准。昨日,记者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省会参保职工个人社保缴费基数范围划定,每人每月最多缴纳596.74元,最少119.35元。 
    据介绍,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我市都会对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调整依据为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郑州市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837元,因此,7月1日起,省会参保职工养老缴费基数随之调整。按照相关规定,今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7459.25元,下限为1491.85元。 

    由于目前职工本人需要承担缴费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总计为职工工资的8%,因此,执行新的社保缴费基数后,职工个人每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最高596.74元,最低119.35元,相比上一缴费年度,月缴费数额上限、下限分别增加67.22元、13.5元。

2011年度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标准

6. 2019年郑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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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看看缴纳养老保险的都有哪些人?城镇职工也可以称为上班族,主要是企事业单位人员,这些人的养老保险由企业统一缴纳。缴纳完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剩下的工资才会下发给员工。养老保险费用由养老保险缴纳基数和缴纳基数确定,几乎都不能自己选择;建议大家查看《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怎么计算的?》。本文主要是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的朋友提供的,也就是仅仅为了保证养老保险不断供,而缴纳最低档养老保险的朋友。这些朋友有自由职业者,阶段失业者和下岗职工,这些人需要考虑经济因素,要保证养老保险不断供。在划不划算之前更关心的是养老保险最低档是多少钱?以及养老保险要怎么交?养老保险最低档多少钱?以北京地区为例,养老金缴费基数=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12,上年度工资总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工资性收入。也就是说,每个人的养老保险缴纳基数可能都不同。为了更方便公平,设立了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养老保险的最低档也就是缴费基数的下限,北京地区养老保险缴费下限是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201年6月之前参考的月平均工资为8467元。因此,我们可以计算出,北京地区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档=8467*40%=3387元;灵活就业者也就是自己缴纳社保时,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纳,我们可以发现,2019年北京地区养老保险最低档是677.4元。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费用是多少?如果是自由职业者或者下岗人员,也就是“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20%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北京地区为例: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693.4元。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016元。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77.4元。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3.22元。个人如何交养老保险金?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即可,其参保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

7. 2019年河南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12月10日)
 
   为维护广大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促进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摆到重要位置
 
   自2007年我省实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来,各级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八大会议精神,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大力加强社会保障工作,推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快速发展,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稳定器”、“安全网”的作用。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镇化不断推进,特别是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逐步显现。各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发展不够平衡,个别地方政府承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体责任缺失,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不足,基金征缴扩面工作弱化,基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大,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出现困难,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较大隐患。为增强基金支付能力,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保民生、促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完善办法,加大力度,不断提升保障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加强预算管理,完善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办法
 
   以提高基金预算管理水平为着力点,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方法。各地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当期收不抵支的,通过省级统筹基金和当地累计结余基金弥补后仍不足的,由同级财政补足,补足的资金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到位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核准后扣减。
 
   调整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办法,全面增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发放能力。自起,省不再按各地预算内收支缺口的80%进行补助,改按定额补助、调标补助和专项补助。定额补助以省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省级统筹补助为基数,综合考虑各地预算执行情况,确定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定额补助基数。调标补助对以后年度因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等形成的新增支出,根据上年度抚养比水平分档次补助。专项补助根据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增收节支情况以及同级财政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际补助金额给予奖补。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三、依法行政,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征缴方式,提高征缴效率,增强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将民营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各类企业进城务工人员作为扩面的重点。要把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作为清查重点。鼓励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各地要将扩面工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排部署的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紧密结合,摸清参保资源底数,逐单位逐户逐人开展参保登记,做到应保尽保。
 
   坚持依法行政,强化基金征缴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缴费政策,认真核定企业申报的缴费数额,并与企业纳税工资进行比对。认真清理养老保险地方性政策文件,纠正违反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不得以招商引资等理由,阻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及正常的监察稽核工作。非法定事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对拒不依法参保缴费的,在职职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瞒报缴费基数的,拒缴、少缴及未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处理,确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
 
   四、多措并举,确保各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研究制定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缴费办法。加大对困难人员的帮扶力度,积极研究通过政府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助保贷款等方式帮助缴费困难的参保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完善信息系统平台,推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体系建设,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整合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推进管理规范化;完善经办服务方式,大力推广网上经办、掌上社保、网银征收等业务模式,方便企业及参保人员参保缴费。要创新工作方式,建立完善防止冒领养老金的工作机制,加强稽核,严格控制提前退休,杜绝基金流失。
 
   不断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开发数据交换平台软件,建立社保经办机构和工商、税务、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省税务部门要及时向省社保经办机构传递已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名称、企业职工人数和企业职工个人工资基数等基础数据信息。公安部门要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对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提供的信息与现有参保、离退休人员信息进行校验比对,满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需要。
 
   建立养老保险诚信体系,建设社保诚信系统平台,推动社保信息公开,惩戒失信行为,促使企业履行缴费义务。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微信、微博、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宣传养老保险政策,主动回应社保热点话题,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加强领导,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承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确保发放的主体责任,承担省级统筹补助后当地基金收不抵支的补贴责任。省政府将把各地预算执行情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纳入重要考核内容,各省辖市政府要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列入所属县(市、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抓出成效。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以预算执行情况、扩面征缴等为主要内容的奖励机制。对工作得力、成效显著、确保发放的,给予工作经费和省级统筹补助资金等方面的奖励。对工作不力、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金融、公安、工会、宣传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确保新常态下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任务顺利完成

2019年河南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8.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07)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统一的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应当按时足额发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拖欠。第四条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分别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第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到死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
  (二)用人单位和职工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第七条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2007年6月30日前在本市统筹区域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7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补贴组成。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过渡性补贴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基金支付。第八条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第九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条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3%的乘积。第十一条 过渡性补贴月标准应当结合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
  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转移的,退休时按转入地标准计发过渡性补贴。但从本市各县(市)转入市区内不满5年退休的,按照市区标准的70%计发过渡性补贴。
  2007年7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由其他统筹地区转入本市统筹区域的人员,退休时不计发过渡性补贴。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其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每满1年,另发给1个月生活费,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生活费标准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因伤病等原因退职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退职手续的次月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确定。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职期间出国、出境定居或者家居农村的参保人员回原籍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工人不满50周岁、女干部不满55周岁提前退休的,每提前满一年,减发过渡性补贴的5%,但因工伤或按特殊工种规定提前退休的,不减发过渡性补贴。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时,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可先按上年度的前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其计算并预付基本养老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其核定并予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