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 买了退货 连续两次怎么办

2024-04-29

1. 买家 买了退货 连续两次怎么办

对方有说是因为什么原因退货?如果是故意捣乱,这样的买家直接拉入黑名单,不再卖给对方。

买家 买了退货 连续两次怎么办

2. 关于连续持有股票12个月以上股息、红利免税的疑问

个人观点:
      第二种理解是正确的。因为企业在持有不到12月期间收到红利,由于企业不确定是否会在“收到红利”与“足12个月”前卖掉股票,如果把该红利作为免税收入,第一则会违背税收优惠目的,第二企业会以此进行逃避纳税。
    对于企业在持有超过12月前产生的红利该怎么办?很简单:据税法规定“足12月”就能享受优惠,企业可以按以下方式做:
    持有足12时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备案完毕后的第二个纳税年度申请退税!!
    希望对你有用!

3. 同一只股票在同一天卖出了!然后又买进了!!也算是连续持有吗??

已经不能算是连续持有的。这主要是关于送红利负税的一个问题。股票当天卖出后又买入,不算是连续持股。在新的红利税规则里面有详尽的说明。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例3:小张于2012年5月15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3年4月3日又买入2000股,2013年6月6日又买入5000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15000股,2013年6月11日卖出其中的13000股。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视为依次卖出2012年5月15日买入的8000股、2013年4月3日买入的2000股和2013年6月6日买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1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

同一只股票在同一天卖出了!然后又买进了!!也算是连续持有吗??

4. 我买的股票退市了,钱还能拿回来吗?

根据公司退市的情况不同,您的资金收回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1.强制退市
被强制退市的公司,散户手中的股票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该上市公司受证监会调查信息披露之前买入的股民,可以通过索赔减少损失。赔偿金来源比较多样,比如保荐券商、上市公司的资产等。
另外一种是,该上市公司已经被证监会宣布调查,股民“赌博式”投资购入该股票,在公司被强制退市之前还没有出售,那么就捏在手里,到新三板去继续折腾。这份股票基本上是没有什么价值的。上市本身就是造假的,退市之后还能发展成什么样子。

2.主动退市
主动退市也就是公司实施了退市私有化战略。大股东回购全部股份后,上市公司重新变成私有公司。
经过重组后再次上市股票会有上涨的可能。
注意:
公司退市了,股票也是可以交易的。
以*ST新都为例,公司股票将自2017年5月24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股票的证券简称将变更为“新都退”,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10%。
也就是说,在退市整理期这一阶段持有*ST新都的股民们是可以卖出的。
因为在A股历来不乏“不死鸟”,已经退市的股票还有重组的可能,重组后重新回到主板,尽管这个时间一般会比较长。
扩展资料:
退市处置规定:
1.据有关规定,退市公司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将由一家具备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主办券商)代办转让,并在45个工作日之内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
2.根据规定,退市公司股东必须先开立股份转让账户(个人股东开户费30元,机构股东开户费100元),并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个人股东确权手续费10元,机构股东确权手续费30元)。个人股东开立股份转让账户时应携带身份证。
3.退市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前,股东应尽快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否则有可能无法赶上在该公司第一个交易日进行交易。退市公司挂牌之后,股东可以继续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但其股份需要经过两个交易日之后方可转让(即三板交易)。
参考资料:
《退市制度》——中国证监会

5. 如果我现在买了,退市后我持有的股票怎么办

在退市整理期,投资者应合理参与投资,注意交易风险。终止上市后,公司股东仍然可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理性主张股东权利。根据交易所规定,股票摘牌后其股份应当转入全国股转系统。

如果我现在买了,退市后我持有的股票怎么办

6. 上市公司退市了,买公司股票的股民的钱怎么处理

首先在A股市场股票被退市后,一般会被转到新三板的股转系统上继续交易,比如以前在A股市场退市的ST欣泰等股票。持有退市股票的股民可以继续在新三板的股转系统交易股票。
如果是股票退市后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其它原因宣布破产,那么按照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必须首先偿还债务和优先股权,剩下的资产就是普通股东的可分配财产。一般来说,当某只退市股票宣布破产后,普通股东基本是没有资产可以分的,但也不需要分担上市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是股票退市后的公司经营恢复正常再次申请上市获得批准,或者是公司重组成功获准重新上市,那么持有退市后股票的股民有机会翻本,甚至赚到可观的收益。比如西南证券重组成功借壳ST长运后连续43个涨停板,创造了A股市场连续涨停板记录。或者是本月24日被批准重新上市的攀钢钒钛也有不小的涨幅。

扩展资料:
如果你的股票上了三板就可以去三板市交易,每周交易三次(一、三、五)还有的是一周交易一次(每周五)根据业绩决定。你首先要去证券营业部开立一个三板市场的股东帐户。需要你本人带身份证,股东帐户卡,还有你的股票交易卡。先办理一下三板股东开户,然后办理一下股票过户。如果还没有上三板你要耐心等待.有三种可能,一种是重组后再重新回到主板(如济南轻汽),另一种就是将来上三板,还有一种可能就是破产,彻底没有了。
详细规定说明:
1.据有关规定,退市公司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将由一家具备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主办券商)代办转让,并在45个工作日之内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
2.根据规定,退市公司股东必须先开立股份转让账户(个人股东开户费30元,机构股东开户费100元),并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个人股东确权手续费10元,机构股东确权手续费30元)。个人股东开立股份转让账户时应携带身份证。
3.退市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前,股东应尽快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否则有可能无法赶上在该公司第一个交易日进行交易。退市公司挂牌之后,股东可以继续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但其股份需要经过两个交易日之后方可转让(即三板交易)。
参考资料:退市处置 百度百科

7. 我是经营拼多多店铺的,有一个客户天天下单,连续买了退,退了买,还换其它号下单。有没有办法可以解决。

您好,从法律层面来讲,对方是没有问题的,按照平台退换货规则来处理。

我是经营拼多多店铺的,有一个客户天天下单,连续买了退,退了买,还换其它号下单。有没有办法可以解决。

8. 在免税店买了东西,为什么还要退税?

免税店指经海关总署批准,由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点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销售场所和存放免税品的监管仓库,向规定的对象销售、供应免税品的商店。
目前,我国境内的免税店主要有口岸免税店、运输工具免税店、市内免税店、外交人员免税店、供船免税店及我国出国人员外汇免税商店。
免税运进专供其免税店向规定的对象销售、供应的进口商品。免税店经营的免税品品种,应由经营单位统一报经海关总署批准。
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进口烟草制品和酒精饮料内、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均加印“中国关税未付”(China Duty Not Paid)中、英文字样。
每个国家的免税店购物方式都不太一样,比如在韩国免税店购物,就要提供护照和回程机票,买完东西如果是韩国品牌可以带走,如果是外国品牌则不能带走,要在回程时在机场提货。
有金额限制。在日本就可以出示护照和机票直接购买免税品。香港免税店实际是假的,因为香港本身就是自由港,没有关税,所以不需要任何手续。
在欧洲任何店都可以购买商品,然后凭发票到机场退税。美国只有国际机场有免税店,买完后在登机口领取。


扩展资料:
根据《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免税商品的销售对象,为已办妥出境手续,即将登机、上船、乘车前往境外及出境交通工具上的旅客。
第六条 国家对口岸出境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国家统筹安排口岸出境免税店的布局和建设。口岸出境免税店的布局选址应根据出入境旅客流量,结合区域布局因素,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序竞争、避免浪费、便于监管的要求。
第七条 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店的数量、口岸,由口岸所属的地方政府或中国民用航空局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批。
第八条 免税商品的经营范围,严格限于海关核定的种类和品种。
第九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对原经国务院批准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且近 5 年有连续经营口岸或市内进出境免税店业绩的企业,放开经营免税店的地域和类别限制。
准予企业平等竞标口岸出境免税店经营权。口岸出境免税店必须由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绝对控股(持股比例大于 50%)。
第十条 口岸出境免税店由招标人或口岸业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经营主体。设有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的口岸应对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统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不具备招标条件,比如在进出境客流量较小、开店面积有限等特殊情况下,可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确定经营主体。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保证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公平竞争。招标人不得设定歧视性条款,不得含 有倾向、限制或排斥投标人的内容,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免税店