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2024-05-14

1.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民航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和发挥民航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民用航空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中国民用航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民用航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在重大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技术基础工作;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成果。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民用航空建设,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测试方法和新设计等。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或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民用航空重大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在推动民用航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五)在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基础技术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学术界的公认,并确认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成果。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三等,并分别发给荣誉奖和相应的奖金。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   5000元
           进步奖奖状、奖励证书
    二等奖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   3500元
           进步奖奖状、奖励证书
    三等奖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   2000元
           进步奖奖状、奖励证书
  项目的等励等级,应根据技术(或学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评审标准另订。第五条 凡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或任务来源于民用航空局而由非民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只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项目完成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已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其他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再申报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六条 申报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鉴定,并有明确的鉴定结论。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奖励时,应按《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民航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备齐应有的附件。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民航局科教司。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非职务研究成果,可直接报送。第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由民航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批准和授予,其办事机构设在民航局科教司。第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民航局在生产发展基金中开支。第九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对已经获过奖励,后又评为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而且提高了奖金额的项目,奖金只发给其差额部分。
  获奖项目的奖金应按对该项科技成果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晋级、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在授奖前应在《中国民航报》上公布。在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如果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民航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裁决;二个月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2. 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有关成果管理、奖励方面的其他规定,加强我部科技成果管理,促进航空科学技术进步,加速航空工业和国民经济建设,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包括:自然科技、发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以及《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所规定的科技成果。第三条 科技成果按国家(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部、基层(厂、所、院校)三级管理。第四条 部科技局成果专利管理处统一组织全部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并设立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设在三○一所),在部科技局业务领导下负责全部科技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基层单位均应在技术部门设专职或兼职机构和主管科技成果的专门人员,统一负责归口管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工作。第五条 各级管理机构必须做好所辖范围科技成果的登记、鉴定、申报、审查、奖励、建档、保密、交流、推广应用和综合分析等工作。第六条 从事科技成果管理的各级人员必须具备:
  1.热爱本职工作,热心“四化”建设;
  2.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承担某一专业成果的初审工作;
  3.政策观念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熟悉并掌握国家和部有关科技成果的方针、政策、经济法律、各种管理规定和办法。第七条 科技成果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或审定、验收,其目的在于对该成果做出全面的、公正的技术结论和评价,以便更好地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推广应用。第八条 一项科技成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整理出完整的图纸资料、技术报告、试验报告,工作总结等,提请本单位组织审查,做出基层鉴定意见。经基层鉴定后,认为水平较高、效益较大的重大科技成果,需提请部级鉴定的项目,应及时将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报告、研制工作总结、基层鉴定意见等)上报业务或课题主管部门(司、局),申请部级鉴定。合作完成的项目可联合提出申请或经协商由主要研制单位提出申请。第九条 型号成果按《军工产品定型工作条例》进行鉴定或定型。其它科技成果部级鉴定(或审定验收)工作,由部业务主管部门或课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由这些部门委托研制单位以外的权威单位(也可委托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代部组织;或同各种专业会议。学术活动结合起来进行。
  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应抄送部科技局成果专利管理处及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第十条 部级鉴定除研制单位和使用部门外,应有三至五个以上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单位指派的同行专家或有经验的科技人员(讲师、工程师以上)参加。鉴定会规模不宜过大,人数不宜过多,要注意精简节约,重实质讲实效。负责技术鉴定的人员在技术上应承担责任。讨论鉴定(或审定)意见时,被鉴定(或审定)单位的人员应回避,且不作为鉴定组成员。第十一条 应用性成果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同已通过部级鉴定(或审定):
  1.凡上级下达基层的科研任务,完成后,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审定),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
  2.已在生产(或使用)实践中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并正式生产应用一年以上,由部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并对技术水平、使用效果、技术经济价值、作用意义等方面出具结论性意见的。
  3.经有检验权威的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如计量、测试、标准等单位)检验合格,出具证明的。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所需经费(含专家审稿费),可由研制单位从本课题研制经费或成本中开支。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的奖励分别按国务院、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与部颁发的奖励条例和细则执行。
  1.申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的成果,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及部《发明成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申请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奖的成果,按国务院颁发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执行。
  3.申请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有关奖励实施细则和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3. 航空工业部发明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专用发明奖励项目申报、审批的有关规定,以及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鼓励创造发明,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加快四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航空专业发明成果的申报。
  1.由完成发明成果的单位直接报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北京市1665信箱,以下简称部成果办)。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经协商由主要完成单位进行申报。
  2.申请发明奖需交纳评审费100元,作为评审活动经费。以收费日作为申请日,即行受理。
  3.申请发明奖是发明单位(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职务发明申请发明奖的权利归发明单位。非职务发明申请发明奖的权利归发明人。
  4.航空专业发明申请文件:
  ①发明申报书(含发明人情况表,格式附后)
  ②部级技术鉴定证书或其他同性质的证明文件
  ③研究(技术)报告(含测试、试验、试车、试飞报告和研制工作总结)
  ④专利检索报告
  ⑤应用证明文件(含使用考核报告,指出成果应用于生产的时间)
  ⑥能说明该发明成果的技术水平、成熟程度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首次上报一式三份,经初审合格向国家申请时再按上级规定补足份数(可由部成果办复印,费用事后与基层结算)。第三条 航空专业发明成果采取逐级审查的办法。部成果办接到基层申报后进行初审,同时由部科技局成果专利管理处(以下简称部成果处)会同部成果办确定进行实质性审查的项目,并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实质审查,提出评审意见(格式附后)报航空专业发明评选组审批。第四条 航空专业发明成果的审批。
  1.根据国防科工委〔1983〕综字第1519号文通知,国防科工委发明评选委员会下设航空专业发明评选组(由航空工业部和空军组成)。其权限:核批航空专业三、四等发明奖励项目,并报国防科工委核准;审查推荐航空专业一、二等发明奖励项目,并报国防科工委发明评选委员会核批。
  2.航空专业发明评选组会议,必须超过半数以上方能进行审批。审批每项发明成果奖必须有到会的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含本人委托的代表或书面意见)方能生效。第五条 申请民用发明成果奖的项目,由部成果办初审,经部成果处审核,提出意见加盖公章后,直接报国家科委参加评选。第六条 部外单位申请航空专业发明奖的项目,同部属单位一样处理。第七条 申请发明奖项目的答复。
  1.已通过审批的项目,由国家科委组织见报,见报后三个月内如无争议即行授奖。其发明证书、奖章、奖金统由部转发,有关问题由部成果处答复。
  2.经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发明评选委员会和航空专业发明评选组审批,对缓批、缓奖和驳回的发明申请由部成果处答复。
  3.经初审和实质审查,对缓评和驳回的发明申请由部成果办答复。第八条 发明成果见报三个月内有异议者,异议人必须提出充分的异议证据,否则视为异议无效。发明发生争议及发明人申诉均由部成果处负责处理。第九条 专利检索,是判断该申请是否具备发明条件的重要环节。要做到认真细致、查全查准。
  1.根据该发明申请的权项,确定检索专业领域、国别和年代。
  2.主要检索拥有雷用技术的先进国家的专利文献和国内外主要科技出版物。对雷同技术的分析,必须实事求是,论证充分。
  3.首次检索由申请单位自行负责,可派专人自行检索或委托其他部门检索,也可委托部成果办代为检索。
  4.根据初审、实质审查和审批中提出的问题,需要进行二次检索时,可由部成果办代为检索。
  5.委托检索的费用由发明申请单位直接支付。代为检索费用(含代检服务费)由发明申请单位向部成果办结算。第十条 对发明项目的技术鉴定,应及时按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进行。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及其他有关问题按《发明奖励条例》及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航空专业自然科学成果的申报、审批及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标准及其他有关问题按《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及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航空工业部科技局。

航空工业部发明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4. 机电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进一步调动机械电子工业战线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推动机械电子工业的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是为奖励在机械电子工业战线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是:
  (一)机械电子工业基础性研究成果;
  (二)机械电子工业新的应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方法等;
  (三)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成果,包括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
  (四)理论上有一定创新和发展、学术上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为同行公认、对社会生产实践有较大的指导意义或有较大的学术价值的理论研究成果;
  (五)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包括科技政策研究、科技经济发展预测、战略研究等;
  (六)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促进实现国产化及替代进口的重大科研成果;
  (七)环境保护、工业卫生及安全技术方面的科技成果;
  (八)工程设计、勘测和工程技术改造中的科技成果及优秀工程设计;
  (九)在组织、实施、推广、应用已有重大和推广难度较大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创造性贡献的有关科技、管理人员,以及经推广应用和商品化工作后,对机械电子工业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第二章 奖励的申报条件及等级标准第四条 申报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必须是近三年内鉴定(定型)的项目,具有符合我部机电科〔1988〕1198号文件规定的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并符合如下相应条件:
  (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①国内首创或本行业先进;②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理论研究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必须在全国性的学术刊物或国外杂志刊登一年以上并经过实践验证取得显著效果。
  (三)各类标准应在标准正式公布试行一年以上,根据其对产品使用服务的情况及效果,由标准起草单位进行申报。
  (四)重大成套或系统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包括该项目的子项,若某一子项成果,确定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并具有广泛应用性,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不影响总项目获奖的情况下,并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之后,可单独申报奖励。但在重大系统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写明其中的某子项已于何年何月申报或获得何等级奖励,对该重大项目的评审,应除去单独获奖子项的技术内容,单独获奖的子项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如总项目中某子项成果,虽然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但仅适用于本项目,不得单独申报奖励。
  (五)同一项目(包括技术上基本相同的系列及派生系列产品)或同一类技术,一般不允许重复获奖。如在技术上确有新的突破和发展,使原项目水平有显著提高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新突破发展部分可申报奖励。
  (六)凡不具备推广应用价值的自制自用设备、仪器、元器件、工艺、测试方法等成果一般不参加机械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具有显著效益的,有关单位可以奖励。
  (七)争议未解决的项目,不得向部申报奖励。有碍社会道德风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不予奖励。第五条 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等级和标准:
  (一)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二)一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防建设具有重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二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防建设有较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三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防建设有一定作用,经实践证明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科学技术水平很高,社会经济效益特别显著,对于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意义特别重大的项目,由有关评委会审定,经部科技进步奖领导小组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99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民航科技进步,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奖励在民航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三条 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是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或者个人完成的下列成果:

  (一)研究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取得的成果;

  (三)标准、计量、劳动和环境保护等为社会公益服务的科技成果;

  (四)企业管理等软科学研究成果;

  (五)科技和管理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等优秀著作;

  (六)自然科学理论成果。第二章 申请第四条 申请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奖励范围;

  (二)通过符合规定的技术鉴定或者其他形式的技术评价;

  (三)已获得本单位技术改进一等奖或者二等奖。但是,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完成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不在此限。第五条 申请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应当按本规定附件二的要求填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请书》,并提交应用证明和技术评价证明。第六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当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请奖励。第七条 申请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在完成该项目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下列人员:

  (一)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主要设计者;

  (二)直接参与项目的开发与管理,并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要贡献者;

  (三)直接参与项目的实施,并在应用或推广中做出重要贡献者;

  (四)科技和管理专著、科技教材或科普图书的作者;

  (五)在标准、软科学以及自然科学理论研究等成果中做出重要贡献者。

  每个申请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按其实际贡献实事求是地加以确定,一等奖不得超过15人,二等奖不得超过9人,三等奖不得超过7人。各等级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应当以贡献大小排序。第八条 申请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主要完成人在完成该项目时所在的单位,并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除软科学研究成果外,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不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请。

  每个申请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按其实际贡献实事求是地加以确定,一等奖不得超过7个,二等奖不得超过6个,三等奖不得超过5个。第九条 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申请时间是当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用邮寄方式寄出的,以邮戳日期为准。第三章 评审第十条 民航总局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科委),负责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民航总局批准。

  民航总局科委召开会议评审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时,到会的民航总局科委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五分之四。

  民航总局科委可根据当年申报奖励项目的专业需要,特邀部分非申报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评审员参加评审会议,其人数不得超过科委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特邀参加评审会议的人员具有表决权。

  民航总局科委的办事机构设在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和方法进行评审:

  (一)遵循科学、公正的评审原则,依据申请奖励项目的技术(学术)水平、技术难度、创新程度、推动民航科技进步的作用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本规定附件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二)总项目中的子项目成果曾获科技进步奖的,在评审总项目时,应当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目;

  (三)就同一技术内容,后申请奖励的项目,其水平必须高于已评过奖的方可再行评奖;

  (四)到会评审人员和评审会议工作人员是所申请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的,在对该项目进行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担任评审员的,不计入到会人数;

  (五)评审时,必须经过认真、充分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投票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一等奖项目应由到会评审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三等奖项目应由到会评审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997)

6. 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含金量

高。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是中国航空学会为增强广大航空科技工作者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技术进步,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证书编号:国科奖社证字第0166号)设立的全国性奖励项目。奖励在中国航空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评审一次,并且实行限额奖励,一、二、三等奖总数量不超过35项。顾诵芬,我国著名飞机设计大师、航空战略科学家。曾任中国航空学会第二、三、四届理事会理事,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第六届理事会副理事长,第七、八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工作委员会主任,现任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委高级顾问、中国航空研究院名誉院长。1991年当选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院士),1994年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荣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1项,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各1项,何梁何利科学与技术进步奖,航空航天工业部航空金奖,航空工业唯一的终身成就奖,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劳动模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