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2024-04-29

1. 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局长,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市人民政府顾问、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委、办副主任,副局长,二级局局长、副局长,二级机构正、副职,市文史馆正、副馆长,市人民政府参事室主任、副主任、参事,委、办顾问、巡视员、办公室主任、处长,局顾问、巡视员、总工程师;
  (二)市属高等院校院长、副院长、校长、副校长、顾问;
  (三)市属局级公司(总公司)经理、副经理,副局级公司经理;
  (四)市直属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
  (五)其他市属企、事业机构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第三条 工作人员的任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组织原则履行任免手续。第四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任命书,由市人民政府发任职通知。
  经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市长签署的任命书;市人事局发任职通知。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任免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由市人事局承办。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另行制订。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2. 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第四条 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优先照顾。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录用的人员,即成为国家公务员。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六条 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我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省的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办法、细则。
  (二)指导和监督区、县级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管理工作,制定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组织办法。
  (三)负责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和省政府委托的中央、省国家机关驻穗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组织考试和审批工作。
  (四)完成其他主管机关委托的录用考试工作。第七条 各区、县级市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并承担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录用考试工作。第八条 本市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和录用程序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拟补充职位的要求进行。第十条 广州市政府各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由各部门自行申报,最后由市政府人事部门确定。第十一条 区、县级市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经区、县级市政府人事部门向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申报,由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其程序是:
  (一)由各区、县级市政府人事部门对同级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及所辖镇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初审。
  (二)各区、县级市政府人事部门将经过初审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统一上报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
  (三)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各区、县级市及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加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和采取的考试方法。第十三条 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确定和审批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向社会统一发布招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拟录用的职位名称、专业及人数;
  (二)拟招考的对象和条件;  
  (三)报名的时间、地点和办法;
  (四)考试的科目、内容、方法和日期;
  (五)主考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录用考试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考核;
  (六)体检;
  (七)录用;
  (八)试用与转正。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区、县级市及镇政府工作部门的,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报考广州市一级政府工作部门的,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和省、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七)属特殊情况,需要适当放宽条件的,必须经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八)具有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录用条件。第十六条 考试前要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初步了解报考者适应职位的基本条件。
  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区、县级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用人单位配合。
  报考者需提供主考机关要求的有关证件和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并由主考机关发给准考证。
  镇政府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报名工作由各区、县级市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3.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第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报考者应予照顾。第五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录用。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省人事部门)是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办法、细则;
  (二)指导和监督市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并规定其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组织办法;
  (三)负责组织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中央国家机关驻穗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第七条 市(地级以上市,下同)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省人事部门关于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规定、办法和细则,制定所辖行政区内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指导和监督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三)根据省人事部门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市所辖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
  (四)承办省人事部门委托的其他考试录用工作。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县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申报本县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二)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组织本县国家公务员录用的考试、考核及报批工作;
  (三)承办上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其他考试录用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第九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空缺职位的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人事部门向省人事部门申报,由省人事部门确定。第十一条 市以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程序是:
  (一)县人事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本县所辖乡(镇)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初审后,综合编制上报市人事部门;
  (二)市人事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本市所辖各县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审核后,综合编制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上报省人事部门;
  (三)市人事部门根据省人事部门确定的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下达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本市所辖各县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编制数、实有国家公务员数和拟增人总数;
  (二)拟录用国家公务员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和采用的考试方法。第十三条 招考国家公务员,由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招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拟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单位及职位名称、所需专业及人数;
  (二)招考对象和条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材料;
  (四)考试科目、内容、方法和日期;
  (五)录用程序、办法;
  (六)主考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四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市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报考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
  (七)属特殊情况,年龄和文化程度需要适当放宽的,必须经省人事部门批准;
  (八)具有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4. 广东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下列工作人员的任免,由省长代表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由省人事局于每年十二月底综合报国务院备案: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厅、(局)长。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委、办副主任,副厅、(局)长,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主任、副主任,省文史研究馆馆长、副馆长,二级局局长,委、办、厅、局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二)省属正厅级高等院校院长、校长、副院长、副校长、副厅局级高等院校院长、校长;
  (三)省科学院、社会科学院、农业科学院院长、副院长;
  (四)省属正厅局级厂、矿、公司的厂长、矿长、经理、副厂长、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副厅局级厂、矿、公司的厂长、矿长、经理;
  (五)省政府直属办事机构和企事业机构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任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组织原则履行任免手续。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工作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外公布,并发给主任署名的任命书;省人事局代省人民政府发任免通知。
  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发给由省长签署的任命书;省人事局发任免通知。第六条 省辖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省辖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事宜,由省人事局负责办理。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O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第九条 粤府<1983>28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自本暂行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