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论文怎么写

2024-05-13

1. 金融法论文怎么写

你是山东大学的吧?

金融法论文怎么写

2. 谁有医学类的毕业论文啊。什么专题都行。最好有癌症方面的。小弟谢了! 发邮箱也好 15072121765@139.com

我这里有很多论文书籍,近来忙于医院工作,没有时间上网,待略有空闲,一并发至你的邮箱。也希望热衷于癌症研究事业的同学积极与我联系,为我国抗击癌症事业多做贡献。

3. 全国性银行和地方性银行有什么区别?

全国性的是网点比较多,规模大。银行如果是在一个地方设立分行或是支行都要到中国人民银行登记备案,地方性银行一般指各地的城市商业银行,一般以一个地区或是城市为限制设立的,规模一般比较小,但是也要在中国人民银行登记备案。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具体的法规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

全国性银行和地方性银行有什么区别?

4. 关于保险专业的书籍

会计学       微观经济学     财政学      宏观经济学    货币银行学

计量经济学   金融法         金融英语    财产保险      风险管理 

国际经济学   保险学        人身保险    保险精算      保险经营管理  
   
保险营销     海上保险      金融市场学  统计学        再保险     
    
保险法       保险会计      保险英语     保险中介学    公司金融    
   
国际金融     社会保险与福利  保险法原理与案例

5. 本科保险学专业一般有什么课程?

保险学专业主要有:政治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计量经济学、国际经济学、会计学、统计学、外语、高等数学、货币银行学、保险学原理、风险管理、财产保险学、人身保险学;
再保险、精算学原理、非寿险精算、寿险精算、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保险基金管理与运行、财务管理、经济法、民法、保险法、海商法、国际风险管理与保险等课程。
保险学专业培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掌握保险学以及金融类相关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方法,熟悉保险法律法规;
认识与把握国内外金融、保险的运行机制和发展规律,熟练使用1门外语,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
成为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面向服务、管理一线,具有就业有实力、双创有能力、发展有潜力的应用型高级保险人才。

扩展资料
保险学教材
“八五”期间,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编写了一套“高等院校金融类教材”,其中的保险教材既体现了保险基础的普及性,又反映了财产保险、人寿保险等险种的专业特色,为我国早期保险教育事业和保险专业人才培养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五”期间,教育部又启动了“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编写工作,一批新的保险主干教材面世并在教学中被选用。
新的教材既继承了前人的理论基础,又总结吸纳了我国保险业理论与实践发展成果,也借鉴了国际保险业最新研究内容。还有的学校积极借鉴国外保险理论研究成果,采用欧美优秀的保险原著直接用于教学。
保险主干教材出现了“百花齐放”的局面,丰富了保险教学的内容和视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学

本科保险学专业一般有什么课程?

6. 地方性银行有哪些

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宁波银行、济南银行、大同银行等。
1、北京银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简称 BOB),原称“北京市商业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新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北京银行是中国最大的城市商业银行及北京地区第三大银行,雇有3600多名员工,通过其116家支行为个人与公司客户提供服务。同时,北京银行还在其覆盖网点设立了272台自动取款机,并建立了快速增长的电子银行业务。
2、宁波银行
宁波银行(全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10日,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城市商业银行。
2006年5月,宁波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新加坡华侨银行。2007年7月19日,宁波银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2142),成为国内首批上市的城市商业银行之一。
3、上海银行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成立于1995年12月29日,总行位于上海,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229。
上海银行以“精品银行”为战略愿景,以“精诚至上,信义立行”为核心价值观,近年来通过推进专业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着力在中小企业、财富管理和养老金融、金融市场、跨境金融、在线金融等领域培育和塑造经营特色,不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4、大同银行
大同银行成立于2001年1月6日,是大同市全市唯一的一家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13年的发展历程中,大同市商业银行始终坚持“追求成功,服务大同”的经营理念。
2014年7月22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大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挂牌营业。
5、北京银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简称 BOB),原称“北京市商业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新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北京银行是中国最大的城市商业银行及北京地区第三大银行,雇有3600多名员工,通过其116家支行为个人与公司客户提供服务。同时,北京银行还在其覆盖网点设立了272台自动取款机,并建立了快速增长的电子银行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银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宁波银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银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同银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银行

7. 金融法律有哪些

1.中国人民银行法》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3.《证券法》4.《保险法》5.《商业银行法》6.《反洗钱法》7.《人民币管理条例》8.《票据法》等补充资料:基本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6.基金会管理办法17.储蓄管理条例18.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二、机构与人员管理规则1.金融机构管理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4.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5.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6.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7.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8.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9.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10.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1.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12.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13.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1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5.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16.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17.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18.《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20.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人股的暂行规定三、业务经营管理规则(一)信贷资金管理1.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贷款通则3.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4.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及风险管理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2.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3.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4.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凤险暂行办法(三)存款与利率管理1.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2.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3.通知存款管理办法4.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5.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于规则(四)现金管理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五)会计结算管理1.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3.支付结算办法(六)外汇外债管理1.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2.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3.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4.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5.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6.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7.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8.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9.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10.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七)债券管理1.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2.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

金融法律有哪些

8. 什么是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和国际经济法有啥区别?急急急!!

  国际金融法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间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金融法的本质属性在于其是国际货币金融交易规律所要求的行为规则。国际金融法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诸方面:
  l. 国际金融法的主体
  国际金融法的主体是国际货币金融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亦即参与国际货币金融活动的当事人。国际金融法的主体既包括一般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国家及其有关官方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是国际金融法的特殊主体,它们不仅可以是国际货币金融交易的当事人,而且,它们更是国际货币体系的建立者、实施者和管理者。法人和自然人作为国际金融法的主体,则主要表现在他们是国际货币金融交易的当事人。
  2. 国际金融法的客体
  国际金融法的客体即是国际货币金融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货币、特别提款权、票据和黄金等国际间普遍接受的金融资产。作为国际金融法客体的货币,一般应当在国际间具有可兑换性,即通常所谓“硬通货”。如果是不能国际上自由流通的货币,则其一般不能成为国际金融法的客体。但是,在一定的特殊国际货币金融交易中,非硬通货亦可成为客体。
  3.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际金融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国际货币金融关系。
  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实际上包括国际货币关系和国际金融关系两部分。国际货币关系是指以国家之间货币的收支、兑换,以及外汇管制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国际金融关系是指国际间货币资产的融通关系,包括国际贷款关系、国际证券关系,以及其他形式的国际资金融通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与国际金融法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国际金融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后者则是国际金融法所调整的国际社会关系亦即国际货币金融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