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

2024-04-28

1. 博物馆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博物馆条例》是为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条例。
法律依据:《博物馆条例》第一条 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博物馆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

2. 博物馆条例的条例解读1

《博物馆条例》专家系列解读文章系列之一——藏品管理和保护是博物馆工作的基础中国博物馆协会副理事长 安来顺藏品是博物馆赖以生存的基础,保护好、管理好藏品尤其是文物藏品,是博物馆的核心使命之一。博物馆要以专业化的精神,高尚的职业情操,科学的管理方法,科学的业务规范和可持续性的资源利用,充分发挥博物馆事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新近颁布的《博物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要求加强藏品尤其是文物藏品的管理和保护,其内容覆盖了从收藏保存、登记著录、科学保护等诸多专门工作领域,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一、禁止取得来源不明或不合法的藏品《条例》规定禁止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不合法的藏品。对于任何一座博物馆而言,这都是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既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范畴也是博物馆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底线,也是世界各国在博物馆收藏方面的公认立场。这一点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建议》和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中已有充分体现。二、做好藏品账目及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条例》规定博物馆应当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这是重视和强化博物馆基础性工作的体现。账目和档案是藏品征集、鉴定、登记、管理、保护、研究、使用等一系列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博物馆各项业务活动的基础和依据。此外,博物馆还应当把针对藏品开展的各项活动,纳入藏品档案,不断追补记载,加以完善,切实加强各项基础性工作,促进博物馆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对于文物藏品,还要按照《文物藏品档案规范》和系列文物修复档案记录规范等技术标准,开展藏品建账建档和管理工作。三、加强藏品保护尤其是文物藏品保护工作我国博物馆收藏的藏品数量巨大,品类繁多,价值丰富,是各时期、各民族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实物见证,更是博物馆可持续地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重要资源和物质基础,可以说,没有藏品保护就谈不上博物馆功能的发挥和文化的传承,博物馆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建立在藏品保护的基础之上。而在品类繁多的藏品中,文物藏品由于其脆弱性、偶发性和不可再生性等特点,区别于其他藏品,需要特殊保护。许多文物藏品由于年代久远和出土前受埋藏环境的影响,在进入馆藏之前其自然属性可能已经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部分历史、艺术和科学信息随之衰减,进而影响到博物馆的保存、研究和传播教育功能的实现。如何保护好这些文化遗产,是有关博物馆的重要职责所在。为此,《条例》专门规定,对珍贵藏品和易损藏品要设立专库或者专用设备保存;博物馆要对属于文物的藏品单独设置档案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的藏品,不得出境,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此外,《条例》还与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作了衔接。

3. 博物馆条例的条例解读5

《博物馆条例》专家系列解读文章系列之五——搞好博物馆经营 助力博物馆健康永续发展     李耀申 中国文物报社社长、研究员关于博物馆开展经营性活动,主要规定在《博物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制定。”该规定明确了博物馆可以开展除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以外的、符合博物馆宗旨的营利性活动。一、博物馆可以开展经营性活动国家对博物馆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持,但国家并不是包揽博物馆的一切经费。国家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博物馆提供经费,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这些规定的共同目的就是国家鼓励博物馆建设与运行的经费来源渠道多元化,其中就包括经营性活动。二、做好经营是博物馆解决自身生存之道的普遍做法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博物馆对开展经营性活动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故宫博物院、中国国家博物馆、上海博物馆、湖南省博物馆等在这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为博物馆增强自身造血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国际上看,博物馆的生存并不完全依赖政府拨款。美国史密森尼研究会下属博物馆每年获得来自联邦政府的财政拨款只占到其管理经费的三分之二,其余都靠自筹;卢浮宫每年从法国政府获得的财政拨款只占到其预算的一半,缺口部分需要通过自身经营和社会捐赠来补足;大英博物馆的自身筹款则占其年度总收入的三分之一。三、博物馆开展经营性活动不得违反博物馆的宗旨这有两层含义:一是博物馆开展经营性活动的业务范围不能脱离其宗旨使命。二是博物馆开展经营性活动不能违背其非营利属性。《条例》第二条规定博物馆属于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虽然与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一样可以开展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但本质区别在于,前者获得的利润不得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而只能用于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博物馆资源的经营性收入,必须服务于其核心业务功能的实现,用于事业发展之目的。我国的博物馆在开展经营性活动方面总的来说还比较滞后,规模小,种类不多。我们期待在政府的支持下,越来越多的博物馆能开发出更多蕴含文化元素的创意产品,在增强博物馆自身造血能力的同时,为普通百姓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

博物馆条例的条例解读5

4. 博物馆条例的文件全文

博物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 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国家制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完善博物馆体系。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  第五条 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  国家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博物馆提供经费,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第六条 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设立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监督会员的业务活动,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博物馆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  (二)相应数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  (三)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五)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博物馆馆舍建设应当坚持新建馆舍和改造现有建筑相结合,鼓励利用名人故居、工业遗产等作为博物馆馆舍。新建、改建馆舍应当提高藏品展陈和保管面积占总面积的比重。  第十一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制定章程。博物馆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博物馆名称、馆址;  (二)办馆宗旨及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四)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的规则;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则;  (六)章程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馆章程草案;  (二)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  (三)藏品目录、藏品概述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  (四)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  (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六)陈列展览方案。  第十五条 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前款规定的非国有博物馆变更、终止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已备案的博物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主要藏品等信息。 第三章 博物馆管理第十七条 博物馆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有关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 博物馆依法管理和使用的资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博物馆接受捐赠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博物馆可以依法以举办者或者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博物馆的馆舍或者其他设施;非国有博物馆还可以依法以举办者或者捐赠者的姓名、名称作为博物馆馆名。  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应当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藏品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未依照前款规定建账、建档的藏品,不得交换或者出借。  第二十三条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博物馆应当加强对藏品的安全管理,定期对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对珍贵藏品和易损藏品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用设备保存,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藏品属于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的,不得出境,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国有博物馆藏品属于文物的,不得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终止的,应当依照有关非营利组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藏品;藏品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博物馆藏品属于文物或者古生物化石的,其取得、保护、管理、展示、处置、进出境等还应当分别遵守有关文物保护、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博物馆社会服务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应当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九条 博物馆应当向公众公告具体开放时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博物馆应当开放。  第三十条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二)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  (三)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四)展品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应当明示;  (五)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陈列展览的主题和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馆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博物馆陈列展览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博物馆应当配备适当的专业人员,根据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接受能力进行讲解;学校寒暑假期间,具备条件的博物馆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陈列展览项目。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其门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当对未成年人、成年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博物馆实行优惠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公众公告。  第三十四条 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国家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的政策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博物馆应当对学校开展各类相关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应当发挥藏品优势,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博物馆应当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七条 公众应当爱护博物馆展品、设施及环境,不得损坏博物馆的展品、设施。  第三十八条 博物馆行业组织可以根据博物馆的教育、服务及藏品保护、研究和展示水平,对博物馆进行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四十条 博物馆从事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博物馆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向公众开放,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博物馆违反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馆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博物馆不包括以普及科学技术为目的的科普场馆。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博物馆依照军队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5. 博物馆条例的条例解读2

《博物馆条例》专家系列解读文章系列之二——发挥博物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 郭长虹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博物馆处处长新出台的《博物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设专章对博物馆社会服务进行了规定,要求明确、具体。相较于之前国家文物局发布的《博物馆管理办法》,这是最明显的变化之一,反映了新时期博物馆职能的重要转变。随着博物馆免费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开始走进博物馆、了解博物馆、利用博物馆。博物馆已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文物收藏、保存、研究的专业机构,还是提供展示、教育、开放服务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一、博物馆是国家重要的社会教育基础设施《条例》明确规定博物馆的陈列展览“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文物藏品蕴含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提供了坚实的物证基础,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塑造提供了丰富的精神滋养。随着社会服务职能的不断强化和与社会公众之间距离的不断拉近,博物馆以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传播方式和独特资源优势,正日益成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渠道和重要课堂。二、充分发挥博物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在中央提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对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新形势下,博物馆更应当充分发挥其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引领社会风尚、践行核心价值、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思考如何深入挖掘、凝练、盘活馆藏文物资源,策划实施相关主题展览项目和社会教育活动,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从优秀传统文化中得到启迪、得到涵养、得到资源、得到支撑。三、博物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途径一是积极策划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的展览。《条例》对陈列展览的主题和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发挥博物馆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阵地作用,博物馆应根据自身办馆宗旨,突出藏品特色,围绕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题,积极策划展览项目,依托馆藏文物资源特色,举办主题性、原创性展览,加强策展能力建设,让文物说话,讲中国故事。二是完善社会教育功能。《条例》提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的政策措施”,并提出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少年作为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利用博物馆开展青少年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对引导青少年学生增强民族文化自信和价值观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作用。博物馆与本地区教育部门、中小学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挖掘、凝炼博物馆青少年教育资源项目,增强博物馆教育活动的针对性、趣味性,探索建立中小学生利用博物馆开展学习的长效机制,是落实这一规定的有效措施。三是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爱国主义宣传阵地作用。为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博物馆、纪念馆应当结合重大纪念日、纪念活动,依托红色旧址、纪念地,精心筹备专题展览,通过巡展、宣讲、讲座、学术研讨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四、积极做好免费开放《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这就从制度上保障了免费开放这一政策的永续性。自2008年国家实施博物馆免费开放政策以来,已经有超过2700家博物馆进入了免费开放行列,博物馆陈列数量迅速增加,社会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数以亿计的观众从中受惠,博物馆免费开放成为文化惠民工程中最富有成效的项目。

博物馆条例的条例解读2

6. 博物馆条例的条例解读4

《博物馆条例》专家系列解读文章系列之四——漫谈博物馆的“非营利性”金锦萍 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博物馆是一个不追求营利的、为社会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永久性机构,为研究、教育和欣赏的目的,对人类和人类环境的见证物进行搜集、保存、研究、传播和展览”(国际博物馆协会的定义)。可见,博物馆是自然与人类文明的承载物,保存、展示、记录和研究着人类及其所处的这个世界。当人们一边步履匆匆、一边感喟着“时间去哪儿”时,博物馆让人停驻、欣赏、静思,慰藉着人们的精神与心灵,提供着不可替代的文化体验。在我国,经济发展和财富积累让收藏成为时尚,藏品的聚集催生了为数不少的博物馆。而所有这些,都指向一个问题:博物馆的法律性质。最近通过的《博物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对于博物馆的界定如下:“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此可见,博物馆是承载着特定使命与宗旨的非营利组织。通说认为,“非营利性”的具体涵义包括以下三层意思:第一,从组织的目的上来说,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非营利组织的宗旨并不是为了获取利润,而是为了实现某种公益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益。第二,不能进行剩余收入(利润)的分配。非营利组织可以开展一定形式的经营性业务而获得剩余收入,但是这些收入不能作为利润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这一原则即“禁止利益分配原则”。第三,不得将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博物馆的创办者要意识到:若想通过设立博物馆而获得投资收益,此路不通。博物馆的“非营利性”使其与营利性组织相区别。其一,博物馆的财产由于受到“禁止利益分配原则”的限制而不得向其成员进行分配,因此不存在同时享有剩余利益索取权和控制权的“所有人”;而营利性组织的目的就是为其成员谋取利益,经营活动所得收益要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在其成员(也就是股东)间进行分配,当其解散时,剩余财产也应该分配给其成员,其成员就是其“所有人”。其二,宗旨的公益性使得博物馆的受益人并不确定,一般认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或者社会公众的一部分;而在营利性组织内,受益人确定无疑是股东。其三,博物馆在使用财产时要遵从组织章程的规定和捐赠人的意愿,必须用于章程规定或者捐赠者指定的公益目的;而营利性组织在使用财产时,尽管也受到章程的限制,但是只要能够为股东谋取利益,在法律的框架内,可以自由使用其财产,无需考量公益目的。博物馆的“非营利性”提醒立法者和决策者对于这一具有自身特点的组织,有必要设置特殊规则,如对于博物馆必要的税收优惠和政府资助等。其法律原理就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由于博物馆受到“禁止利益分配原则”的限制,所以对博物馆的税收优惠和政府资助将有利于其向公众开放,为公众提供文化体验和精神愉悦,这些政策措施最终将惠及到博物馆的服务对象(即不确定的社会公众)。博物馆的“非营利性”也会吸引社会捐赠。因为博物馆以其“非营利性”不断向捐赠者表明其捐赠财产的受益者并非某个特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而将惠泽社会公众,从而使众多捐赠者更愿意慷慨解囊。当然,博物馆的“非营利性”也要求其在进行财产管理和处分时承担一些特殊义务——信息披露和接受政府与社会的监督,同时通过具体规则来确保“禁止利益分配原则”的实现。但是,“非营利性”并不排除博物馆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可能性,而且从实践来看,博物馆的确通过艺术纪念品销售、开设咖啡馆等方式获得收入。这也符合世界范围内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趋势。为此,《条例》也专门规定,“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博物馆为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持续开展公益慈善事业,可合法、安全、有效地从事经营性活动。但是博物馆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违反和削弱公益组织的宗旨和使命。我国的博物馆事业发展需要在下列两种价值中艰难地寻找平衡:坚持非营利性和维持自身可持续发展。《条例》对于博物馆法律性质的界定和有关规定正是寻求这一平衡的努力。

7. 博物馆条例的条例解读6

《博物馆条例》专家系列解读文章系列之六——非国有博物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非国有博物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段勇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司长《博物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法律层面明确了非国有博物馆的地位和属性,为非国有博物馆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创造了重要条件。一、从“民办博物馆”到“非国有博物馆”在《条例》颁布前,人们通常将政府部门以外的社会力量主要利用民间收藏的文物、标本、资料等依法设立并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称为民办博物馆(或称私人博物馆、民营博物馆),以区别于国有博物馆。而国有企业设立的博物馆虽然其资产属于国有,但按照现行政策不能取得事业单位身份,只能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传统意义上的民办博物馆归属同一范畴,由此导致对民办博物馆的认识、管理和政策出现了一些混乱。《条例》明确规定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对这类博物馆重新进行了界定,国有企业创办的博物馆也因此可以合理地归属于国有博物馆范畴。二、公平对待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并在博物馆的定义、性质、宗旨、财税扶持政策、监督管理、设立条件、章程事项、法人治理结构、商业经营、藏品取得、藏品管理、法人责任、适用法规、社会服务、陈列展览、开放讲解、开发衍生产品、教育活动、科学研究、公众义务、行业组织、法律责任等方面,不区分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体现了国家在性质、职能、责任、权益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的原则。三、非国有博物馆发展迅猛四、非国有博物馆的特殊贡献五、非国有博物馆发展不平衡六、非国有博物馆现存的问题七、国家对非国有博物馆的扶持八、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可持续健康发展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不能仅靠财政投入,而是要靠思想观念的转变、管理制度的改进和配套政策的完善等多方面共同推进。当前,我国个人合法收藏文物艺术品既是法律允许的,也是受到保障的,但并不是每个收藏者都有必要、有条件设立博物馆。如果要设立博物馆就应该符合博物馆共同的性质和宗旨,创办者需要具备化私为公的精神和境界。我国非国有博物馆要全面迈出将博物馆有关财产从私人财产转为法人财产这一步,也需要相关政策的支持、鼓励、引导和规范。可喜的是,已有一些非国有博物馆创办者正在超越传统收藏者的角色,或表示将把已有的博物馆及藏品捐献给社会,或积极探索通过建立理事会、基金会等国际通行模式来实现博物馆的社会化管理运营,保障其永续存在。他们代表着我国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方向。 

博物馆条例的条例解读6

8. 博物馆条例的条例解读3

《博物馆条例》专家系列解读文章系列之三——理事会制度是博物馆公共属性的生动体现和组织保障宋新潮 国家文物局副局长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博物馆生存发展的内外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给我国博物馆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机遇与挑战,促使我们认真思考我国博物馆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的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明确不同文化事业单位功能定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组建理事会,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这是在科学总结文化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我国博物馆建设发展的现实需要而提出的,必将为我国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动力与活力,也使建设博物馆理事会制度成为现实而又紧迫的任务。一、博物馆理事会制度是博物馆公共属性的生动体现公共性是博物馆的本质属性之一。这种公共性根植于其赖以产生的公共文化需求。确保博物馆的公共性,是博物馆所有制度构建和创新的基本价值和逻辑起点,其中重要一项就是理事会的组建和运作。博物馆理事会通常是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理事组成的管理组织,依照集体负责的形式,履行对博物馆的领导决策权,是博物馆内部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能包括:对内要决定博物馆的宗旨和目标,制定政策,规划战略,遴选、任免、监督、评估理事和高级管理层,审核工作和财政预结算报告;对外要建立与社会联系交融的平台,筹集发展所需资金,发展合作伙伴,提升公共形象,维护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众的良好关系。功能齐备、运行有效的理事会,有助于扩大公众对博物馆的参与,有助于博物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有助于博物馆对社会需求的积极回应。国际上的经验也已证明,理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博物馆公共性的生动体现和组织保障。尽管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博物馆理事会制度的具体实践各不相同,但博物馆理事会的目标却基本一致,即促进自我发展、理顺与政府间关系、履行社会使命。二、建立博物馆理事会制度势在必行新中国成立前,部分博物馆便开始仿照西方建立了理事会。20世纪50年代后,我国博物馆在接受苏联管理模式的同时也在探索新的管理路径。2008年实施的全国公共博物馆定级与评估制度,就明确鼓励博物馆根据自身条件组建理事会。一些博物馆也在具体实践中探索不同形式的理事会治理结构,积累了一些经验。2008年起,国家推动公共博物馆免费开放,要求积极推进博物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政府主导、法律规范、社会参与的博物馆管理体系”。2010年,中宣部等四部门明确博物馆要“积极探索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实行理事会决策、馆长负责的管理运行机制,形成政府、社会、公众代表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2011年,国务院部署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建立和完善以决策层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构架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201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更明确了理事会和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要求事业单位在制定章程时应明确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入理事会的名额,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事业单位章程进入理事会和管理层”,要求“理事会和管理层成员的任用与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章程办理”。这些政策规定对建立博物馆理事会制度具有非常明确的指导意义。《博物馆条例》专门强调博物馆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有关组织管理制度。理事会制度作为博物馆公共性的生动体现和组织保障,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博物馆决策管理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有效途径。三、核心是确立理事会作为博物馆决策层的决策地位我国博物馆建立理事会制度就是要把行政主管部门对博物馆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博物馆决策层,进一步激发博物馆活力。推进博物馆建立理事会,是一种制度创新,意味着要对现行管理体制进行改进、变革,由此可能产生一些挑战乃至冲突,需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和应对措施,既要注重“顶层设计”,又要鼓励结合不同情况的实践探索。首先,要处理好博物馆主管机构作为监督机关与理事会作为决策者之间的关系。要实事求是地做好博物馆的基本制度设计,制定好明确理事会设置基本标准的博物馆章程。其次,要积极探索博物馆理事会的制度设计。理事会负责博物馆内的一切重大事务的审议,权大责重,要充分考虑博物馆专业发展的特殊要求,确保理事会成员的专业素养与能力。第三,博物馆是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及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博物馆的非营利属性要求博物馆的理事会必须始终不渝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和永久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定位。第四,要强化和完善博物馆机构作为法人单位在人事、财务两方面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博物馆要紧紧抓住有利的改革时间窗口,使理事会在人事和财务等方面的职责真正落到实处。四、建立博物馆理事会制度应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博物馆理事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其形式和运作模式应当也必须因地制宜。从不同办馆主体入手,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分步实施,是现阶段推进博物馆理事会建设最为稳妥的路径。截至2013年底,我国811座非国有博物馆中有30%以上建立了理事会,但有些还不够规范,需要逐步提高其规范化水平。我国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博物馆也在理事会建设上作了有益探索,需要进一步提高专业化水平,强化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性质和职能。对于事业单位和不同政府部门出资设立的博物馆,也需总结现有经验,对其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同时,要按照改革创新的要求赋予博物馆理事会更多新的内涵。现阶段可考虑从建议、咨询、指导并部分参与管理决策入手,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加大理事会参与决策管理的广度和深度,在政府的积极引导下,在社会公众的支持和参与中,按照分类推行、循序渐进、积极稳妥、不断完善的路径扎实有力推进理事会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