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2024-05-12

1. 哈尔滨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这个问题我已经给另一人解释一遍了。这个房子是02年的,06年哈尔滨才开始实施的住房维修金,10年才要求买卖住房必须要交住房维修金的。按理说,06年的时候,各个小区就该建立住房维修金,并开始收钱了。但是似乎这个政策实施的很差,所以很多小区连建立都没建立。按理说,在你买房子的时候,就该缴纳住房维修金了,或者是原业主给你他交的住房维修金的发票。但是就像我上面说的,这个小区可能跟本就没建立住房维修金,原房主也没交过这个钱。这样好办点,这个小区的物业她们会在年底赶着建立,然后去主动收钱。这个钱是这么收的首次缴存维修资金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房改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收取。但要是建立,但是原房主,却没交过住房维修金。这就麻烦了。你是把06-10年的都补上,还是就交09年的。这就是法律上的问题了。我,没法回答。或者自己去咨询一下。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 0451-84630879
哈尔滨市端街11号

哈尔滨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2. 居民如何使用哈尔滨住房维修基金

居民如果想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基金”,需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公示后报市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银行将所需资金划到物业管理单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需经维修涉及的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才能申报使用。即使是小区的一个单元,只要2/3业主同意,也可申请使用“维修基金”,使用的维修费用,按照每户建筑面积比例,在各业主帐户中扣除。

但是这个过程非常漫长,手续麻烦,要有一定的耐心等待。

3. 哈尔滨房屋维修基金在哪交

1.哈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道里区经纬街139号2楼,84682150    84682152
2松北区维修资金管理所受理窗口 ,松北去松北一路8号  ,  88100196
3哈市住房局开发分局银行收款窗口,南岗区长江路151号   82301637
4道理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道里区经纬七道街3号,  84226230
5南岗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南岗区和兴路177号,86335039
6道外房产交易一所银行收款窗口,道外区南十七道街183号,88983137
7道外房产交易二所银行收款窗口,道外区南直路703号,57860021
8香坊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中山路17号,55664363
9动力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香坊区民生路101号,84682150
10平房房产交易所收款窗口,平房区建文小区2号楼,86515402

哈尔滨房屋维修基金在哪交

4. 哈尔滨房屋维修基金去哪交

1.哈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道里区经纬街139号2楼,84682150    84682152
2松北区维修资金管理所受理窗口 ,松北去松北一路8号  ,  88100196
3哈市住房局开发分局银行收款窗口,南岗区长江路151号   82301637
4道理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道里区经纬七道街3号,  84226230
5南岗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南岗区和兴路177号,86335039
6道外房产交易一所银行收款窗口,道外区南十七道街183号,88983137
7道外房产交易二所银行收款窗口,道外区南直路703号,57860021
8香坊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中山路17号,55664363
9动力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香坊区民生路101号,84682150
10平房房产交易所收款窗口,平房区建文小区2号楼,86515402

5. 哈尔滨房屋维修基金一年是多少钱一米

按建筑面积收取,商品房每平方米20元,公产房每平方米18元,一次性连续缴纳4年的维修基金。从明年1月1日起每日按千分之一滞纳金收取,缴费地址:
1.哈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道里区经纬街139号2楼,84682150    84682152
2松北区维修资金管理所受理窗口 ,松北去松北一路8号  ,  88100196
3哈市住房局开发分局银行收款窗口,南岗区长江路151号   82301637
4道理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道里区经纬七道街3号,  84226230
5南岗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南岗区和兴路177号,86335039
6道外房产交易一所银行收款窗口,道外区南十七道街183号,88983137
7道外房产交易二所银行收款窗口,道外区南直路703号,57860021
8香坊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中山路17号,55664363
9动力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香坊区民生路101号,84682150
10平房房产交易所收款窗口,平房区建文小区2号楼,86515402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哈尔滨房屋维修基金一年是多少钱一米

6. 我是哈尔滨的,中国现在还要收取房屋维修基金,怎么来抵抗中国这种不合理收费政策

房屋维修基金: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房屋维修基金是用于公共部位和物业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公共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储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房屋漏水属小修,应包含在物业费里.维修基金属大修,极不容易申请.
房屋维修基金是国家强制征收的,无法抵抗,除非国家政策调整。

7. 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200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在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供水、排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负责管理和承担维修费用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第五条 拥有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维修资金。第六条 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七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的日常工作。第二章 维修资金的交存第八条 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的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业主交存首次维修资金,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商品住房销售前,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应当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备案手续前交存至专户银行;

  (二)商品住房销售后,购房人作为业主,应当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交存至专户银行。

  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建安成本和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费两部分构成,并按配备电梯和未配备电梯两种标准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物价部门定期发布。第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和业主共同交存。

  售房单位和业主交存首次维修资金,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售房单位对未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25%、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30%,在房改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15日内交存至专户银行;

  (二)业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改平均成本价的2%,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交存至专户银行。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商品住房,业主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次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银行。
  本办法实施前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已购公有住房,业主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改平均成本价的0.5%,连续四年将首次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银行。
  逾期未按照本条一、二款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增缴应交维修资金1‰的滞纳金。
  业主大会对本条一、二款规定另有决定的,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执行。第十一条 分户账中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维修资金的30%时,该户房屋的业主应当续交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续交维修资金的,按照首次维修资金标准补足。第十二条 利用房屋本体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扣除必要管理成本后,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专项用于该幢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2008修订)

8.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2008)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修改为:“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维修资金。”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续交维修资金的,按照首次维修资金标准补足。”四、第十三条修改为:“已建立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时,业主未交存首次维修资金或者分户账余额不足首次维修资金30%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次维修资金或者续交维修资金;房屋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变更,不予提取,涉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五、第十八条修改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或者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书、维修资金转移或者变更证明、身份证等材料到专户银行办理分户账变更手续。”六、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相关业主根据维修项目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并进行公示,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专户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维修单位。

  “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并进行公示,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专户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单位。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维修资金情况的处置办法等内容。

  “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程序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维修资金管理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定,在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中列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维修资金增值部分除去合理的管理费用外,应当统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和更新资金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九、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挪用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单位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二款规定,未依法和按照使用方案使用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