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收入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

2024-05-14

1. 合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收入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罚款行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合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附加、专项基金等各项预算外收入及罚款收入的收缴管理。
  前款所称各项预算外收入包括:
  (一)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附加收入、专项收入和各项基金收入。
  (二)事业单位行使政府职能或兼有社会职能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附加收入、专项收入和各项基金收入。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附加、专项基金收入和罚款收入依据“收费与资金收缴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制。
  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对单次收费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和不适宜银行代收的收费项目可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现金。
  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确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的代收银行。
  前款所称代收银行指有收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市财政部门应与代收银行签订代理协议书,内容包括:
  (一)代收银行名称、地址和负责人姓名;
  (二)具体代收网点名称、地址和负责人姓名;
  (三)代理收款方式及期限;
  (四)资金划转和对帐;
  (五)收费收款票据的使用;
  (六)服务质量要求;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代收银行及其营业网点由市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对每个执收执罚单位确定单位代码及收费项目编码,并做好收费资金的统计、汇算和核对工作。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一律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或《代收罚款收据》,由代收网点在收款后开具。
  执收执罚单位按规定直接收取现金的,由其开具专用票据、通用票据或当场收缴罚款收据。第七条 执收单位应向缴款人开具《合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以下简称《收费通知书》),缴款人根据《收费通知书》到代收网点填写《合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以下简称《收费缴款书》)或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代收网点办理缴款手续。第八条 《收费缴款书》直接作为转帐支票或现金缴款单使用。缴款人用转帐方式缴款时,凭《收费缴款书》和《收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缴款人用现金方式缴款的,凭《收费缴款书》和《收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到任何一家代收网点办理缴款手续。第九条 缴款人在收到《收费通知书》5日内,对收费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核;对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可向市物价部门申请复核。市财政、物价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7日内将复核结论告知缴款人。第十条 缴款人应在《收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15日)到代收网点缴款,逾期未缴的按应缴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逾期缴纳
  罚款的单位和个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网点应根据逾期天数加收罚款。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通知书》的,缴款人有权拒缴,代收网点应当拒收。第十二条 代收网点在缴款人缴款时,应审查《收费缴款书》与《收费通知书》是否相符,经审核无误后在票据上加盖银行受理印章,同时开具《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或《代收罚款收据》一并退还缴款人,予以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代收网点未向缴款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或代收罚款收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缴。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确认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现金的,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收执罚单位应于收款后2日内将所收资金缴入代收银行。第十四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根据《收费通知书》第一联、《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联和代收网点加盖受理印章的《收费缴款书》第五联、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结报中心提供的收费收入对帐单、《代收罚款收据》第三联建立收费收款台帐。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将《收费通知书》送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结报中心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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