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包和分包的区别

2024-05-13

1. 工程总包和分包的区别

总包和分包的区别如下:1、总包和分包的性质不同。总包是总承包单位,负责这个项目的管理运作,直接对甲方负责,由建立进行监督。分包是与总承包单位协商以后负责其中一个分项工程的队伍。2、工作内容上的差别。总承包人除应当承担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不能分包出去的工作任务之外,还应完成诸如协调各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合理安排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工作进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为分包工程提供相关的配合和服务,如提供道路、垂直运输设备、脚手架、水电等。3、服务方式。总包的服务方式为建筑安装工程附带总包协调,分包单位提供纯粹的建筑安装工程服务。4、服务对象。总包的服务对象是业主,分包的服务对象为总包,间接为业主服务。5、资质要求。总包具有专门的总承包资质。分包单位可以具有总包资质,也可以没有。但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6、采用的必要性。业主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决定是否采取总包的方式。7、监理单位对二者的管理深度。一般来说,实行总承包管理的工程规模相对较大,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往往需要实施建设监理。监理单位对于总包单位与分包的管理在《建设监理规范》中有相应的规定,二者的管理深度和方式均有所差别。

工程总包和分包的区别

2. 工程总包和分包的区别

总包和分包的性质不同。总包是总承包单位,负责这个项目的管理运作,直接对甲方负责,由建立进行监督。分包是与总承包单位协商以后负责其中一个分项工程的队伍。
一、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有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
二、劳务承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区别
劳务承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区别:
1、概念不同。在同样具备资质的情况下,包工不包料是劳务合同,包工包料是分包合同;
2、合同效力不同。专业分包是要征得发包人的同意,而劳务分包不需要;
3、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专业分包,总包要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意分包双方要对分包的工程及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人可自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分包人或专业分包人负责,总包人或专业分包人对发包人负责, 劳务分包人对以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三、发包方可以直接把工程款分包方吗?
通常情况下,发包方不能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包方,除非发包方与总包方、分包方明确约定,因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可知,除非发包方与总包方、分包方明确约定,建设方与分包方不存在直接的承包合同,其行为的发生无任何合同和法律依据,亦不符合总包合同中约定内容,其此种任意处置的行为有违合同相对性原则,也违反发包方与总包方合同约定,可能损害总包方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3. 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的区别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其建设工程项目的全部完成,要看建设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承包单位的技术力量而定。不过,往往不是一个单位能够完成的。因此,在合同的签订形式上、就存在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两种具体形式。它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三项工程组成。可以包给一个单位签订总包合同再由总包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各分包单位在勘察、设计、施工的进度、质量,以及工程造价等方面、对总包单位全面负责。
而总包单位则对建筑单位全面负责。这是规定第一种签订合同的形式。至于规定第二种签订合同形式是:勘察、设计、施工三项工程,按其规定工程项目不同性质,可划为两个主要方面分别签订合同,也就是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根据其工程项目大小的具体情况决定,建设单位可与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一、建筑施工合同有哪些
(一)以工作性质为标准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合同,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勘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一般应当由专门的地质工程单位完成。勘察合同就是反映并调整发包人与受托地质工程单位之间关系的依据。设计合同实际上包括两个合同,初级设计合同,是为项目立项进行初步的勘察、设计,为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决策而成立的合同;施工设计合同是指在项目决策确立之后,为进行具体的施工而成立的设计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筹建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完成项目建设的建筑、安装而达成的合同。施工单位依照合同的规定完成建设安装工作,筹建单位接受建筑物及其安装的设施并支付报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的,合同成立一般不需要批准。
(二)以合同主体为标准
1、国内工程合同。国内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合同双方都属于同一国的建设工程合同。
2、国际工程合同。国际工程合同,是指一国的建筑工程发包人与他国的建筑工程承包人之间,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就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协议。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其标的是特定的工程项目,如道路建设,油田、矿井的开发,水利设施建设等。合同内容是双方当事人依据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并依据特定的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的国际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确立的为完成本项特定工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一合同又可分为工程咨询合同、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服务合同以及提供设备和安装合同。
(三)按承发包方式分
1、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合同;
2、单位工程承包合同;
3、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
4、BOT合同(特许权协议)
(四)按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分
1、总价合同;
2、单位合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总价合同可分类固定总价合同和调价总价合同。单位合同分为: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单位与包干混合合同等。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2、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
3、建设工程保险合同;
4、建设工程担保合同。
按工程建设阶段分
1、工程勘察合同;
2、工程设计合同;
3、工程施工合同。
二、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法》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都对分包做了严格的限定,如果是禁止分包情形下签订了分包合同,那么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的区别

4. 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是什么

建设工程合同可以根据承包人承包的工作内容,可以分为直接承包和分包两大类。直接承包是指发包人直接将工程承包给承包人,包括工程总承包和单项工程承包两种方式。分包是指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又称为“交钥匙承包”,是指建设工程任务的总承包,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由该承包人负责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直至工程竣工,向发包人交付经验收合格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建设工程的发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是国内外建设活动中多有使用的发承包方式,它有利于充分发挥那些在工程建设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丰富的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大承包商的专业优势,综合协调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关系,强化对工程建设的统一指挥和组织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在建设工程的发承包中采用总承包方式,对那些缺乏工程建设方面的专门技术力量,难以对建设项目实施具体的组织管理的建设单位来说,更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也符合社会化大生产专业分工的要求。为此应当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发包人可以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总承包人完成,由该承包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向发包人负责。与总承包方式相对应的,是单项任务的承包,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不同工作任务,分别发包给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与其签订相应的承包合同。这种发包方式有利于吸引较多的承包商参与各项工程建设业务的投标竞争,使发包人有更大的选择余地;也有利于发包人对建设工程的各环节、各阶段实施直接的监督管理,这对于那些具有建设活动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对工程建设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承包商来说是有利的。
所谓的建设工程的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即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分包建设工程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
(二)为防止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擅自将应当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将工程分包给发包人所不信任的第三人,分包工程的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

5. 建筑工程总包与分包

一、总包与分包的概念
要理清总包(“总承包”的简称)与分包(“分承包”的简称)的关系,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承包。承包,简单地解释就是打包承接。承包的对象可以是经营管理,也可以是工程或任务。本文讨论的是工程承包,或者叫做建设工程承包,简称“承包”。
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民法典律关系由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确定。按照《民法典》的分类,建设工程合同分则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我们通常所说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当理解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合同群,从大类上来说,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合同。这与《民法典》中的分类是不同的。在国家法律条文中正式出现的关于承包的概念,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提出的关于承包的概念,多数场合表现为建筑工程施工的承包,而对于设计单位,并没有提出关于总包资质的问题。事实上,设计单位也存在总包与分包的问题。
二、总包与分包的区别
总包与分包都是作为承包人为工程建设提供服务,这是二者的共同点。而更多地表现为以下的不同点:
1、法律意义上的总包与分包
总包为总承包合同的合同主体,在总承包合同中作为承包人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而在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就总包工程签订的总分包合同中,总包则作为甲方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合同地位发生了变化。由此可见,总包在不同的合同中会以不同的身份出现,在工程建设中扮演不同的角色。这种角色的变化是由于合同规定的法律关系而决定的。分包,在工程建设中总是处于从属地位。从合同关系来看,总包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主合同,总包与分包签订的总分包合同为从合同。分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两种情况,一是业主指定分包,一是总包自行分包。二者都可以采取或不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分包,但都必须具有相应的承包资质。在业主指定分包中,分包的地位要在总包合同中加以明确,它可以直接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也可以与总包签订总分包合同,或者签订三方合同。当都要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分包人与总承包单位的被管理关系与管理的关系,此外还要明确工程款、总包管理费的支付方式以及其他一些工程管理上的问题。而对于总包自行分包的分包人,其工程款的获得只能来自总包单位。这是与指定分包最根本的区别。
2、工作内容上的差别总承包人除应当承担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不能分包出去的工作任务之外,还应完成诸如协调各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合理安排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工作进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为分包工程提供相关的配合和服务,如提供道路、垂直运输设备、脚手架、水电等。一般总承包单位应提供的总包服务内容应在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总包单位也因此可以从业主方取得总包管理服务费。分包单位应按照与总包签订的总分包合同完成相应的专业工程施工任务,完善施工资料的整理,对总包负责。
3、服务方式总包的服务方式为建筑安装工程附带总包协调,分包单位提供纯粹的建筑安装工程服务。
4、服务对象总包的服务对象是业主,分包的服务对象为总包,间接为业主服务。
5、资质要求总包具有专门的总承包资质。分包单位可以具有总包资质,也可以没有。但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6、采用的必要性业主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决定是否采取总包的方式。
7、监理单位对二者的管理深度一般来说,实行总承包管理的工程规模相对较大,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往往需要实施建设监理。监理单位对于总包单位与分包的管理在《建设监理规范》中有相应的规定,二者的管理深度和方式均有所差别。
8、工程款的支付总包从发包人处直接获得工程款。分包商中,业主指定分包从业主处获得,其他分包从总包处获得。业主指定分包获得工程款,必须经过总包单位的认可。除了上述在法定意义上的理解外,在日常工程管理过程中,总包与分包的概念有时是相对的。对于不是十分复杂的工程,承包人有可能只具有几项专业承包资质而不必具有总承包资质即满足了工程建设的需要,而将劳务工作分包出去。那么,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也构成总包与分包的关系。实践中,常常将最大的总承包人叫做“大包”,次一级的承包人叫做“二包”、“三包”。一个合同项下只能有一个总包。在一个总包项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都是平行的协作关系。

建筑工程总包与分包

6. 工程总包和分包的区别

1、总包和分包的性质不同。 总包是总承包单位,负责这个项目的管理运作,直接对甲方负责,由建立进行监督。分包是与总承包单位协商以后负责其中一个分项工程的队伍。 2、工作内容上的差别 。总承包人除应当承担按照法律 法规 要求不能分包出去的工作任务之外,还应完成诸如协调各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合理安排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工作进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为分包工程提供相关的配合和服务,如提供道路、垂直运输设备、脚手架、水电等。 3、服务方式 。总包的服务方式为建筑安装工程附带总包协调,分包单位提供纯粹的建筑安装工程服务。 4、服务对象。 总包的服务对象是业主,分包的服务对象为总包,间接为业主服务。 5、资质要求 。总包具有专门的总承包资质。分包单位可以具有总包资质,也可以没有。但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6、采用的必要性。 业主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决定是否采取总包的方式。 7、监理单位对二者的管理深度 。一般来说,实行总承包管理的工程规模相对较大,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往往需要实施建设监理。监理单位对于总包单位与分包的管理在《建设监理规范》中有相应的规定,二者的管理深度和方式均有所差别。

7. 总包和分包的区别

发包是建设单位的行为,建设单位通过某种方式将工程承包给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设计、或建立单位建立、或材料供应商等等。分包是施工单位(主要但不仅限于)将工程按照工程性质、部位分解成几个单项工程,再二次发包给另外的施工单位。注意的是,分包是需要有分包资质的单位才可以分包,同时工程也必须具备可以分包的性质,还必须经由建设单位的许可,才可以分包。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分包人:指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一般指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方面承接工程的当事人。分包人对合同规定的承包部分项目向总包人全面负责,与总包人一同就分包部分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适用于专用性较强、分包人在这方面有一定优势的项目,在大中型项目中很常见。建设项目大于单项工程,单项工程大于单位工程,单位工程大于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大于分项工程。

总包和分包的区别

8. 总包和分包的区别

法律分析: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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