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2003年1月,

2024-05-15

1. 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2003年1月,

应当赔付
分析
本案不应适用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从字面上理解,似乎对于所有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的自杀身亡行为,保险人均可引用此条拒赔.然而,本案应从立法目的上来理解和适用此条规定.
        表面看保险公司似乎拒赔有理,但仔细分析王某死因和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立法初衷,保险公司则应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责任.
            王某死亡的近因应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而非自杀行为.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我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王某的死亡与两个原因有关,突发性精神分裂症和自杀行为.据王某的邻居和同事反映,王某生前性格开朗,乐观豁达,家庭和睦,从未流露过悲观情绪.王某的医生介绍,王某所患的这种精神分裂症比较特殊,患者极易产生臆想,导致自残行为.由此可以判断,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才是持续起决定作用的,有效的原因,即近因.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法设置上述条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预防人身保险中有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防止一些保险诈骗分子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实施自杀行为.但王某生前从未有轻生之念,皆因患病后意识模糊不能自控而自杀,本意上并非利用保险骗取保险金,应当不属于道德风险之列.因此,对于此条规定应当作目的性缩限解释,即只有当被保险人在意识清楚的情形下,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死亡可能导致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而实施自杀行为的,才属于本条规制的范围

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2003年1月,

2. 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
  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财产险
  1、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即发生事故获得保险金,否则计息。对此采取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式。
  二、人身保险。分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疾病险。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人身(人寿、伤害、疾病)保险金:
  1、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
  1、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3. 赵某1996年1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人身保险,其中死亡金额50万元。王某指定其女小玉为受益人,未指明受受益份

1、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人的同意,故本次只有王某女儿小玉有权申请保险金;
2、小玉的受益份额为100%;
3、如指定新的受益人,则在通知保险公司时也须同时书面确定受益份额,如未确定,则应是两人有同等份额的受益权,如办理的是变更受益人,则小玉无受益;
4、如果办理的是变更受益人,则原受益人的受益权自然消失,如是增加受益人,则要看当时指定的受益比例是多少。

赵某1996年1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人身保险,其中死亡金额50万元。王某指定其女小玉为受益人,未指明受受益份

4. 2012年4月1日,范某为妻子李某投保了150万元的人寿保险,缴纳了保险费,受益人是范某自己。4月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1.投保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2.投保人可以同时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摘要】
2012年4月1日,范某为妻子李某投保了150万元的人寿保险,缴纳了保险费,受益人是范某自己。4月2日,保险公司签发了正式的保险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期间为4月10日至次年的4月9日。2012年5月1日, 妻子李某出外探亲,由于飞机失事,妻子李某死亡。于是,范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公司投保的有关规定,合同金额巨大的保险合同,应该报总公司批准,并且要提供体检结果。范某为妻子李某投保的保险合同,违反了保险公司关于订立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所以,该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最后作出拒赔决定。范某不服,起诉于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该保险合同违反了保险公司的有关投保规定,因此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该返还保险费,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后保险公司与范某私下协议,给予范某-次性通融赔付100万元。范某没有上诉。

问题:请分析该保险公司内部的规定,对投保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1.投保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2.投保人可以同时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回答】
保险公司内部规定,对于投保人没有约束力的亲【回答】

5. 2017年,张某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30万元,作为其子张晓周岁的礼物,指定张晓为受益人。后来张某出差

你好,本案中保险合同主体是张某和其儿子张晓周。【摘要】
2017年,张某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30万元,作为其子张晓周岁的礼物,指定张晓为受益人。后来张某出差,因飞机失事意外身故。经保险公司核实,认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决定全额赔付保险金30万元。就在给付保险金之前,保险公司接到了法院的裁定书:因张某与他人的借款纠纷正在审理过程之中,要求暂停通知支付该笔保险金。数日后,法院又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划拨10万元保险金偿还张某生前债务。保险公司认为:法院无权执行受益人的保险金。问:(1)本案中,保险合同的主体有哪些?【提问】
你好,本案中保险合同主体是张某和其儿子张晓周。【回答】
那本案的张某有哪些的保险义务?【提问】
张某有根据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回答】
这一个案件很简单,因为是指定受益人。所以根据民法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这个身故保险金是没有办法执行的。【回答】
30万身故赔偿金,全部给到指定受益人张某的儿子。【回答】
借款纠纷和本保单合同没有关系。【回答】
那 作为受益人个人的财产和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有何区别【提问】
这个是人寿保单的法律属性。指定受益人是个人财产无法被执行的。【回答】
而如果是遗产的话,继承人继承遗产,按照民法典关于继承办法的规定执行。【回答】
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时候,同时也会继承债务。【回答】
还有法院能否要求保险公司划拨10万元保险金偿还张某生前债务?【提问】
同学,你是学习什么专业的【回答】
这个问题刚开始老师已经给你回复了呀。【回答】
这一个案件很简单,因为是指定受益人。所以根据民法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这个身故保险金是没有办法执行的。借款纠纷和本保单合同没有关系。【回答】
法院肯定不会要求保险公司划拨10万元保险金偿还张某生前债务【回答】
30万身故赔偿金,全部给到指定受益人张某的儿子。【回答】
2017年1月,某工行市分行办事处(县级支行级别)办公室主任李某利用职务便利,盗用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到期日为同年12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为李某妻弟经营的公司。李某将汇票交给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金额96万元付给该建筑公司。汇票到期,合作银行向某工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    问:本案票据行为有哪些?法律效力如何?【提问】
票据行为属于无效票据。【回答】
银行有权拒绝兑付,并进行追偿。【回答】
票据行为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回答】
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其权利如何实现?【提问】
合作银行不知情,且给付了相当对价,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回答】

2017年,张某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30万元,作为其子张晓周岁的礼物,指定张晓为受益人。后来张某出差

6. 1999年5月20日,刘某投保5年期简易人身保险,故意将自己68岁写成64岁,并交付了保险费。2001年6月10日,刘

选C

《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刘某1999年5月20日投保,虽然存在申报年龄不实的情况,但2001年6月10日投保已逾二年,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与之解除保险合同。

7. 张某为自己买了一份保险,受益人就写了妻子,后来张某和李某离婚,又娶了王某,保?

受益人可以变更。
      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修改变更保险受益人需要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修改受益人,应该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而且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对该变更进行明确登记才行。不然,即使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保险受益人是拿不到保险金的。
如果没有书面通知,保险人仍得向原来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在接到变更权人的通知后,保险人对保险单作出批注。
      要注意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如果是未成年人,则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还有受益人如果是数人,变更时需注明受益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受益顺序、受益份额等。

张某为自己买了一份保险,受益人就写了妻子,后来张某和李某离婚,又娶了王某,保?

8. 2002年王某为自己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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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件事,只要看看指定受益人是谁就可以了不过,这里面有一个特殊的原因,按照保险法规定保单受益人必须是被保险人的直系血亲或法定伴侣!这个案例中,因胡某王某已经离婚,第一次理赔,王某只是致残,按照保险法规定,理赔金由王某本人领取第二部分,王某身故后,此受益人身份是有所变化,王某的父母是有理由提出保险金给付的这件事情中,因王某与胡某已经离婚,受益人依然是胡某,所以可能会引起立案侦查,确认王某的死亡与胡某没有关联,才会继续理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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